临沂市房产中介租赁和买卖收费标准

   2023-04-23 09:44:11 网络540
核心提示:10月1日起,本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实行新标准,即政府指导价管理,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买卖中介收费最高不得超过成交价的2%,租赁中介收费最高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的70%。上月底,市物价局和市房地资源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上海市居

临沂市房产中介租赁和买卖收费标准

10月1日起,本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实行新标准,即政府指导价管理,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买卖中介收费最高不得超过成交价的2%,租赁中介收费最高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的70%。

上月底,市物价局和市房地资源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原有买卖、租赁中介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新的收费标准明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可在指导价上限以下(含指导价),按服务项目实行菜单式收费。其中,居住房屋买卖中介基本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由原先的不超过成交价的3.5%降至2%;租赁中介不论租赁期限长短,最高收费标准由原先的不超过一个月租金降至一个月租金的70%。

《通知》规定,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原则上由买卖双方或者租赁双方平均分摊,买卖双方或租赁双方也可书面约定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分摊办法。经纪机构不可强制要求进行房产价值评估,有关单位要求进行强制评估的,经纪机构须向客户提供相关法规依据。经纪机构如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买卖或租赁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属产权的房产,中介经纪收费由经纪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协商确定。

《通知》还重申了明码标价制度。据了解,市物价局、市房地资源局已经统一印制了各项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公示牌,分发给已备案的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本月起,各经纪机构必须将公示牌张贴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方便客户查阅、接受社会监督。凡未明码标价的,客户有权拒付并向有关部门投诉。

业内人士分析指出,目前本市半数以上新建房产流通和二手房买卖、租赁是通过房地产中介实现的。然而一些中介公司不规范操作,尤其是在中介费收取上暗箱操作,引发了不少纠纷。新公布的《通知》首次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了统一的房产中介经纪行业服务评判标准,并细化了服务项目与服务内容,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严格执行,这对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具有重要意义。

临沂地暖安装行情,临沂地区地暖市场饱和了吗?

个人负担标准:(一)城市居民:3元人/月。(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1元人/月。(三)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免收。(四)城市暂住人口:3元人/月。集体负担标准:(一)各级国家机关、驻军、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按在职职工人数2元人/月收取。(二)企业(商业、服务业除外):按在职职工人数3元人/月收取。(三)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按每床位每月3元缴纳餐饮、健身娱乐、洗洁营业场所按照营业面积计算,具体为: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30元缴纳营业面积500至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40元缴纳营业面积100至5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50元缴纳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每月0.60元缴纳。(四)商店(场)、车站、码头、停车场、电影院、歌舞厅等经营场所按照营业面积计算,具体为: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20元缴纳营业面积500至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25元缴纳营业面积100至5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30元缴纳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每月0.40元缴纳。(五)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按每个摊位每月3元缴纳农贸市场按每个摊位每月3元缴纳有房间门头的,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40元缴纳。(六)其他行业按照实际产生垃圾量每吨123元缴纳。个人从相关的资料看的!仅供参考!谢谢!

临沂市工伤平均工资2022

多的是 1、国民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

在中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民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水平急速上升,人们对供暖的需求已不仅仅是“暖和”就满足了,现在追求的是“舒适、健康、科学化、智能化、高档次”。

2、节能的需要

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第4.4.4条,……应对总耗热量乘以0.9~0.95的修正系数,或将室内计算温度取值降低2℃。

行业标准《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142-2004第3.3.2条,计算全面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热负荷时,室内计算温度的取值应比对流采暖系统的室内计算温度低2℃,或取对流采暖系统计算总热负荷的90%~95%。

近日由空调所与韩国LG公司共同对辐射采暖与散热器等其它采暖试验研究课题中得知。

对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发射电缆地板辐射采暖,对流散热器采暖,辐射散热器采暖,四种不同采暖方式进行了综合技术经济性能比较,无论在能耗上、还是在热舒适度等方面,地板辐射采暖都优于其它形式采暖。

综上所述,工程实践证明,地面辐射采暖比传统对流散热器采暖节能10%~15%。加上实现分室、分时控温等措施,节能至少在20%以上。

智能化的高档地暖,比传统的散热器系统节能约20%-40%以上。

3、使用寿命长

科学合理的地暖使用寿命可达50年以上。

4、节省居室占地面积,有利于居室设计

据专家统计,以民用住宅120m2三室一厅为例,采用传统式散热器占用空间面积约6m2,另外,现代化的家居装饰追求的是艺术性、舒适性、人性化、差异化、因此,传统的散热器与地暖相比,在此方面局限性较大,更多人们心理都追求新颖、时尚的采暖方式。

临沂市养老服务条例

工伤赔偿计算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2.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五)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规范养老服务工作,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安宁疗护等服务。第三条 养老服务应当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普惠多样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口老龄化程度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保障养老服务事业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分析养老服务发展状况,协调解决养老服务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功能和优势,做好老年人服务保障工作。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和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养老服务工作。第八条 养老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开展标准制定、质量监督、信息咨询等活动,引导和规范养老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第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养老服务的公益宣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养老、孝老、敬老、助老、爱老氛围,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鼓励新闻媒体开设老年频道或者专题、专栏等,传播医养、康养、保健、文体、法律等知识,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养老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零点三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公共服务资源和养老服务供需状况等情况,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第十二条 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一百户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配套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相对集中,并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配套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得安排在建筑物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安排在建筑物的二层及以上的,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第十三条 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和标准的,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一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

调剂解决的单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得少于三百平方米。第十四条 多个占地面积较小、户数较少的临近居住区可以统筹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设计要求,确定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内容;在审查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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