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龙哥骑车男都是什么情况?

   2023-04-05 04:49:07 网络870
核心提示:昆山龙哥曾将服务生脸打变形 ,骑车男15岁儿子患癌。为给罹患非霍奇金淋巴瘤的15岁儿子做手术,在众筹平台上发起的30万元筹款项目,经过732次捐款,最后筹得了4万余元。2017年底,在昆山“反杀宝马男”案中成为舆论关注焦点的于海明,正在背负

昆山龙哥骑车男都是什么情况?

昆山龙哥曾将服务生脸打变形 ,骑车男15岁儿子患癌。

为给罹患非霍奇金淋巴瘤的15岁儿子做手术,在众筹平台上发起的30万元筹款项目,经过732次捐款,最后筹得了4万余元。

2017年底,在昆山“反杀宝马男”案中成为舆论关注焦点的于海明,正在背负着家庭生活的重担艰难前行。

而此时的“宝马男”刘海龙,则时常会来到他开的“聚业典当”中,亲自照看生意。只不过,典当行无证无照,属于非法经营。

8月27日晚,在昆山市顺帆路与震川路交汇处的东北口,刘海龙与于海明因行车冲突,遭遇到了一起。

监控视频显示,刀是由刘某龙从其所乘车辆中取出,并向于某明连挥数次。后刘不慎刀落,刀被于抢到。在抢刀过程中,于朝刘腹部连刺两刀致使刘倒地。在刘起身过程中,于朝刘回砍三刀。在刘起身离开后,于又从身后追砍两刀。警方通报,刘某龙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明无生命危险。

事发4天后,在“反杀男”于海明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舆论热议中,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更多信息也逐渐丰富起来。

现场视频截图,白衣者为于海明

“聚业典当”为无证无照经营

8月30日上午,来到事发现场,在震川路北侧的人行道上,血迹依旧可见,分布在七八米的距离范围内。一些路人发现自己不小心踩到后,立即跳开。

昆山“砍人被反杀”案的事发地——顺帆路与震川路交汇路口,周围有河流穿过,属于昆山市较为繁华的区域,车来车往。事发当晚,被网友称为“昆山龙哥”的刘海龙与于海明便是在这里发生了冲突。

事发时的视频显示,刘海龙被于海明砍伤后,围着宝马车跑了一段距离,随后倒在附近的草坪上,草坪上的留下的血迹,也依旧可辨。

于海明的工作单位在事发地北侧仅200米的距离,是名为昆城一品的一家宴会中心。据知情人介绍,于海明在这里的工程部门工作,主要负责宴会中心的设备维护。事发时,他刚刚准备下班回家。从当晚的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到,刘海龙驾驶的宝马车也是从昆城一品的方向驶来。

据媒体此前报道,刘海龙生前在当地经营一家名为“聚业典当”的典当行。30日下午,赶到位于昆山市陆家镇合丰村的“聚业典当”时发现,店铺已歇业,卷帘门被紧紧拉上,店铺门面显得并不起眼。

据我国《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开典当行须向商务部门提交准入申请,其自然人股东须无犯罪记录、信用良好。前后至少入狱5次的“龙哥”,显然不符合这一规定。

合 丰村综治办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一般只是对村里的店铺进行登记一类的管理,并不会去管店面的经营资质问题,所以当铺是否合规他们并不清楚。

从昆山市商务局了解到,“龙哥”所参与经营的“聚业典当”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人员介绍,经营典当行需持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商务局提交申请,获准后还要再确认经营范围包括典当,才能开始经营。经查,网传刘海龙参与经营的“聚业典当”,未获得典当企业特许经营权,且工商部门也未有同名企业的工商注册信息。工作人员表示,该店铺可能是以其他名称进行了工商注册,“但背后具体是什么企业我们现在也暂时不清楚”。

与“聚业典当”行相隔不远的烟酒店老板告诉记者,这家典当行的日常经营确实由刘海龙负责,店铺面积不大,“也就十几平方米,开了不到三年时间”。开店期间,刘海龙雇了几个人给自己看店,自己偶尔也会来店里,和周围店铺的人打招呼,但彼此交谈不多,“只知道他不是本地人”。

30日上午,事发现场的血迹依然可辨

因琐事将服务生脸打变形

据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刑初字第0180号刑事判决书显示,刘海龙曾经于2013年1月25日凌晨“在昆山市陆家镇宜家花园小区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许某发生纠纷,被告人刘海龙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与被害人许某互殴,致被害人许某左侧胸腔积液”。而在同年的6月3日晚,刘海龙和另外两人“酒后至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好声音KTV,无故殴打被害人杜某,致被害人杜某鼻骨粉碎性骨折”。

一位知情人说,当年刘海龙在KTV打人时,将一名KTV的服务生堵在房间内殴打,该知情人赶到后,发现那名服务生“脸都被打变形了”。

判决书中的两处事发地,距离刘海龙所开的典当行都很近,仅有几百米的距离。30日下午面对记者的问题,好声音KTV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因为事发时间久远,加之这一行业的从业者流动性很大,所以他们的管理人员和服务生都换了好几批,对当年的事情并不能提供更多细节。

据此前媒体证实的情况,19岁时,刘海龙在北京盗窃,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4年6个月监禁。刑满之后,刘海龙来到江苏昆山。2006年9月,刘海龙因为打架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此后不到半年,他又因为敲诈勒索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了9个月。

2009年5月,刘海龙因为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出狱后,又因琐事两次与人发生冲突,致对方左侧胸腔积液和骨折。2014年5月13日,刘海龙被昆山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的罪名判处了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

据统计,自2001年至2014年,刘海龙至少5次被捕,刑期累计达到9年半。

刘海龙被称为“昆山龙哥”

于海明儿子身患重病

关于事件中于海明的身份,此前有传闻称他曾在高级酒店任保安一职,是退伍特种兵。但很快这些消息被否认。

在昆山当地贴吧,一名自称于海明前同事的网友透露:于海明并非网传退伍军人,他的家庭很不幸,去年十几岁的儿子患癌症,年底父亲又去世了。平时生活压力大,一个手机用了4年都没舍得换。

通过众筹平台证实了其子患病的事实。经核实,名为《爱心接力!救救花季少年》的筹款帖中,救助对象于小宝(化名)正是昆山反杀宝马男一案中于海明的儿子,彼时这位15岁的男孩刚刚被确诊患有非霍奇金淋巴瘤不久。帖子中称,2017年11月,于小宝在西安某医院做的肿瘤摘除手术,化疗结束进行移植。“费用估计30万元左右,我自己无法筹到这么多钱,请求社会的力量救救我的儿子。”筹款发起者是于小宝的母亲。多名自称是于海明同事的实名认证用户在评论区证实了众筹情况属实。

此次筹款目标金额为30万元,但经过732次捐款,仅筹得4万余元。众筹帖中最后一条信息更新于去年12月26日,显示筹款人已将全部款项提现。

众筹平台工作人员证实,他们已与于小宝的母亲取得联系,孩子化疗结束后恢复得不错。孩子母亲表示,自己和于海明很早就分开了,一直独自抚养孩子。目前,由于于海明的事情,孩子的生活已经被打扰,不希望过多地被牵涉。截至30日20时,该项目众筹页面已无法打开。

30日下午,拨通了于海明同学的电话,但是其表示现在并不方便多说。于海明的一位老乡在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于海明已经出院,目前羁押在看守所。而据于海明的哥哥于阳(化名)介绍,28日家中亲人就已知晓于海明出事的消息,“弟媳打来电话说弟弟出事了,家里人都急得不行”。于阳介绍,弟弟先后有两段婚姻,与前妻育有一子,去年孩子生病后,于海明借了好几万外债给孩子治病。

于阳说,,因为家中老母亲身体状况很不好,短时间内他也没办法抽身前往昆山,只能靠弟媳在当地操心。

从知情人处了解到,于海明的爱人正在为其聘请律师。

30日,聚业典当已关门歇业。

来源:网易新闻

昆山砍人事件调查详情是什么结果?

已经判决了。

龙哥被反杀也就是“昆山砍人事件”已经判决,于海明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无罪释放。

详细经过:

1.案件起因。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2.案件经过。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

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

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3.案件后果。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扩展资料:

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

1、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

(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不法侵害的范围。就该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于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4)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所实施的。

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进行防卫,属于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应视行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

2、时间条件。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3、对象条件。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至于不法侵害者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对于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只要具有紧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为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都可以对其进行防卫反击。但在防卫手段上应有所节制。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电动自行车车主属正当防卫 案件已撤销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昆山砍人案事件回顾到底如何区分防卫的“正当”与“过当

为何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结果:2018年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对“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发布通报。通报称,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案件处置

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并会同120急救人员将两名伤者送医救治。

2018年8月28日,昆山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案件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2018年8月28日晚,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宣布,提前介入“8·27”街头砍人案。经初步调查:当天21时许,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在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刘某龙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扩展资料:

该案中的死者刘海龙此前曾因持刀伤人入狱。裁判文书网显示,2014年5月刘某龙曾因寻衅滋事,在昆山市人民法院受审。

据这份编号为(2014)昆刑初字第0180号的刑事判决书显示,刘某龙,农民。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3月24日释放。

2014年,昆山市检察院以刘某龙涉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再次对其提起公诉。据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3日晚,刘某龙伙同焦某某、朱某某酒后至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好声音KTV,无故殴打被害人杜某,致被害人杜某鼻骨粉碎性骨折。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杜某的损伤构成人体轻伤。2013年1月25日凌晨,刘某龙在昆山市陆家镇宜家花园小区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许某发生纠纷,刘某龙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与被害人许某互殴,致被害人许某左侧胸腔积液。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许某的损伤构成人体轻伤。

因刘某龙曾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其犯寻衅滋事罪,获刑一年四个月﹔犯故意伤害罪,获刑一年三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8·27昆山持刀砍人案

9月1日下午,昆山市公安局和检察院相继发布通报,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案件经历了什么,有哪些你所不知的细节,为什么认定正当防卫,这里有江苏检察的意见和声音。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宝马轿车驾驶员持刀砍人反被杀案。公安机关接警后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于当日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此案高度重视,昆山市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依法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查阅案件证据材料,对侦查取证和法律适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江苏省检察院、苏州市检察院及时派员进行指导,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对此案表示关切。

公安机关查明,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87mg/100ml),载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行至昆山市震川路,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经双方同行人员劝解,交通争执基本平息,但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拿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追赶数米被同行人员拉阻,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刘海龙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二、认定于海明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分析意见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本案事实及现有证据,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1. 刘海龙挑起事端、过错在先。从该案的起因看,刘海龙醉酒驾车,违规变道,主动滋事,挑起事端;从事态发展看,刘海龙先是推搡,继而拳打脚踢,最后持刀击打,不法侵害步步升级。

2. 于海明正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本案系“正在进行的行凶”,刘海龙使用的双刃尖角刀系国家禁止的管制刀具,属于刑法规定中的凶器;其持凶器击打他人颈部等要害部位,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砍刀甩落在地后,其立即上前争夺,没有放弃迹象。刘海龙受伤起身后,立即跑向原放置砍刀的汽车——于海明无法排除其从车内取出其他“凶器”的可能性。砍刀虽然易手,危险并未消除,于海明的人身安全始终面临着紧迫而现实的危险。

3. 于海明抢刀反击的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于海明抢刀后,连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所有伤情均在7秒内形成。面对不法侵害不断升级的紧急情况,一般人很难精准判断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伤害,然后冷静换算出等值的防卫强度。法律不会强人所难,所以刑法规定,面对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没有防卫限度的限制。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面对挥舞的长刀,所做出的抢刀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4. 从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看,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的反击,因此应明确防卫者在刑法中的优先保护地位。实践中,许多不法侵害是突然、急促的,防卫者在仓促、紧张状态下往往难以准确地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难以周全、慎重地选择相应的防卫手段。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司法机关应充分考虑防卫者面临的紧急情况,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规定,保护防卫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树立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本案是刘海龙交通违章在先,寻衅滋事在先,持刀攻击在先。于海明面对这样的不法侵害,根据法律规定有实施正当防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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