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现行标准有那些

   2022-12-20 21:16:10 网络740
核心提示:GB 7588-2003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25194-2010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26465-2011消防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21739-2008家用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21240-2007液压电梯制

电梯现行标准有那些

GB 7588-2003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25194-2010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26465-2011消防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21739-2008家用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21240-2007液压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5013.5-2008 额定电压450/750 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 第5部分:电梯电缆;GB/T5023.6-2006 额定电压450/750 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6部分:电梯电缆和挠性连接用电缆;GB 8903-2005 电梯用钢丝绳;GB/T 22562-2008 电梯T型导轨;JG/T5072.2-1996 电梯T型导轨检验规则;JG/T5072.3-1996 电梯对重用空心导轨;YB/T 5198-2004 电梯钢丝绳用钢丝;GB/T 7025.1-2008 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 第1部分:Ⅰ、Ⅱ、Ⅲ、Ⅳ类电梯;GB/T 7025.2-2008 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 第2部分:Ⅵ类电梯;GB/T 7025.3-1997 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 第3部分:Ⅴ类电梯;GB/T 10058-1997 电梯技术条件;GB/T 10059-1997 电梯试验方法;JG 5009-1992 电梯操作装置、信号及附件;GA 109-1995 电梯层门耐火试验方法;GB/T 24478-2009 电梯曳引机。相关的GB50096-2011住宅设计规范;

中国电梯协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电梯协会是以电梯(包括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安装、维修、经营、设计、研究和教学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电梯行业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本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挥政府与电梯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作好双向服务,推动我国电梯行业技术进步,提高电梯工业水平。

为了更好地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2000年,建设部决定把行业管理的重点放在制定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培育市场体系和监督市场运行方面,而具体的行业管理工作委托给有关社团承担。委托中国电梯协会承担的工作有:

(1)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开展调查研究,结合行业实际,提出行业发展规划设想(包括行业发展目标、质量、效益目标、技术发展、产品发展方向和重大关键技术、高新技术及重大新产品的开发、研制计划等内容),并对本行业的经济政策、管理办法及立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2)配合标准定额司提出并参与制定、修订电梯行业的各类标准(包括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组织推进本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宣传、促进质量监督工作。

(3)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和企业自律机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4)贯彻执行电梯生产企业对电梯制造、安装、维修保养质量全面负责的“一条龙”管理责任制,督促企业坚持质量第一,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要结合国家对建筑市场、物业管理的要求,采取措施切实做到,无许可证企业不得生产电梯,禁止销售、采购不合格产品和无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在电梯经营活动中和电梯招投标过程中,督促企业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和平等竞争的原则,禁止抬价、压价等不正当竞争,维护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用户对电梯质量的评价及监督;参与电梯安全事故的分析和处理。

(5)受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委托,对电梯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和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后评估等。

(6)开展电梯行业统计工作,收集、整理、发布行业信息,对统计资料进行研究和分析,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7)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开展咨询。组织电梯行业国内、国际间的技术交流、技术协作活动,主办电梯及技术展览会、订货会。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行业的科技力量,开展重大技术的攻关和重大新产品的开发研制,推广应用电梯行业科技成果,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和名牌产品。

中国电梯协会将坚持改革开放,开拓进取,虚心学习国内外一切先进技术、先进管理并在全行业内进行交流推广,努力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企业素质的提高,促进电梯企业为广大用户提供更先进的电梯产品和更良好的服务。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中国电梯协会,英文译名:china elevator association。

第二条 中国电梯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以电梯(包括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经营、检测、研究和教学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电梯行业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挥政府与电梯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作好双向服务,推动我国电梯行业技术进步和国际竞争能力。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的业务指导,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河北省廊坊市金光道61号。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1)协助政府部门制定电梯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管理办法。

(2)开展学术活动和技术交流,推动电梯企业之间的经济合作和技术转让。

(3)组织行业的技术力量,开展电梯技术的科技攻关和新产品开发。

(4)举办电梯技术讲座,组织各类培训班,开展电梯技术咨询服务。

(5)编辑出版《中国电梯》杂志及有关电梯的市场信息和技术资料。

(6)开展同国外电梯界的联系,组织对外技术交流和合作。

(7)研究和解决行业普遍关心的问题,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意见。

(8)完成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工作。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采取团体会员制。

第八条 凡是从事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经营、检测、研究和教学的法人或法人委托的下属单位,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电梯行业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参加协会的单位需填写会员申请登记表;

(2)协会秘书处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综合考察后,向理事会提出考察报告;

(3)理事会审查批准;

(4)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选举和被选举权;

(2)对本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3)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享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优先取得有关信息资料;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2)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3)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4)大力支持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积极提出改进协会工作的建议;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讨论研究行业面临的重要问题,决定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任期4年,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讨论决定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4)审查协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聘请名誉理事;

(7)决定本协会的机构设置;

(8)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9)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10)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1)理事会设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12)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可连选连任,任期年限4年,但一般不应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报建设部和民政部批准。如会员大会通过决议更换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更换。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协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本协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建设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修改

第三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建设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建设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建设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建设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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