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福特Pinto

   2022-09-05 01:49:12 网络580
核心提示:概述 1978年8月10日,一辆福特斑马(Ford Pinto)在印第安娜州公路上,由于车尾被撞,导致油箱爆炸,车上的三个青少女当场死亡。这款车问世之后的7年当中,就有将近50场有关车尾被撞爆炸事件的官司。这一次福特公司却面临刑事诉讼。设计

谁知道福特Pinto

概述

1978年8月10日,一辆福特斑马(Ford Pinto)在印第安娜州公路上,由于车尾被撞,导致油箱爆炸,车上的三个青少女当场死亡。这款车问世之后的7年当中,就有将近50场有关车尾被撞爆炸事件的官司。这一次福特公司却面临刑事诉讼。设计工程师及管理者,可能会因严重忽视乘客的生命,而有牢狱之灾。油箱设计有瑕疵,不符合公认的工程标准(当时联邦法规并无相关的安全标准)。审判时,法官认为工程师设计时,已意识到设计的危险性,但管理者为了使车款以较便宜的价格及时上市,只好迫使工程师使用该设计。设计工程师必须衡量他们对乘客及对上司的责任和义务,在乘客安全与成本的考虑之间取舍。

福特公司不改进的理由Pinto,福特70年代出产的一种小型车,一度非常流行。但是后来发现车位于后座的油箱存在问题。在少数碰撞情况下,油箱会爆炸,并导致有些人重伤或死亡。受害人把Ford起诉,在案件审理中,人们发现福特很早以前就已经知道油箱存在缺陷,但是他们做了cost-benefit analysis(会计成本效益分析),来决定是否值得加装一个特殊的保护装置来保护油箱,防止它爆炸。增加每部Pinto的安全性要花的费用是$11,为12.5 million Pinto车改装的费用是

$137 million。而收益的计算是:180 死亡,每个死亡赔偿$200000, 180 受伤,每个受伤赔偿$67000,有2000辆撞坏的车要修理,每个花$700,所以总收益是$49.5 million。这样看来,

benifit小于cost,所以他们没有安装保护装置。当Ford的这份cost-benefits analysis memo(

备忘录)出现在审判中时,陪审团震惊了,也引发了巨大的赔偿。另述在20世纪70年代,福特汽车公司的平托(Pinto)是美国销售量最好的超小型车之一。然而不幸的是,当另一辆车从后面撞上它时,它的油箱容易爆炸。有500多人因为自己的平托突然着火而丧生,有更多的人严重烧伤。其中一名烧伤受害者为这一有缺陷的设计而状告福特汽车公司,这显示出,福特的工程师们早就应该意识到了这种油箱所带来的危险。然而,公司的经理们作了一项得失分析后认为,

修补这种油箱所获得的利益(包括所挽救的生命和所阻止的伤害)并不值得他们在每辆车上花费11美元——这是给每辆车装上一个可以使油箱更加安全的设置所需要的花费。为了计算出一个更安全的油箱所获得的益处,福特估计,如果不作改变的话,这种油箱可能会导致180人死亡和180人烧伤。然后,它给每一个丧失的生命和所遭受的伤害定价——一条生命20万美元,一种伤害6-7万美元。它将这些数目以及可能着火的平托的价值相加,计算得出,这一安全性改进的总收益将是4 950万美元。而给1 250万辆车逐一增加一个价值11美元的装置,将会花费1375

亿美元。因此,该公司最后得出结论,维修油箱所用的花费,比不上一辆更安全的汽车所带来的收益。

福特Pinto车是一款臭名昭著的车型,但比这更惹非议的是福特公司对人们对70年代小型汽车的安全的担忧的处理方式上。在这款汽车上市之前就有对追尾可能导致Pinto起火的质疑——油箱布置在汽车尾部的做法可能会在追尾时刺穿油箱导致起火甚至爆炸。但是,福特并没有更改Pinto的设计,而是侥幸的认为,跟个别受害者打官司要比召回Pinto更省钱。在几次遭到起诉和刑事指控后(福特最终并没有被判有罪),福特在1978年召回了150万辆Pinto,并对油箱添加了额外的结构以保证Pinto不会起火。很遗憾,这无法弥补Pinto的声誉。在1981年Pinto永远的退出了市场。

翻译急求!!!

早期的普通法拒绝中世纪的法律中大量存在的共同犯罪和连带犯罪的概念,只有在有犯罪心理的状态下-普通法研究者通常称为“恶毒的意图”-实施有害行为的自然人,才可构成犯罪。这一规则排斥了法人有罪的可能。正如1701年英格兰首席大法官宣称的那样,法人不能被控有罪。这一点在布赖克斯通1765年出版的著名论述中也非常明显,他简明地指出,“法人在其能力范围内不会犯叛国罪、暴力罪或者其他罪”,他认为这一问题是如此明显以致不需加以详细论述。其他人又怎么会有不同想法呢?

但是到了19世纪中期,在普通法规则中开始出现分歧,不过,这一倾向还不是很明显。比如说,一些法院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公共桥梁、高速公路负有维护义务的法人,如果未能恪尽职守,则应该被诉有罪。为支持这种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说,法庭强调这一违法行为的严格责任本质,不履行义务和不法行为的不同,以及被告法人未能履行的职责的公众性特点。简而言之,这些案例和法人未能履行对于义务的承诺的违约案例并无大的差异。

1909年,普通法规则中的小小分歧有演变成为大的裂痕的趋势。在那一年,美国最高法院对国家诉纽约中心和哈得逊河铁路公司一案作出了判决。这一判例包含了埃尔金斯法案中一个极为讨厌的条款,依据该条款认定铁路公司及其雇员在正式公布并经州际商业委员会批准的价格下给托运人以回扣的做法是非法的。换句话说,这一法规认为铁路公司对于其参加的、政府强令执行的定价协议的欺诈行为是一种犯罪。但是,竞争是一个强有力的诱因,并且,事实上,纽约中央公司助理运输经理fred pomeroy对使用某些线路的托运人提供回扣,从而构成欺诈。正因为这一价格竞争的原因,pomeroy和纽约中央公司被控告有罪。

在最高法院的判决之前,构成埃尔金斯法案的一个条款就曾引起是否符合宪法的争议:“受雇于任何普通运输公司的经理、雇员或其他人员,在其授权范围内的活动,无论是疏忽还是失败,都应被认为是所属运输公司行为。”铁路公司依据宪法对此条款进行的反驳很简单:这一法规是不完善的,因为国会无权认定法人有罪,特别是对于公司的无辜的持股人来讲。在这种情况下惩罚无辜的持股人剥夺了他们被推定无罪的权利和被倾听意见的机会,同时,也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剥夺了他们的财产。总之,这一法规是不完善的,因为它就有罪行为而惩罚无辜。

最高法院完全忽略了这一观点,并基于对“公共政策”的考虑,对上述宣判予以支持。虽然法人已经基于上级负责的理论承担了侵权责任,但是法院依然认为它们还应被进行刑事追诉:“在运用民事责任条款的基础上,我们只是向前迈了一小步,法人成员在行使被授予的代理权时应该受到限制,为了公众的利益,我们因职员的行为向其雇主追究责任,并对雇主处以刑罚。”

那么布赖克斯通和普通法规则认为法人无犯罪能力又如何解释呢?法庭否认了这些权威论断,认为这些普通法规则是“陈旧的,应予推翻的理论”,它们只会使势力强大的大公司逃避某些行为应带来的惩罚。

法庭对于侵权行为法的“上级负责”理论的依据或许是可以理解的,但却是一种错误的移植。“上级负责”的责任是一种代人受过的替代责任-法人为其职员行为的后果负责。但是它不是分别承担责任。比如,一个被侵权的原告,不可以对职员要求全部赔偿后又向法人要求全部赔偿,因为法人责任是替代的,当针对其职员的指控的结果可以使原告满意时它就不应再负什么责任。与此相反,法人刑事责任却是直接的。法律将法人看作一个单独的犯罪的“人”,对于法人犯罪成员的指控和惩罚(如纽约中央公司案中的pomeroy )丝毫不妨碍随后对法人提起相关的刑事诉讼。

法庭对“公众政策”的援引和对于不给强大的法人以“豁免”的关注也带有些讽刺意味。因为事实恰恰相反。如果没有埃尔金斯法案,铁路部门在形成它们的限定价格的卡特尔时就会有一定的困难。而为了支持这一法案,法庭给予了“强大的”铁路部门一个强大的武器去制裁违背这一同业联盟的行为。无论是否具有讽刺意味,纽约中央铁路公司一案似乎标志着与普通法中法人不能成为犯罪主体的规则的全面决裂。

对这一案可以作狭义上的解释。这一案例中的焦点问题在于一个明确而具体的法律规定-铁路公司及其雇员不得给予任何回扣-只能由政府来实施的规定。在侵权补偿中几乎没有出现重复承担责任的可能。在此意义上,这一案例与19世纪的公共桥梁和高速公路的案例极为相似。事实上,法庭意见表明法官未曾试图全部放弃普通法规则。在进行为什么可以对纽约中央公司进行刑事追诉的讨论时,法庭也曾指出,就像与该案无关似的:“的确有这样一些犯罪,就其本质来讲,是不可能由法人来实施的”。但是,对于这些犯罪是哪些以及为什么法人无法实施,法庭并未给出进一步的说明。

不难想象,法庭的这一观点引发了一场关于法人刑事责任范围的激烈辩论。henry edgerton在1927年耶鲁法学杂志刊发的一篇著名文章中,直接地提出了这一问题:如果一名受雇于奶业公司的司机违法出售掺水牛奶,此行为或基于个人动机,或许由于经理、董事会或股东的授意,那么,法人可以被治罪吗?如果一煤业公司的经理,或者出于个人动机或者基于董事会或股东的意旨,与他人一起参与了非法的垄断贸易,那么法人可以被治罪吗?如果受雇于一矿业公司的保安人员,或者出于自身动机或者由于经理、董事会或股东的授意,为了制止罢工,对准居住着罢工工人的村子开火,那么,法人可以被控谋杀吗?

接下来,edgerton论述了在上述每一个案例中,法人都应该负刑事责任。edgerton认为,由法人负刑事责任的理由与对犯同样罪行的自然人的追究理由相同,“对已实施某罪行的自然人进行惩罚或威胁要惩罚而要达到的社会目的,也可以通过对其法人进行惩罚或威胁要惩罚来达到目的”,edgerton还反驳了认为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主体因而不能成为刑事犯罪行为主体的观点。因为刑法的主要目的在于防卫,他论证道,“问题不在于谁的头脑产生的犯意,而在于谁承担刑事责任会达到威慑的目的。很明显,如果在法人成员承担刑事责任之外,又对法人科以刑罚的话,那么这一目的将会体现得更为完满”。

即便是承认edgerton的刑法的主要目的是威慑这一前提,他对于法人刑事责任的论述也是不正确的。普通法中认为只有自然人才会有犯罪意图或“恶意”,即刑法上的“犯意”,也只有自然人才会犯罪。这一规则实际上蕴含着一定的经济学的逻辑:只有具有犯意的自然人才会对实施有害社会的行为进行投资。严格来讲,这是一种无经济价值的行为。如果自然人没有犯意而实施了相同的行为,就不能称之为犯罪。因此, 犯意的存在与否就成为

法律做出确切反应的决定因素。 我们再回到edgerton所举的谋杀案例中,在具有犯意的谋杀者和其它无犯意的从事采矿经营者之间,有着根本的不同。对于谋杀者,法律可以实施无条件的威慑,但对于未能阻止谋杀发生的人,采取同样的威慑则是不正确的,不应鼓励迫使未参加谋杀的人投入无限的资金去阻止他人实施有害行为。

很明显,edgerton的一个预言还是正确的,即在法律的任何领域,法人正面临着潜在的刑事责任日益扩大这一事实,甚至包括成为杀人犯,正像我们下面展示的那样,普通法理论中认为法人不能实施犯罪的规则现在看来已经成为历史。 对普通法规则的质疑并未立即带来法人刑事责任的剧增。历史上刑事法规一直以自然人为当然的主体来起草,所以监禁成为主要的刑罚,典型的刑事法规或者没有罚金的条款,或者规定少量的罚金,这些罚金毫无疑问是建立在绝大部分犯罪自然人没钱的事实基础上的,但是,因为法人无法被收监,而那些少量的罚金(通常只有1000美元)则是它们面对的最重惩罚,这么小的付出,几乎不值得检察官耗时费力去对法人进行刑事追诉。

但依然有些例外,最著名的就是1978年对福特汽车公司的刑事追诉。福特公司因三名未成年人死于一次车祸而被控过失杀人。这三名少年乘坐的一辆1973年出厂的福特pinto 轿车在尾部被另一辆车撞击后起火,另一辆车的司机醉酒驾车而且在撞上pinto时是在超速行驶。 三个少年被害人在事故中也有一定责任,-据报道他们在公路中间停下来拣回丢失了的油箱盖。由于这个原因,这一悲惨之极的交通事故并不能作为评定福特公司的刑事责任的根据。

但是在政治上却有充分的理由对福特公司进行追诉。在一起不相干的侵权诉讼中,福特公司的一份内部文件被曝光,从而使福特pinto 车在全国尽人皆知。这一文件披露了福特公司内部的一项研究,这项研究对减少汽车油箱起火的可能性进行了损益比较。此报告估算一个特定的安全装置会使180条生命免于死亡,还会避免180例恶性烧伤。但是,引起争议的是这些利益的经济代价:假如一条生命的价值为20万美元,避免一例严重烧伤的价值为67000美元-总计4950万美元。 当把它与安装这一装置的花费13700万美元(1250万辆车)相比时, 安装此装置带来的利益显得微不足道。至少,如果此报告中对于生命的价值估算正确的话,在任何情况下,福特公司都不会决定安装此装置。

这一报告公布后,反响可想而知。福特被一系列公开发表的言论指责为了谋取利益无情地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ralph nader 和其他人在不同的陈述中都表达了相同的观点。正是在这一情绪化的气氛中,印第安那州的一名地方检察官决定以过失杀人罪对福特公司进行起诉。福特公司最终被宣告无罪。或许是审判法官认为那份有争议的报告对人的生命的估算不能被认定为证据。

在这个三人死亡的案件中,福特公司为自己的被控有罪进行辩护,它做错了什么呢?不能认为因为花费太高而拒装安全装置这一有意识的决定-本案起诉人指责为以生命为代价追求利润的决定-本身就构成犯罪。如果将这一逻辑推到极致,那么,这一说法将导致一个荒唐的结论:制造汽车谋利本身就是一种犯罪,因为交通事故和车祸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当然,也有可能福特公司在它的损益计算中用了错误的数据-20万美元的生命补偿费太低了。安装安全装置的每辆车11美元的成本显得微不足道;许多人会毫不犹豫地掏11美元以减少这一撞车后致死的可能性。但是,同时,驾驶一辆微型甲壳虫式的汽车的危险性本来就是众所周知的。pinto车,就象其他微型车一样, 在车辆相撞时当然不如更大的、更昂贵的汽车。事实上,pinto 车并不比当时其他的同类车更危险,它的设计也符合以后实施的安全规则的要求。另外,因果关系也值得怀疑。在撞车的情况下,无论有否这一安全装置,死亡都有可能发生,最后,重要的是那位印第安那州的检察官从未对福特雇员以谋杀或过失杀人罪进行起诉,我们没有理由认为写下福特公司内部备忘录的人员除了犯了一个诚实的错误之外还干了什么,即便是20万美元的估计太低了。pinto一案给我们的信息是:即便是其雇员未犯任何罪行,大型的赢利性公司也可成为犯罪主体。

pinto一案助长了70 年代水门事件之后公众对美国公司的广泛批评。批评者们强调,公司对于其投资者以及社会,都缺乏可信度。非法的行为-包括限价行为,对国内或国外政府的非法的政治捐助,环境污染损害,对健康、安全的威胁-已并非鲜见而成为非常普遍的事实。一个评论家如是说:“这个国家的主要企业正呈现出重复地、有系统地进行破坏性犯罪行为的倾向,而非漫无目的地、偶然地犯罪,犯罪已成为了一种标准的运作程序。为了确保以最小的支出换取利润,这些公司知法犯法。作为法律实体,这些公司,及其内部的决策者,已经沦为罪犯。”

对于法人犯罪问题的关注,国会也作出了反应,即大幅度增加刑事罚金,特别是对于法人被告(例如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罚金对于法人升至1000万,但对自然人仅仅为35万)。在对许多犯罪大大增高了刑事罚金最高数额之外,国会还通过立法对有罪被告规定了一种“选择性的罚金”,数额相当于犯罪所得或造成的损失的两倍。与此同时,国会还通过了一系列的法规,扩大了刑法在证券、环保、军火采购、健康保险及其他领域的适用范围。法院也在相应部分作了自己的工作,对于这些法案及更为普遍的邮政、电报诈骗法规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

不难预料,对法人的刑事追诉案件迅速增加了。其中许多案件知名度很高,并且涉及的金额巨大。政府对于drexel burnham 投资银行的刑事追诉,以及对drexel burnham做出的有罪判决,最终导致该公司破产。valdez原油泄漏事故发生后,在对数起环境犯罪的指控中,埃克森石油公司均被判有罪。除了花费数十亿美元清理泄漏的原油所造成的污染和进行有关民事赔偿外,该公司还向政府交纳了1.2亿美元的刑事罚金。最近,埃克森公司还对阿拉斯加一陪审团认定其应向一批渔民给予60亿美元损害赔偿的判决提起上诉。关于对法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新动态,还有许多其他案例。比如,政府对于军火采购欺诈行为进行的代号为“三号风行动”的调查,最终以每个主要军火商向政府缴纳总额数亿美元的罚金而告终。近几年,依照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法案向政府索取补偿的许多主要的医疗保险公司都无一例外地发现自己成了刑事诉讼的被告。

对于近期的发展状况可以作几点总结。第一,法人及其成员就其行为面临着增大的刑事责任,在这里,并不像普通法理论中那样要求成员必须具备犯意才构成犯罪。对许多环境犯罪采取了严格责任和过失责任原则。刑事法规禁止向政府进行虚假陈述被法院解释为认定对政府进行欺诈时不需要任何意图。类似地,医疗补助反回扣法案也对犯罪行为的范围进行了广义的认定,认为任何付费行为,包括像科研奖励一类的常规支出,只要是用来鼓励向保险公司介绍新的投保人以便该公司可根据医疗保险方案向政府申请补偿金,都在犯罪之列。由于对法人成员犯罪曝光的增多,对法人犯罪的曝光也相应

地增加了。对于缺乏犯意的法人成员进行刑事处罚带来了另一个过度威慑问题-法人成员会对防卫措施过度投资而放弃赢利行为。这一过度防卫问题与法人被处的刑罚高于社会最合理水平时进行过分监测的动机是不同的。

第二,对于未带来任何损害结果的行为依然有进行严厉刑事惩罚的规定。比如,军火采购和医疗保险欺诈法案,并不要求政府已被真正欺诈。事实上,即便是政府因此得利,这些法规依然将这些行为犯罪化。设想这样一个案例,一种门诊病人医疗设备节省了办公空间,因而向医生收取了较少的租金,否则病人住院治疗则需较高的费用。这样的情况显然违反了反回扣法案,虽然政府在此是一个受益者。

正如轰动一时的法人案件-对drexel burnham lambert 及其明星雇员 michael milken的刑事追诉-所揭示的那样, 证券案件中刑事处罚的实施也并不以损害的存在为条件(对于 drexel burnham 和michael milken的刑事诉讼在丹尼尔·r ·费歇尔所著的《回报:毁灭michael milken和他的经济革命的阴谋》一书中被广泛讨论、分析),这一案中的焦点在于milken和ivan boesky 之间宣称签订的“股票存储协议”。政府认为签署这一协议是为了隐藏真正持股人的身份,这一协议的目的是使drexel和boesky逃避将其真正股票拥有量公开的义务,即便是假定的确存在这一协议(对于是否存在还有大量怀疑),也没有明显的受害者存在。依照侵权行为法,drexel和milken无须负任何责任。

但是刑法却迥然不同。在被威胁依据rico 法案进行刑事起诉后,drexel对很多重罪指控承认有罪并且同意支付6·5亿美元的罚金。然后,政府转而又依据rico法案对milken与drexel已承认有罪的同样行为提起诉讼,milken最终也被判有罪,被处以10年监禁,并处6 亿美元罚金。政府仍不满意,继而又依据民法对milken起诉,控告他在其他事件中因其非法行为导致drexel的破产。这一诉讼最终使milken缴纳了10亿美元的民事赔偿费。milken和drexel因为这一不过是个没有任何被害人的违规行为总共支付了20 亿美元的罚金。 当然, 20 亿的数目还不包括milken和其他主要业务骨干因被解雇而受损失的收入。对未造成任何损害的行为来说,惩罚之重是相当惊人的。

第三,即便是存在明显伤害的案件中,法人刑事责任的理论也达不到任何目的。比如,埃克森公司的valdez石油泄漏事件带来了巨大的损害后果,但是对埃克森公司进行刑事追诉并未获得任何效果。通过侵权法体系向埃克森公司科以民事惩罚即足以达到最佳威慑效果,因为并没有漏侦问题的存在,所以惩罚性的损害赔偿也找不到立足的基础。一次大型石油泄漏事故当然会被调查。在科以惩罚性赔偿之外,对它处以附加的刑罚,只会造成过分威慑,而且会影响公司在社会最佳水准上从事运输石油的积极性。 1991年,美国量刑委员会最终发表了对组织性的被告的宣判原则。为了防止法人通过犯罪行为谋利的迫切需要而获通过的宣判原则,体现了应将法人犯罪降低为零的观念。换句话说,委员会的目的就是无条件地威慑-以彻底根除法人犯罪。

指导原则的改变反映了这一目的。总的说来,此原则下的法人刑罚包含三项主要内容:

第一,指导原则要求法人须赔偿因其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任何损害。这一损害赔偿并不因任何罚金的缴纳而得以扣减或抵消。

第二,指导原则要求法庭在决定适当罚金时要经过两道程序。首先,法庭依据以下范围的最大额确定一个基础的罚金量:(a )量刑表显示的数额(最高为7250万美元);(b)由违法行为而得的金钱收益,包括增加的收入和减少的支出,或者(c)由犯罪而带来的经济损失。然后,这一基础罚金数额将依据法人应负何种责任而进行增高或减少的调整。调高罚金是基于管理阶层的介入、以前是否犯过同样的过错和法人卷入此案的程度。在其他条件相等的情况下,法人的规模越大,则处以的罚金越高。减少罚金则基于防止违反法律的有效措施的采取、法人是否主动向主管当局报告此行为、是否全面配合政府的调查活动等。一旦最后的数额已计算出,当出现剩余非法所得时,还必须根据是否交出非法赢利而作出修正。该指导原则还规定法人进行损害赔偿或其他补救措施的所余款项须悉数作为罚金。另外,在私人诉讼及其他民事和刑事处罚中,公司所付罚款并不能抵消其代理人的应付罚款。

第三,察看制度。指导原则中认为对有罪法人的宣判也应包括“察看制度”这一条。在对法人宣判中,缓刑考验意味着宣判法庭可以命令法人采取如下措施,如公开其罪行,服从法庭聘请的专业人员对自己帐目的检查并支付费用,建立并实践经法庭同意的守法制度。

在许多方面这一指导原则都应被批驳:

1、无条件威慑规则。 指导原则忽视了故意犯罪与未能投入足够资金去防止他人犯罪的区别。无条件威慑至多在第一种情况下是恰当的,但对后者则不然。正像我们在前面指出的,一旦将诉讼与强制执行的费用计算在内,无条件威慑可能任何时候都是不恰当的。所以法人犯罪的最佳程度并不是零。在法人犯罪领域施行无条件威慑也是不恰当的,因为许多罪行并不是要故意带来伤害。不具备犯意及未带来损害后果的罪行,不能被无条件地进行威慑。

2、刑罚之间缺乏协调。由于指导原则是基于无条件威慑理论的,它无意对同一种犯罪行为处以不同刑罚进行协调,原则本身只提供了一堆混乱无序的刑罚,包括损害赔偿、交出非法所得、罚金、加倍赔偿和察看制度等。这些刑罚相互之间并不是独立的。类似地,指导原则剥夺了法人通过侵权法体系或政府提起的民事诉讼承担民事惩罚的可能性,也不允许因为法人成员已被处以民事或刑事处罚而修正对法人的处罚。由于被控有罪的法人还要面对附带刑罚的事实,刑罚之间缺乏协调的问题将更为严重。基于违法的类别的不同,这些法人在特定的司法辖区内,还会面对重大的名誉损失甚至无法继续经营下去。

3、将获利作为关注焦点。 指导原则认为罚金基础数额(在根据应受处罚因素加以调整之前)应该是通过犯罪行为所得的数额,如果它比犯罪造成的损失或罪行表所规定的数额大的话。为什么呢?当一个职员实施了诈骗或其他故意犯罪,其所得收益由公司分享的话,有时候退赔非法所得就可以了。假定公司的其他未参与人有能力去监视这一欺诈职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非法所得及其社会成本之和。

但是,这一基本原则并不能解释指导原则对于非法所得的关注。首先,指导原则没有对职员的无收益的行为与有社会效益的行为进行区分。对于后者来讲,强制退赔会导致过分威慑问题的出现。其次,指导原则所指出的由犯罪行为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并不一定与其社会成本相同而是可能大大超过后者。如果私人的经济损失超过社会成本与非法所得之和,则无须理会非法所得。最后,指导原则所指的非法所得包括额外收入与减少的支出。正像我们一再强调的那样,未参与者不应该投

入巨额的监测费用去防止行为人犯罪。但是,指导原则将非法所得定为包括减少的支出,即在支出超过收益的情况下惩罚限制监测费用开支的非参与者。这是荒谬的,而且,它再次导致过分威慑问题。

在汽车史上,有哪些著名的设计失败的汽车?

1978年8月10日,3个世纪岁的女孩惨死在一辆1973年福特Pinto里在高速公路上的右车道。当他们停车加油的时候,此后不久,一个喝醉的司机驾着运货车径直贴在停在那里Pinto。Pinto着火了。在接下来的争论中,Indiana政府检察官判Ford(福特)公司的粗心大意才造成了这起事件,因为Pinto的燃料槽制造有缺陷。这事件发生之后,受到人们的强烈谴责。通过分析福特Pinto事件,下面的文章将要论述四个问题,理论学,道义的决策,首席工程师的交流和对公司的领导。

美国移民入境怎么避免进“小黑屋”

以奇妙的造型或错误的定位将产品投放市场后没有得到认可,因此只能在短命后暗暗退休。汽车设计的美丽和丑陋属于仁者的牵引,但也难免脱离大众的审美,最终被大众抛弃。

日产zuk/Infinide  ESQ

作为现在路上偶尔能看到的汽车,如果说长相奇怪的话,很多人会第一次想到它。很少有人相信2009年日产展台会量产奇怪的概念车Qazana  Concept。第二年,日产正式推出了名为JUKE的量产车型,忠实地保存了Qazana领先于科幻的设计。

用小型SUV,这辆车的形状个性很强,夸张的吻被转移到发动机舱盖,有一对色实的旋转灯/光灯,使车的前脸看起来“邪恶”。(威廉莎士比亚、温德夏、读书、读书、读书、读书、读书)这种设计看起来像来自外太空的怪人,喜欢的人会觉得很酷,讨厌的人会觉得太夸张了。(威廉莎士比亚、哈姆雷特、爱情)但是,可能是因为欧美普遍喜欢小型SUV,上市后在北美和欧洲地区一直保持着良好的销量,只是进入了审美偏保守的中国,但仍然表现出了败绩。(另一方面,它也是如此。)(另一方面,它也是如此。)。

福特平托平托

1970年初,福特汽车的pinto品牌汽车因设计精良、燃料消耗少、价格低而成为美国最畅销的小型汽车。然而,这辆车由于燃油箱的设计缺陷,在碰撞中容易起火!成为福特历史上最臭名昭著的车型!

事件的导火索是1978年8月10日,一辆福特斑马(Ford  Pinto)在印第安纳州的道路上,车的尾部被撞,燃料罐爆炸,车上三个女孩当场死亡。此后,这辆车问世7年来,有关汽车尾部碰撞爆炸的诉讼近50起。

问题的根本原因是这辆车将油箱设计在后轴下,追尾后油箱很容易爆炸或爆炸。这个问题应该立即引起福特的重视,及时召回改善,但福特为此进行了收益计算,认为补偿比改善设计更经济,因此设置保护装置的时间推迟了。(大卫亚设,Northern  Exposure(美国电视),健康)随后,这辆车名誉扫地,最终于1981年永远退出市场,“福特平托门”成为福特历史上最黑暗的恶性事件之一。

辛克莱C5单人电动汽车

这辆车是1985年在英国设计的,位于小型单电动车上,而不是传统汽车上。这是英国著名百万富翁克莱夫辛克莱爵士开发的,只能单人驾驶的电动车,设计初期被称为未来的环境大使。但是它的命运最终会以失败告终。Sinclair  C5也被称为“战后英国工业的巨大营销炸弹之一”和“臭名昭著的失败事例”。失败的地方是这辆车没有先关闭的结构,下雨天没办法。也就是说,虽然正式设计了相应的雨衣,但穿着的效果非常多样。(威廉莎士比亚,温德萨默,失败了) (第二,把手放在桥下,使用握住手柄的操作方式比较反人类。第三,速度太慢,最高时速只有24公里,上坡更慢,爬坡需要人力踏板。第四,驾驶安全不能保证。

奥迪A2

是的!奥迪还生产了A2车型,是汽车历史上革命性的革新,不是设计失败,而是太超前了,结果不好。首先,它大量采用铝车身,1999年可以说是一场革命。比任何同类车都轻,最轻的版本达到夸张的895公斤,100公里燃料消耗达到夸张的2L,一箱油(35升)可以载四个人从斯图加特到米兰。

但是铝的价格高,延展性也不如传统钢材,奥迪需要在内部空间优化上付出很多努力,高昂的售价和使用成本让消费者望而却步。在2005年退场前,奥迪每卖出一台A2就损失4000欧元。1999-2005年奥迪A2共生产176377辆,竞争对手奔驰A级超过100万辆。当然,以后奥迪可能会带着新的A2重新开始战场。(奥迪)。

50 ~ 60年代的美国汽车

如果说现在的汽车造型设计相当于认真的上班族,那么60年前的老二和造型设计简直是放荡不羁的萨尔马特。很多人怀念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的美国汽车,但这是哈利艾尔开启的火箭尾翼时代。当时美国人整天沉浸在胜利和飞天的宇宙梦中,觉得自己是地球的主宰。

所以尾翼从模仿P-38战斗机到火箭越来越高,越来越夸张。但事实上,这东西又大又重,没有用。像今天的后扰流板一样可以提升操控,汽车体积大,所以除了美国以外,其他地方完全不能使用。因此,膨胀期过后,几次经济危机都打了脸,美国汽车又恢复正常。

实际设计失败的汽车大部分是基于产品本身的失败,造型的美观和销售成绩也只是参考。虽然我们仍然处于“颜值”的时代,但回顾已经被历史淘汰的汽车,外表诡异,设计怪异,但都是新的尝试,属于那个时代的烙印。因此,我们仍然要积极鼓励原创。因为这样可以为我们提供更多样的选择和感觉。

美国移民入境时,需要做足功课并且谨慎,因为管理非常严格,有可能会被带进“小黑屋”问话,的我和大家来详细说说具体的预防措施。

   美国入境行李托运

常见的托运方式有随机托运,海运、空运这几种,每一种托运方式的优缺点不一样,适合托运的行李物品也不一样,在美国移民出发之前务必要清算一下自己需要携带的物品然后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托运方式,下面一起来看看常见的托运方式各自的优缺点。

   随机托运

缺点:有重量限制,超过范围,空运费惊人。按惯例,国航经济舱一般每人可免费托运2件行李,每件行李重量不超过23kg;随身可免费携带1件行李,重量不超过5kg,体积不超过55cm *40 cm *20cm。一些尺寸较大的物品,如家具、自行车等,大多数航空公司都不提供相应的承运服务。

优点:如果行李在托运限重范围内,这种方式最经济方便的。如果选择这种托运方式,建议多带些美国移民登陆后当天就能用上的东西,如常用厨卫用品、被子、床单等,牛仔服、贴身衣物、T恤、夹克、运动旅游鞋等常年都能用上的东西,也可适量多带。建议不要使用行李箱而改用质量较好的纸箱装载行李,因为纸箱较轻而且空间能被合理的利用。

海运和空运

缺点:速度较慢,手续相对繁杂,在发运地及目的地,需要花费较大的精力处理行李,有时目的港的收费也可能会超出预算。

优点:相对于空运及快递来说,海运的运费是便宜的一种。选择这种方式,只需自己将行李包装好后,直接找海运或空运公司将行李送至他们设立的服务点,由海运或空运公司将您的行李运到目的港或机场。到达美国后,需要到当地找清关公司清关,缴纳港杂费等,最后自行提货回目的地住所。

   “小黑屋”是什么?

“小黑屋”是CBP(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局)的接待室,访客众多,设有座椅,往往坐满了等待着接受盘问的、一头雾水的游客。排队等待的时间很久,被反复盘问同样的问题也真的叫人很头痛。

"小黑屋"里会发生什么?

进到“小黑屋”的访客,一般都是因为在窗口处遇到某些问题不能立即处理,需要由这里的工作人员做进一步询问和确认。近年来,赴美生子产业蓬勃发展,怀孕的妈妈往往会引起海关们的特别注意。但除此之外,其他的访客也可能被请进“小黑屋”。

窗口的海关人员,一般使用US-VISIT系统,来查看访问者的签证信息和旅行信息,以及既往的出入境信息。小黑屋的工作人员不同于窗口的海关人员,他们不仅仅可以访问US-VISIT系统,还可以看到处理签证的系统和FBI(联邦调查局)的系统。

CBP工作人员的工作就是,拿着你的护照到FBI的系统看看你是不是对美国的安全有威胁,看看你是否存在假签证等违规行为。

   “小黑屋”里有可能碰到那些不公平的待遇?

1.你所说的一切话都有可能被质疑。

2.你的行李有可能被倒出来检查,这时候海关可不和你谈隐私。

3.如果你所携带的现金多于你报的数目,多出来的部分可能就会被没收。

4.你提供的电子机票、酒店预订信息、亲友电话、地址等都有可能被调查。

5.工作人员有可能查看你随身携带的电子设备,例如计算机、手机等。

问题一:有过这种经历的小伙伴会有疑问:为什么别人进出美国入境港口如此轻松,而我要被带去二次审问,甚至被拒绝或延误登机?

问题二:也有的人会问,我既不是恐怖分子,也没有做坏事,为什么每次都要耽误很长的时间,导致被拒绝或延误登机?

告诉你,那是因为也许你的名字已经被列入了监视名单中!!!

监视名单监视名单由恐怖分子筛选检查中心提供,由联邦调查局和司法部管理,与国土安全局、国防部、财政部和中央情报局合作提供。情报局和执法机构是根据既定标准提供监视名单的。

分为禁飞名单和征召名单:

1.禁飞名单就是被禁止登机的人。如果你能拿到登机牌就说明你并不在禁飞名单上。

2.征召名单指的是名单上的人在登机前必须接受另外的安检。

如果你在名单中,也许会碰到下列几种情况:

1.购买机票后无法获得登机牌( 美国海关不准入境)

2.被无故拒绝或延迟登机、登船( 多种情况,必须要向国土安全局查证)

3.档案的照片和护照上的不符( 系统出错或是照片老旧)

4.你的个人信息是不完整或错误的(有可能拼音错误)

5.你的名字在美国的禁止入境名单上(有可能是重名)

6.出境时没有提交I-94表(系统里显示了你逾期在美停留)

7.携带违禁品

8.其他情况

如何避免被带去小黑屋审问?

美国的出入境系统是一个智能的系统,国务院在北京、上海签发的签证,是给你一个进入美国的机会。至于能不能进入美国、以什么身份进入美国、在美国逗留多长时间,是由CBP驻各个口岸的移民官来决定的。那什么情况下会被请到小黑屋?他们判断的依据是什么呢?

   1.行为识别系统

CBP的移民官会根据你的言谈举止、眼神,来判断你是否诚实,如果他觉得你不诚实,就会把你带到小黑屋再次审查。

所以再三强调,多锻炼自己的交谈能力。还有就是眼神,说话要看着对方的眼睛,这不仅是自信的表现,而且也是礼貌的体现。

   2.国务院签证信息验证系统

这个系统是连网的,不管你是在哪里办的签证,你填写的表格等信息都会在移民官电脑里显示出来,一清二楚。什么都逃不过他们的法眼,比如有些人为了拿签证,在国内说已婚,但到这边却说未婚;有些人说来上学,学校在波士顿,落地在洛杉矶,但是却没有去波士顿的转乘机票,他其实不是来上学,他是想落地打工或申请别的身份。这几种情况也会被请进小黑屋。

移民入境后需要购买的保险

   1房屋住宅保险

房屋住宅保险是与美国新移民生活最密切的保险,住宅保险与一般人最有切身关系的是Home Owner Insurance,如果有房子出租,则要投保Tenant Insurance(Fire Policy)。Home Owner Policy这种保险的赔偿范围相当广,除了包含房屋本身的综合保险外,这种保险还包括个人因生活而引起事故的赔偿责任。因此,不仅是有屋人家需要投保这种险,一般租公寓而居的人家,亦可以加入买保的行列。

房屋住宅保险项目包括:

1. 火灾造成的损害

2. 窃盗造成的损害

3. 雷击造成的损害

4. 汽车闯入或飞机栽下造成的损害

5. 天上掉下来的东西造成的损害

6. 风灾造成的损害

7. 恶意破坏或暴乱造成的损害

8. 水管出毛病造成的损害

9. 汽车内财物被窃的损害

10. 携带出门之财物的损害

   2健康医疗保险

在美国看医生、住院的费用相对较高,若没有保险,一旦生病,可能终生的积蓄就此泡汤。一般的美国公司,均设有健康保险的福利,因为以公司账号团体投保,保费很低。有些公司负担全部保费,员工不必出钱。

不过,由于各保险公司的保险内容不尽相同,要注意公司投保,是否包括生小孩及治疗牙齿的费用,没有公司保险者,应设法买一般的家庭健康保险。尤其是小孩子多的家庭,上医院的机会更大,不买保险,就等于跟自己辛苦赚来的钞票过不去。美国的健康保险,按其保险内容又细分成——医疗保险、牙齿保险与收入补偿保险这三个种类。

   3汽车保险

美国汽车保险并不是强制的,各州有不同的规定。如果买车时需要向银行或货款公司借款时,买保险是借钱的必须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买全险。如果不向银行借款时,则有权利选择买全险或只买责任险。

一般所谓的汽车全险,包括下列六个主要专项:

1 .Bodily Injury 对他人人身所造成的损害赔偿;

2 .Property Damage 对他人财物所造成的损害赔偿;

3 .Medical Payments 他人有自己受伤时的医疗费用给付;

4 .Uninsured or under Insured车祸发生时对方没有保险或保险金额过低的损失赔偿;

5 .Collision Deductible 对自己车子碰、撞修理费的补偿;

6 .Comprehensive综合险。

   4收入补偿保险

这项保险是保障投保人因生病或意外伤害而无法工作时,在一段时间内(通常是六个月)由保险公司补偿每月若干金钱(通常为收入的50%~60%)。这种保险的保费视行业之危险性的高低而异。

   5人寿保险

在美国,人寿保险已成为人们保障自己与家人生活的一种制度,上至总统下至一般平民,活着的时候用银行的钱,死了就得用保险公司的钱。美国的人寿保险大致分成终身保险与定期保险两大类。

1. 终生保险

这种保险即一般所谓的储蓄人寿保险。投保人按照所买的保额按月缴纳一定的保费,保险期满前,投保人如不幸死亡,保险公司按保额赔偿给受益人。如果期满后,投保人尚健在,则他可将多年累积的红利与存入现值Cash-Value分期或一次领清,用来养老或作为子女教育费用。

2. 定期保险

这种保险即一般所谓的短期保险,按保险期限的长短,通常分作一年期、五年期与十年期三种。投保人在一定的期限内缴纳一定的保费,如投保人在期限内死亡,保险公司按保额赔偿给受益人。期满后即自动失效,同时没有任何利息、红利或存入现值可以领回。这种保险的保费比较便宜,但保费逐期增加。

   6商业保险

为承担商业诉讼之损失,公司购买商业保险,这种保险大致上分成下列四项:

1. 物件—物件是指公司之财物受到水灾等自然灾害或遇窃时的损害赔偿。内容与住宅保险大致相同;

2. 劳工工伤事故—劳工工伤事故保险为强制性,如果雇用了员工就必须买这项保,万一员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保险公司负责补偿员工的损失;

3. 责任赔偿—责任赔偿是大家最关心的责任险,近年来美国民间对企业团体提出控诉的案件激增,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件,是对美国福特汽车制造公司出厂的Pinto牌小轿车的判决。由于该款汽车的油箱在设计上有问题导致乘客车祸死亡,美国法院的判决命令福特公司赔偿高达三百五十万的补偿金。一般而言,美国政府对产品的要求是相当严格的,因此产品的赔偿责任保险在美国很受重视。

4. 商用汽车—这是指作为商业用途的车辆的保险,像出租车、快递车、邮政车等。

以上就是关于谁知道福特Pinto 事件的一系列问题???急!!!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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