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农村办一个林木幼苗培育基地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都有哪些

   2023-02-22 05:02:01 网络820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在林木种苗的出圃、调运、使用过程中需持有“苗木检验证”、“苗木检疫证”、“苗木产地标签”。“苗木检验证”是由县级以上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质检员签发、为苗木使用者提供有关苗木质量确切信息的证书。通过这一检验证明

如果在农村办一个林木幼苗培育基地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都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在林木种苗的出圃、调运、使用过程中需持有“苗木检验证”、“苗木检疫证”、“苗木产地标签”。

“苗木检验证”是由县级以上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质检员签发、为苗木使用者提供有关苗木质量确切信息的证书。通过这一检验证明,可使所用苗木的质量得到保证。“苗木检疫证”是对需要向外县(市、区)调运的苗木由当地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部门签发的证书,可有效防止危险性病、虫、杂草的传播蔓延。“苗木产地标签” 标签内容应当与实际相符。标签内容包括:林木种子类别、树种或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植物检疫证书编号、净含量(数量)、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生产者或经营者名称、地址。标签由县林业局种苗站负责向省种苗管理局领取并发放。

湖北省林木种苗管理总站的发展前景 工资待遇等等 最近在招人 我想问问好进去么?待遇如何

一、国家林业局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以及绿化和药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二、国家林业局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种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个体工商户(企业、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

审查注册资金、企业用名、法人(负责人)情况。

2、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3、生产用地有效使用证; 土地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复印件;农用地提供土地管理部门的非基本农田证明;(提交原件核对)。

4、林木种子检验、病虫害防治、生产技术人员的聘用书及资格证明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

5、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亲笔签字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

6、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林业站)的GPS定位制图。

徐州市林木种苗管理办法(1998修正)

属于湖北省林业厅的下属二级单位,事业单位性质,由于目前国家机构瞎改革,事业单位人员就变成小妈养的了,这个单位改革以后可能推向社会,变成公司性质,发展前景不行,你现在进去的话只能是人事派遣,没有编制,虽然工资与林业厅的公务员差不多,但建议你不要进去了。

要搞就考公务员,公务员才是硬道理,事业单位都是小妈养的,只干事没人权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林木种苗质量,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务院《种子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苗是指用于林业(含果、桑)以及观赏的苗木木本花卉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生产材料。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专业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以及使用林木种苗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园林、绿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林业部门共同做好林木种苗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有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市林木种苗工作;

(二)本市造林绿化所需林木种苗的引种和保存;

(三)确定本市应推广的树种和品种(系);

(四)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等林木良种基地的规划布局、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督;

(五)本市范围内林木种苗的检验和检疫;

(六)审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第六条 县(市)和贾汪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有下列职责:

(一)辖区内各类测定林、试验林、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的生产管理;

(二)根据国家和省、市下达的任务建立示范苗圃;

(三)对乡(镇)林业工作站的林木种苗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四)辖区内林木种苗的检验和检疫;

(五)在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内审批林木种苗生产和经营许可证。第七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受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的委托,管理本乡(镇)的林木种苗工作。第八条 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专业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林木种苗的生产和经营。

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二章 林木种苗的生产第九条 专业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练掌握林木种苗生产技术规程和操作技术;

(二)具有与生产林木种苗相适应的资金、适宜的土地和完善的排灌设施;

(三)有相应的种苗生产技术人员。第十条 下列生产许可证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

(二)生产规模在三百亩以上(含三百亩)。第十一条 各县(市)、贾汪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本行政辖区内三百亩以下的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第十二条 凡申请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下列资证材料:

(一)林木种苗生产申请书;

(二)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土地和排灌设施证明;

(三)生产规模达到一百亩以上的,应提供技术人员的证件影印件;

(四)专业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的农村村民,还应附有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林业部门审核意见。第十三条 林木种苗生产实行统一供种制度。

凡专业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市、县(市)、贾汪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种子(条、根)生产基地调拨种苗。第十四条 林木种苗生产基地应严格按照市、县(市)、贾汪区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日期及采种方法采种,严禁抢采、掠青、损坏母树和在劣质林分内采种。第十五条 林木种苗生产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育苗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育苗,并应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第十六条 凡出圃苗木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苗木标准,未达标的苗木不得出圃用于绿化造林。第三章 林木种苗的经营第十七条 经营林木种苗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识别种苗种类和鉴定种苗质量的能力;

(二)具有贮藏保管种苗的技术;

(三)具有经营种苗相适应的资金、设施和营业场所。第十八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范围内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各县(市)、贾汪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种苗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第十九条经营林木种苗的单位和个人须凭《种苗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上市经营。第二十条 上市经营的林木种苗应附有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质量检验、检疫证书。苗木上应挂置注明树种、品种、苗龄、等级、产地的标签,并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指定的地点经营。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同工商部门进行林木种苗市场的管理。第二十一条 经营的林木种苗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以上就是关于如果在农村办一个林木幼苗培育基地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都有哪些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百科头条
推荐图文
推荐百科头条
最新发布
点击排行
推荐产品
网站首页  |  公司简介  |  意见建议  |  法律申明  |  隐私政策  |  广告投放  |  如何免费信息发布?  |  如何开通福步贸易网VIP?  |  VIP会员能享受到什么服务?  |  怎样让客户第一时间找到您的商铺?  |  如何推荐产品到自己商铺的首页?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粤ICP备15082249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