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土壤排放水污染适用的标准是什么

   2022-06-18 01:23:34 网络510
核心提示:污染物排放标准。按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分为通用排放标准和行业排放标准。向土壤排放水污染适用的标准是污染物排放标准,通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一定范围,全国或一个区域,内普遍存在或危害较大的各种污染物的容许排放量。耕地破坏鉴定行业标准有吗?第

向土壤排放水污染适用的标准是什么

污染物排放标准。按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分为通用排放标准和行业排放标准。向土壤排放水污染适用的标准是污染物排放标准,通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一定范围,全国或一个区域,内普遍存在或危害较大的各种污染物的容许排放量。

耕地破坏鉴定行业标准有吗?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第三条 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

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国家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第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 国家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实行数据动态更新和信息共享。第九条 国家支持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等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鼓励土壤污染防治产业发展,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促进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进步。

国家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第二章 规划、标准、普查和监测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结果等,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公众健康风险、生态风险和科学技术水平,并按照土地用途,制定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设。

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国家支持对土壤环境背景值和环境基准的研究。第十三条 制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修订。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第十四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每十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业、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区域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是GB15618-1995吗?

耕地破坏鉴定行业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 年1月1日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 1月 1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16年 11 月 7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 1月 1日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8月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 12月 29日修订);

7.《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8.《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 [2013]7号);

9.《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的通知》(国发[2016]3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3.(《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环发[2008]8号); (13)《关于印发<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环发[2011]128号);

1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的通知》(环发[201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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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科学的评价基准是区域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的关键,目前常用的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基准包括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相关行业或地方标准,土壤背景值,土壤临界值,土壤有效态含量,对作物的剂量效应值,其中以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应用最为普遍.在分析了上列各类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基准优点与不足的基础上,指出在进行区域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时,应根据评价目的,评价对象,评价内容灵活选择评价基准。

区域环境评估相关行业标准:

《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14)。

《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农业部 NY/T 2148-2012)。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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