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秋瑾墓为何在70年间被迁移了10次呢?

   2023-04-02 15:50:22 网络840
核心提示:1907年7月13日,辛亥女杰秋瑾在绍兴大通学堂被捕,15日在轩亭口英勇就义,牺牲时年仅32岁。她的生前好友吕碧城、吴芝瑛设法将她的遗体偷出掩埋在绍兴府城卧龙山西北麓。原本以为秋瑾可以在此安息,但万万没有想到接下来秋瑾墓会经历令人痛心的10

历史上秋瑾墓为何在70年间被迁移了10次呢?

1907年7月13日,辛亥女杰秋瑾在绍兴大通学堂被捕,15日在轩亭口英勇就义,牺牲时年仅32岁。她的生前好友吕碧城、吴芝瑛设法将她的遗体偷出掩埋在绍兴府城卧龙山西北麓。原本以为秋瑾可以在此安息,但万万没有想到接下来秋瑾墓会经历令人痛心的10次大迁移,特别是第9次迁移最为令人痛心。

始葬:1907年7月15日,葬在绍兴府城卧龙山西北麓的乱坟岗。首迁:1907年10月,秋瑾的家人将其迁往绍兴常禧门外严家潭。二迁:1908年2月,按照秋瑾生前的意愿,其家人和好友将其迁葬于杭州西泠桥西侧。三迁:1908年12月1日,因御史常徵“告发”,被迫迁葬回绍兴城外严家潭。四迁:1909年秋,远迁湖南湘潭昭山,与王子芳(秋瑾丈夫)合葬。五迁:1912年夏,辛亥革命成功后,湖南同盟会迁葬湖南长沙岳麓山,并建立烈士陵园。六迁:1913年秋,经湘、浙两省商定,迎送其遗骨至浙,还葬在杭州西湖西泠桥西侧原葬处。七迁:1964年,迁葬杭州西湖鸡笼山。

八迁:1964年,杭州西湖上掀起了一场“清理西湖风景区坟墓碑塔运动”。在1964年12月2日的晚上,拆迁队偷偷地平毁了孤山、西泠桥一带的坟墓30座,碑、亭、石像、牌坊13座,秋瑾墓上的小碑亭也没有幸免。

九迁:1966年,一个特殊的年代,秋瑾墓也没能幸免,被狂热的人们拆除,遗骸再葬于杭州鸡笼山。据亲历者回忆:秋瑾墓碑挖开后,棺木已经腐烂崩塌,秋瑾烈士的遗骨仰躺着,骨架是完整的,头上的发髻依然完好,发后还有一枚玉簪。衣着已经腐烂不堪,脚跟处留着两块皮鞋的后跟,骸骨旁有一柄短剑。

后来,秋瑾的遗骨被一块一块拾拣起来,放进了一只事先准备的高约两尺的陶瓷罐内。然后,人们将秋瑾骸骨葬在了鸡笼山马坡岭的泥土中,却连一块墓碑都没有。当时在场的一位杭州园林局技术员就近找了一棵小柏树,不动声色地种在上面,以便作为将来辨认的标记。

十迁:1981年纪念辛亥革命70周年前夕,经中央相关领导指示,浙江省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决定重建秋瑾烈士墓。经过一番寻找,秋瑾的遗骨终于在人烟稀少的鸡笼山寻获。后来,遗骨送往北京鉴定,确实是秋瑾的遗骨无疑。随后,当时政府成立专门小组,为秋瑾重建墓园。

墓地仍选择筑在西泠桥畔原址上,墓呈方形,用花岗岩砌成,高1.7米,正面嵌孙中山题字“巾帼英雄”石刻,背面为徐自华、吴芝瑛题书《鉴湖女侠秋瑾墓表》墓座上端为汉白玉雕秋瑾全身塑像,高2.7米。头梳髻,上穿大襟唐装,下着百褶散裙,左手按腰,右手按剑,眼望西湖,英姿飒爽。

秋瑾墓在70年间迁移了10次,这一次她终于可以安息了。不惜千金耍宝刀,貂裘换酒也堪豪;一腔热血勤珍重,洒去犹能化碧涛。——秋瑾诗

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黄山是以自然景观为特色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黄山风景名胜资源是人类宝贵的自然文化遗产。为了严格保护黄山风景名胜资源及其自然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黄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范围:东至黄狮口,西至小岭脚,南至汤口,北至二龙桥,面积一百五十四平方公里,按此范围标界立碑。

根据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的需要,在风景区外围要确定保护地带(以下简称保护带),其具体范围由黄山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经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批准。第三条 风景区的地形地貌、山体、岩石、冰川遗迹、瀑布、名泉、河溪及其他水体、林木植被、野生动植物、特殊地质环境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园林建筑、石雕石刻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严加保护。第四条 黄山市人民政府设立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市长兼任。管委会在黄山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主持风景区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

(二)组织实施风景区规划,合理开发风景名胜资源;

(三)审查、监督有关的建设项目;

(四)建设、管理和保护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五)负责封山育林、植树绿化、护林防火、防治林木病虫害和防止水土流失;

(六)做好爱护黄山、保护黄山的宣传教育工作;

(七)管理与风景区保护有关的其他事项。

风景区内的所有单位必须服从管委会的统一管理。

属集体所有和林业单位管理的土地、林木等,在管委会的指导下,由其所有人或承包人负责管理、保护。第五条 黄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黄山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各景区的详细规划及精华景点的区域详细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审查批准。第六条 风景区内,禁止建设工矿企业,不准新建、扩建办公楼、宾馆、招待所、休养、疗养机构及其他有碍景观的工程设施;原有建筑物应进行清理整顿,凡污染环境或有碍观瞻的,应限期拆除或外迁。

在风景区内不准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品。

保护带内,禁止建设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景观的工厂和设施。

汤口镇的建设规划、建筑物的设计,要与风景区的景观相协调。第七条 风景区内因保护或管理确需建设的工程,由管委会根据经批准的规划,编制计划,经黄山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批准。否则,不得审批立项。所有建筑物的布局、设计均要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工程施工时,必须严格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景物与环境。第八条 设立黄山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基金。保护基金可以通过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国家援助、资源有偿使用以及专项附加费等多渠道筹集。其具体筹集办法和使用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九条 因景区景点的开发或工程建设需要砍伐少量非珍贵竹木的,集体或个体所有的竹木需要间伐的,均应经管委会审查,报黄山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教学、科研需要采集物种标本的,须经管委会同意,在指定地点限量采集。

因保护风景区内道路、维护设施,需要挖取砂、石、土的,须经管委会同意,在规定地点、限量挖取。第十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风景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开垦农作;

(二)放牧牲畜;

(三)砍伐竹木;

(四)猎捕野生动物;

(五)采挖苗本、花、草、药材和珍贵物种;

(六)开山、采石、淘沙和取土;

(七)建造坟墓;

(八)在景物上刻、写;

(九)其他有损景观的。第十一条 风景区内的奇峰异石、名松、古树、名泉、冰川遗迹,必须建立档案,悬挂标牌,严格保护。上述景物周围只准建置保护设施,不得建设其他设施。原有建筑物,凡有碍观赏的,应限期拆除。第十二条 风景区的河溪、泉水、瀑布、深潭的水流、水源,除按风景区规划的要求整修、利用外,均应保持原状,不得截流、改向或作其他改变。

禁止向上述水体排放、倾倒污水、垃圾和其他污染物。

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第三条 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逐步推行火葬;其他地区允许土葬, 但应进行改革。 推行火葬和不推行火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第四条 在推行火葬的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制定推行火葬的具体规定;建立火葬设施和殡仪馆的费用,列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有条件的地方,可因地制宜,集资兴建。第五条 凡不宜推行火葬或尚不具备推行火葬条件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建设的原则,规划土葬用地。可以乡或自然村为单位,利用荒山瘠地建立公墓。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葬法。第六条 禁止占用耕地(包括个人承包耕地和自留地)作墓地。已占用耕地的坟墓,应限期迁出或就地深埋。禁止出租、转让、买卖墓地或墓穴。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因国家基本建设或农田基本建设而迁移或平毁的坟墓,禁止返迁或重建。第七条 严禁生产、出售和使用丧葬迷信用品。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经营棺木和土葬用品,违者由土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在其他地区,经营棺木和土葬用品的单位或个人,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另定。第八条 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库和河流的堤坝、铁路用地、公路两侧葬坟。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土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应限期迁移或平毁。第九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在指定地点埋葬。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华侨回国安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回内地安葬的办法,由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十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职工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费,所在单位也不得为其丧事活动提供方便。国家职工拒不执行本规定,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应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一条 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殡葬工作,贯彻执行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做好推行火葬和改革土葬的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搞好殡葬服务。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民政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绵阳金山公墓会外迁吗

第一条 为加强黄果树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保护、建设、开发和管理,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黄果树是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经国务院批准的《黄果树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是保护、建设、开发和管理风景区的法定依据。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风景区所辖范围,即《总体规划》所明确的区域。第四条 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具有协调和管理职能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协调有关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风景区的重大事项及所涉县的利益。第五条 风景区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是省人民政府设立在风景区行使保护、规划、建设、旅游、开发、治安保卫等行政职权的管理机构,由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主管,安顺地区行署代管,受管委会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实施《总体规划》,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三)制定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具体措施,经管委会审议,报省建设厅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建设、管理和维护风景区的基础设施及其它公共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五)审查、监督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

(六)负责风景区内的环境卫生及废弃物的处理,保持环境整洁优美;

(七)做好保护风景区的宣传教育工作;

(八)制定管理处的工作计划、财务计划,经管委会审议,报安顺地区行署、省建设厅批准后执行;

(九)做好风景区的其它有关工作。第六条 风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管理处的统一规划和管理。设在风景区内的公安、林业、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银行、邮电、土地管理、旅游等职能机构除业务受其主管部门领导外,应接受管理处的统一协调和管理,共同做好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风景区的工作。以上机构领导的任免须征求管理处的意见。第七条 凡属风景区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在风景区内进行建设、开发和经营活动,应符合《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在风景区内从事开发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管理处交纳管理费。第八条 在风景区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应与景观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第九条 禁止在风景区的重要景区内建设工矿企业,不准新建宾馆、招待所、休、疗养机构及其它有碍景观的工程设施。凡污染环境,有碍游览、观瞻的建筑、构筑物,应限期拆除或外迁。第十条 未经管理处批准,禁止在风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荒农作;

(二)放牧牲畜;

(三)砍伐竹木;

(四)捕猎野生动物;

(五)采挖苗木、花、草、药材和珍贵物种;

(六)开山、采石、挖砂、取土;

(七)建造坟墓;

(八)在景物上刻写;

(九)其它有损景观行为。第十一条 风景区内的奇峰异石、古树名木、重要地质构造、历史名胜遗迹,必须建立档案,悬挂标牌,严格保护。第十二条 管理处应做好风景区内的绿化工作,配合林业部门发动群众进行荒山义务植树。第十三条 管理处应加强经营管理,妥善安排游览线路,做好导游、食宿、交通等各项服务工作,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风景区内的服务网点设置及其经营门面的样式、牌匾的字样、规格等,由管理处统一规划和规定。经营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的范围从事营业活动。管理处应与工商等部门配合,严格进行监督和管理。第十四条 管理处应加强风景区内的治安管理,保护游客安全和景物完好,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

凡进入风景区的游客和人员,均应爱护风景名胜资源和各项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自学遵守风景区的规定。第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保护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管理处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者,由管理处和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规划,侵占风景区土地,进行违章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拆除违章建筑,退出所占土地,根据情节,可并处罚款;

(二)污染或破坏自然环境的,责令排出危害、恢复原自然环境,赔偿经济损失,根据情节,可并处罚款;

(三)损坏林木植被、猎捕野生动物的,责令停止破坏活动,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根据情节,可并处罚款;

(四)破坏、损毁风景区设施的,责令修复,支付修理费用,赔偿经济损失,根据情节,可并处罚款;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根据情节,责令停止危害、赔偿经济损失,或处以罚款;

(六)管理处所属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从严处理。

前款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绵阳金山公墓不会外迁。金山公墓现位于青义镇大龙村24组(原青义镇长梁村4组),2001年,经涪城区民政局审批,建立为农村公益性墓地(《绵阳市涪城区民政局关于同意青义镇建立公益性墓地的批复》绵涪民〔2001〕91号),2012年,经绵阳市人民政府审批,该处办理了土地使用手续(《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涪城区青义镇长梁村四社金同公墓农地转用及占用土地的批复》绵府函土〔201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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