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22-11-21 01:06:52 网络620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国家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我市从事各种房屋建筑、装修装饰、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及建

鞍山市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国家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我市从事各种房屋建筑、装修装饰、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及建筑构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鞍山市建筑工程局是建筑业企业的行业管理部门,鞍山市施工企业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质审查管理第四条 凡在我市承包和经营工程建设任务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外商投资企业;联营、股份、私营企业,均需进行资质审查。第五条 新开办施工企业以及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施工营业范围发生变化,必须经资质管理部门进行资质预审后,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领照手续,再到资质管理部门办理资质审批手续。第六条 新开办施工企业资质等级一律为暂定等级,期限为两年,并且最高资质等级不超过三级。企业发生分立、成建制划出开办新企业的,按分立后重新组合的企业实际具备的资质条件分别予以审定资质等级。第七条 企业申请资质等级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代表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技术职称证件及履历证明;

(三)企业本年度及上年统计资料;

(四)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和有关文件、证明。其中新开办企业须提交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意见;无上级主管部门企业以施工企业相应的专业协会为代理主管部门。第八条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经有关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后,方可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一个企业只能办理一个资质证书(指正本)。如果企业具有多种专业工程施工的能力,可在向资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一个主要资质证书的同时,申请其它承包工程范围。第九条 经审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由资质审批部门发布公告。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等级证书》。企业遗失《资质等级证书》的,必须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第三章 资质变更管理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其资质条件(指企业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发生变化,由施工企业资质管理部门重新审定其资质等级或施工营业范围,并进行公告。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必须在连续两年年检合格基础上,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报:

(一)企业具备上一个资质等级标准;

(二)经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申请,由市施工企业管理处批准,企业承建代表上一个资质等级的工程,其质量达到一次验收合格;

(三)企业完成两项以上本专业、本等级施工营业范围规定的上限工程,并验收合格;

(四)企业在组织结构调整中,合并、兼并其它企业后,其资质条件全部符合上一个等级标准;

(五)企业近两年无不合格工程,当年竣工工程的优良品率达到或超过行业平均水平(须由县级以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证明);

(六)申请晋升上一等级资质的企业,必须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质量监督部门认证的如下证明文件:

1、申报晋升为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必须完成两项以上省级或国家级优良工程,其中一项为框架结构或钢结构工程;

2、申报晋升二级资质施工的企业,必须完成一项以上框架结构或钢结构的省级优良工程;

3、申报晋升三级资质施工的企业,必须完成二项以上市级优良工程,其中一项为框架结构工程;

4、申报晋升四级资质施工的企业,必须完成一项县级以上优良工程;

(七)企业当年无人身伤亡事故及重大安全事故(须由县级以上安全管理部门提供证明)。第十三条 暂定等级的企业,其暂定期满后,须提交转正申请及相应证明材料,经资质审批部门审查,符合转正条件的,核发正式资质等级证书。未达到转正条件的给予延长转正期限或降低资质等级处理。第十四条 企业资质条件低于原定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的,或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资质审批部门给予降低资质等级处理:

(一)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二)销售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构件、配件,非标准结构、设备的;

(三)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或技术经济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比例低于标准规定数80%,经限期整改,逾期未达到要求的;

(四)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不足标准80%或生产性固定资产低于标准规定原值额度60%,在下一年年检仍未达到要求的;

(五)企业施工员、预算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持证上岗达不到标准要求和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达不到要求,经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

(六)企业有其他违反资质管理规定行为的。

鞍山市保安行业工资标准是多少

一档为1530元,二档标准为1320元,三档标准为1200元,四档标准为1020元。经查询鞍山官网信息显示鞍山最低工资标准,一档为1530元,二档标准为1320元,三档标准为1200元,四档标准为1020元。

鞍山市洗浴业管理暂行办法

一般在3000-6000。

工资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法律规定只需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可。

用人单位一般根据劳动者的能力、经历、岗位级别等确定相应的薪酬,在招用时应当告知劳动者具体的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鞍山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洗浴业管理,规范洗浴业的经营行为,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洗浴业是指提供洗浴服务的经营服务性行业。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洗浴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浴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县(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洗浴业的行业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工商、公安、卫生、物价、文化、环保、消防、水利、公用事业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洗浴业的行业管理工作。第五条 洗浴业的发展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健康有序的原则。第六条 凡申请设立洗浴业网点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商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

申请立项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明和房屋安全状况证明;

(三)洗浴业网点设计图;

(四)必要的资金证明;

(五)周边单位、居民意见书;

(六)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设定的其它条件。第七条 审批的基本程序:

(一)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立项申请初审同意后,发给申请人洗浴业审批通知单;

(二)申请人持洗浴业审批通知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申请登记注册书后,到公安、卫生、环保、消防、水利、公用事业等部内办理审批手续及有关许可证明:

(三)申请人持上述有关部门的审批手续及有关许可证明,到商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洗浴业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第八条 洗浴业网点歇业或变更经营方式、范围、地址和注定代表人的,必须按设立的审批程序,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经批准的洗浴业网点,半年内未能营业的,视为自动歇业,由原审批部门注销其有关证照。第九条 县(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洗浴业网点,由县(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市区内的洗浴业网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门面装饰美观,有明显标志:

(二)营业面积不少于规定标准;

(三)有更衣室、休息室、卫生间;

(四)浴室内淋浴头不得少于8个;淋浴头间距不小于1米,淋浴与池区相距不小于2米;

(五)浴室地面、墙面采用水磨石、瓷砖或其它符合要求的材料铺装;

(六)冷暖设施齐备,室内通风良好,温度适宜;

(七)消防设备齐全、有效,设置合理:

(八)卫生、环保等设施齐全,符合规定的标准。各县(市)洗浴业网点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各县(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第十一条 洗浴业网点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按投资规模、设施和用品分为特级、一级、二级。

洗浴业网点收费必须依据评定的等级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洗浴业网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必须经商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第十三条 洗浴业网点按摩、搓澡、服务等人员必须具有县以上卫生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按摩、搓澡、锅炉操作等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在洗浴业网点从业的外来劳动力,必须具有,《暂住证》和《外来人员就业证》。

洗浴业网点服务员必须统一着装,挂牌服务。第十四条 洗浴业网点要建立安全、防火、卫生、物价以及营业期间负责人值班等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洗浴业网点所使用的锅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用于洗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第十六条 洗浴业网点所使用的浴衣、浴巾、拖鞋、茶具等公用物品要按规定进行消毒。浴室内必须设有性病和各种传染性皮肤病患者禁浴的标志。第十七条 洗浴业网点严禁燃用原煤等高污染燃料,排放的烟尘和污水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洗浴业网点必须设有防热、防潮、防噪声、防异味设施,不得污染环境和扰民。第十八条 洗浴业网点严禁播放、悬挂、张贴内容反动、淫秽、迷信、格调低下的音像制品及其它饰品,严禁卖淫、嫖娼、贩毒、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未经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洗浴业网点的,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一条 为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保护耕地,节约能源,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依据《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用粘土(含粘土掺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物)烧结的实心砖以外的具有保温隔热、轻质高强的建筑墙体材料。

新型墙体材料的具体范围按照省公布的目录执行。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使用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遵循节约土地、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和保护环境,新建与改建并重,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工作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制定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墙体材料革新工作,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以适当形式给予表彰、奖励。第六条 市经济委员会是我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办)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有关墙体材料革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对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和应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三)制定墙体材料革新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协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研究开发,推广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

(五)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六)负责墙体材料革新的调查研究、信息交流、统计、宣传和技术培训工作;

(七)负责组织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工作;

(八)指导县 (含海城市、千山区, 下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县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以下简称县墙改办)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的管理工作。第八条 生产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应当向县墙改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市墙改办组织认定后,报省墙改办审核。对通过审核的产品,由省墙改办发放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告知理由。第九条 生产企业符合国家生产规模要求,生产经认定通过的新型墙体材料的,享受相应的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建设单位使用经认定通过的新型墙体材料,享受相应的专项基金返退优惠政策。第十条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组织生产;对没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依法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有地方标准的,应当同时符合地方标准。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并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墙体材料产品。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要求,在建设工程设计中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在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有同级墙改办参与审查,对项目进行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技术评价。

对不符合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规程的设计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和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第十四条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

海城市城市规划区、千山区、旅游风景区、文物保护区内和距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5公里以内现有的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由县人民政府按国家、省规定分期分批予以关停。第十五条 鞍山市城市规划区、海城市城市规划区、台安县和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区的民用建筑工程零零线以上的墙体,禁止在设计和建设中使用粘土实心砖,限制使用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的墙体材料;其他区域逐步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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