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9修订)

   2023-01-25 15:48:30 网络540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巢湖流域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建设绿色发展的美丽巢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

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9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巢湖流域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建设绿色发展的美丽巢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活动。

本条例所称巢湖流域,包括巢湖湖体,巢湖市、肥西县、肥东县、舒城县和合肥市庐阳区、瑶海区、蜀山区、包河区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长丰县、庐江县、含山县、和县、无为县、岳西县、芜湖市鸠江区、六安市金安区行政区域内对巢湖水体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的汇水区域。

有关法律、法规对饮用水水源和风景名胜区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巢湖流域水环境实行三级保护。巢湖湖体,巢湖岸线外延一千米范围内陆域,入湖河道上溯至一万米及沿岸两侧各二百米范围内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巢湖岸线外延一千至三千米范围内陆域,入湖河道上溯至一万米沿岸两侧各二百至一千米范围内陆域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

巢湖流域水环境一、二、三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四条 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必须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统一规划、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严格的环保标准,采取严厉的整治手段,建立严密的监控体系,有效防治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加强生态治理,减轻巢湖湖体富营养化,促进巢湖水质根本好转。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经济、技术等措施,鼓励和支持水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运用和产业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服务平台上依法公开巢湖流域水环境质量、水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突发事件、目标责任、考核评价等水污染防治的公共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宣传和普及,增强全社会自觉保护巢湖流域水环境的意识。第六条 巢湖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省人民政府建立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

合肥市人民政府对巢湖水环境质量负总责;根据国家制定的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指导、协调、督促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水污染防治职责。

六安、安庆、芜湖、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保证巢湖流域出界河流断面水质符合水环境质量要求,实行跨市、县行政区域边界上下游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入湖河道截污、清淤、保洁、生态修复等综合整治,实施建立垃圾、污水收集处置系统等农业和农村污染控制措施。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巢湖管理局对水环境一级保护区内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并履行省人民政府确定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职责。

交通运输部门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水行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巢湖流域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巢湖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省巢湖管理局应当根据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行动计划,组织实施水环境一级保护区水污染防治措施。

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进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的暂行规定

有。

义乌市政府制定下发《关于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1,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获浙江省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组织,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2,对经验收合格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三是新增对检测认证机构和标准互认的奖励,加快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3,对总部注册地在义乌的检测机构获得国际知名机构数据互认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组织主导制定的标准得到先进发达国家知名机构互认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扩展资料:

标准化对内作用

1、产品全生命周期标准化,促进产品大规模标准化地设计、生产、检验和贸易等,提升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

2、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标准化,提升企业整体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3、标准融合专利,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创新,创新需要标准和专利保驾护航)。

标准化对外作用

1、以标准创品牌,提升企业品牌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

2、以标准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占领行业制高点,抢占行业话语权,有利于市场的战略布局和开展(特别是市场全球化,可借助技术标准开拓国际市场)。

参考资料来源:金华市市场监管局-义乌调整政策加大对标准化工作的奖励力度

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规定

一、奖励对象

凡积极运用科学技术成果于生产、流通等领域,为人省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下列项目主要完成者,均给予奖励:

(一)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成果、新产品的;

(二)对引起的先进设备、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并有明显改进或创新的;

(三)在农业新品种选育、农业新技术应用以及提高农产品产、质量方面有重大突破的;

(四)在科学管理、经营方法或其他方面有重大贡献的。二、申报条件

(一)可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其技术水平、投入产出比、资金利润率应达到或超过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县年新增税后利润连续两年达到三百万元以上的,均可申报。

(二)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或仅有社会效益的项目,按下列标准评分,总分达七十分以上的(其中农业项目还应达到适宜推广面积30%以上,年新增效益三千万元以上),可以申报:

1、重要程度

解决重大问题,与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直接相关 35分

解决重要问题,与我省某一领域、行业的发展直接相关 25分

解决较重要问题,与我省企事业单位的发展直接相关 15分

2、技术水平

技术上有重大突破,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 35分

技术上有新的突破,为国内首创或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5分

技术上有新的突破,为省内首创或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15分

3、应用范围

应用于全省,并已占有相当部分的国内市场 30分

应用于省内某一领域、行业,并已开始向外扩展 20分

应用于省内企、事业单位 10分

已获国家三等奖以上以及国家部委级或省级一等奖的项目,同时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可优先申报。三、奖励标准

获奖项目的奖金标准为五至十万元。对获奖项目的个人或集体完成项目的第一完成人,授予省人民政府“贡献奖”金质奖章和省劳动模范称号;对集体完成项目的一至两名主要骨干,授予省人民政府“贡献奖”银质奖章和省劳动模范称号。四、省成立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省人事局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申报奖励可采用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的方式,由所在行署、市人民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并将申报材料报送省人事局。经奖励评审委员会择优评审,拟出名单,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奖。

奖励每两年进行一次。五、获奖项目属个人完成的,奖金全部发给本人;属于集体完成的,按贡献大小,由申报单位主持分配,第一完成人的奖金一般不得低于奖金总额的50%。六、获奖人员所得奖励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或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获“贡献奖”金质奖章者,所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为其配备助手,添置必要的实验设备,并提供工作上的其他便利。七、奖励经费,原则上从项目受益单位提取,仅有社会效益的项目和非经营性的农业项目,由同级财政解决。八、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凡已获得地、市、县级重奖的项目,奖金高于本规定奖励金额的,省里只颁发荣誉奖;奖金低于本规定奖励金额的,省里可补发其差额部分,并颁发荣誉奖。九、具体评审办法由省人事局会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属于省内首创、本行业先进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新药品和新医疗方法等新的技术成果,在应用中已获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转让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要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技管理和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第三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按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作用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获奖项目均授予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和证书,并按下列标准发给奖金:一等奖五千元,二等奖三千元,三等奖二千元,四等奖五百元。奖励基金由省财政统筹安排。第四条 设立安徽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简称省评委会),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省评委会由省科委、经委和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第五条 请奖项目,一般按照任务来源或完成项目单位的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行署、省辖市科委或省主管部门进行初审。企业单位的成果推广、采用新技术、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由行署、省辖市经委初审;高等院校的项目,由本院校学术委员会初审;国防系统的民用或军民通用项目,由省国防科工办初审;部属驻皖单位直接为安徽省服务的项目,由单位所在地的行署、省辖市科委或省归口部门初审。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其中单项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的,也可以单独上报。第六条 初审合格的项目,按照专业分别报省评委会下设的行业评审小组或综合评审小组复审,同时将有关材料抄报省评委会办公室。复审合格的,报省评委会核准审定。第七条 经批准授奖的项目,在授奖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如有异议,由有关评审组织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评委会裁决。无异议和异议不能成立的,即行授奖。第八条 对达到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标准的项目,由省评委会上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定。第九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同一项目已经获奖,但经上一级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和金额,其奖金只补发差额部分。

奖金应按照获奖项目参加人员贡献的大小,合理分配。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业为考核、晋升和聘任(任命)专业技术职任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十条 评奖必须坚持标准,严格把关,禁止徇私舞弊。已授奖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给予责任者以批评或处分。第十一条 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省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行署、省辖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本级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制定具体奖励办法。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由科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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