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汽车制造的相关法律法规

   2023-02-16 16:51:29 网络1010
核心提示:1、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2、《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3、《3C认证管理》4、《国家环保型式核准》5、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6、交通事故赔偿新标准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8、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9、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国家汽车制造的相关法律法规

1、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2、《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3、《3C认证管理》

4、《国家环保型式核准》

5、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6、交通事故赔偿新标准

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8、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9、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10、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私自造车违法吗?

汽车生产工艺问题属于质量问题。

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或退货。 《汽车三包新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1)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2)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3)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对于汽车消费者而言,最头疼的事情莫过于车辆出现问题后的维权过程。由于取证难、鉴定难、沟通不畅、投诉无门等诸多问题,导致我们在遇到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时总是感到难以应对。其实,我国法律目前已经对汽车质量的相关问题出台了“三包”政策,而且解决问题的途径绝对不止一种。现在就让我们握紧这个法律的武器,看看该如何来解决争议吧! 汽车“三包”:最有力的法律依据 “三包”指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对其进行包修、包换、包退的规定,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已经施行。 有了汽车“三包”规定,汽车厂家与经销商在所售出汽车产品的质量问题的解决上得到约束。但是,一些时候仍不排除扯皮、不认账的情况发生,消费者可以有多种途径来获得自己的权益。 与经销商协商解决问题是首选 出现汽车质量问题时,与经销商协商解决是最为直接和常用的方式。

关于汽车的法律问题

私自造车是违法行为,汽车属于高速交通工具,如果没有经过国家的相关检测、试验合格,符合行车安全的汽车,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交通工具。 而且,生产汽车必须有相关的资质和牌照,这是国家对于特殊产品的限制性的规定。国内一些客车企业甚至都没有生产小轿车的牌照,为了能生产小汽车与有汽车许可牌照的厂家联合生产。

法律分析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没有列入国家机动车生产目录的企业利用进口关键件拼(组)装生产汽车、摩托车的;国家列入目录的企业未经批准利用进口关键件组装生产汽车、摩托车的;经国家批准立项不能提供经贸部门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机电产品进口证明,许可证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及进口海关签发的关税缴纳证明书和货物进口证明书的;生产机动车的企业采用国家批准的进口关键总成生产的汽车、摩托车,所用总成和非关键件的总价值超过原进口车型百分之六十的;且没有整车进口证明、按整车完税证明的;虽经国家批准立项并有相关证明文件,但生产的产品与进口的车型、数量、规格、用途不相符的或者不按规定使用相关证明的;以上都属于非法造车,都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汽车生产在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

购车需注意的八个法律问题:

【问题一:合同条文不完整】

现实中,部分购车合同简单到只有几条条款,甚至是仅以购车交接单代替合同的简易合同,除了客户信息外,关于车型、交车时间等只是片言只语,既不说清责任,也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条款,更加缺少诸如质量、交付及验收方式、保险、上牌及修理、更换、退货、争议解决方式等一系列重要条款,完全不符合《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法律条文要求。

【问题二:合同约定减轻经营者责任】

如某些购车合同约定:“买方在接到卖方提车通知后七日内须与卖方办理交接手续,逾期不办,其预付款作为违约金没收,并且卖方有权将该车另行销售。”又如,“本协议生效后,如因厂家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按时交付车辆的,则乙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上述条款中,经营者首先免除了自身违约责任,同时也将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明显是加重消费者责任。更何况的是,预付款不同于定金,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约定逾期交接没收预付款,没有法律根据。

【问题三:新车约定“只修不赔”不合理】

“只修不赔”,是汽车销售行业内一种比较典型的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义务的不公平约定,完全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二十四条及《合同法》、《民法通则》相关规定。

【问题四:车价随意定,增加消费者风险】

据了解,很多购车合同规定:“若遇生产厂家调整产品配置及价格,则按提车时的新的配置和价格执行”或规定:“在提车时如遇相关国家政策调整(如高消费税)或因汇率变化,影响交付价格时,甲方调整销售价格额度以当时厂方指导价格调整额度为准”等。

此类条款对于汽车价格的变化作出了所谓“特别约定”,使消费者的购车价格处于不明确的状态。当汽车价格行情上涨时,经营者以厂家调整价格为由随意涨价当汽车价格行情下跌时,经营者则要求按原价销售。但实际上是消费者承担了政府调税、厂家调价的风险,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第五条、第三十九条规定,也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问题五:故意混淆定金、订金和预付款性质】

不少合同规定:“经销商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订单人的预订金。在经销商确认收到预订金后,此订单合同开始生效。订单合同生效后,因订单人原因要求变更或取消订单时,经销商不予接受,预定金不予退还”。

此类条款中同时出现“预订金”和“预定金”字眼,当消费者违约时,将“订金”转化为“定金”,而经销商违法则不负有赔偿责任。这违背了“定金罚则”,不符合《担保法》规定,双方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对等,明显有失公平。

【问题六:提货时验收无异议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不少合同规定:“消费者应于提货当日对所购车辆仔细验收,有异议当场指出,经甲方确认后做出处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事实上,消费者根本都难以当场发现车辆存在的问题。此类条款排除了消费者在“三包”期内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时,要求销售者修理、更换或退货的应有合法权利。

【问题七:合同最终解释权归经营企业】

不少购车合同约定:“卖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有最终解释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据此规定,当对厂家指定的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最终解释权归厂家”,就会做出有利于厂家的解释,有可能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显然是违背上述法律规定的。

【问题八:合同内容表述有歧义】

不少汽车合同条款语义表述不清晰、存在多种解释,或者用语不够规范、详尽、具体,不能给消费者在理解合同条款上带来相对稳定的预期。合同约定不明,或同一份合同中出现多重标的物质量标准,合同履行地点、期限表述不明确,具体条款内容表述存在歧义等,势必给合同履行造成困难,也为日后可能引发的争议留下很大的隐患。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5.1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管理目录(国质检[2005]145号公告)

4、机动车登记规定(修订稿)(公安部令2008第102号)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质检监(2009)121号,替代2006—87号]

6、国质检监(2009)521通知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替代2007第369号]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替代2006第378号文]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替代2006第379号文]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替代2006第380号文]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管理规范[国质检监(2009)521]

7、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监管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10〕126号),3.20发

8、关于印发《交警系统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通知2010年201号

关于印发《交警系统落实社会管理创新九项措施任务分解》的通知2010年238号

9、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第13号)

10、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9第11号)

以上就是关于国家汽车制造的相关法律法规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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