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加工厂安全生产要求

   2022-11-01 04:49:28 网络800
核心提示:一是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健全:1、仓库安全生产最高领导机构为库安全生产领导小组。2、库领导班子成员中设专职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库管理机构中设安全保卫科,编制8人。库属各职能部门及库内全部承租企业各设兼职安全员一人。3、库设立了四个安全生产应

粮食加工厂安全生产要求

一是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健全:

1、仓库安全生产最高领导机构为库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2、库领导班子成员中设专职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库管理机构中设安全保卫科,编制8人。库属各职能部门及库内全部承租企业各设兼职安全员一人。

3、库设立了四个安全生产应急抢险组织:经警分队负责库内治安管理,消防分队负责火灾事故的应急抢险,防汛排水分队负责汛期机械排水工作,防汛抢险分队负责汛期围堵抢险工作。

二是安全生产责任机制到位:

1、库主任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代表企业与市粮食局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各位副主任与主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缴纳风险金,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形成领导班子齐抓共管的格局。

2、库主任每年与所属各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市粮食局、省储备粮管理办公室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分解落实到基层。年终根据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奖惩。

3、库每年与所有承租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作为责任和义务写入责任书,要求承租企业遵照执行。平时加强督查,年终对照考核。

4、建立和完善岗位责任制,对各岗位安全生产制定具体要求。在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载明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职工社会工伤保险参保率100%。工会依法积极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努力维护职工权益。

三是安全生产管理重点突出:根据企业性质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我库安全生产管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人员、机动车辆进出及库内交通秩序管理。

2、储备粮安全保管。

3、消防管理。

4、夏季防汛。

5、治安防盗。

6、粮食机械安全使用。

7、粮食装卸安全作业。

8、收购资金、经营资金安全。

9、安全用电。

10、粮食加工安全。

11、粮食熏蒸作业安全及药物管理。

12、人身意外事故预防。

13、存粮仓建筑安全。

四是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及基础工作扎实:依据《安全生产法》市政府、市粮食局、省储备粮管理办公室有关精神,结合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实际,逐步建立、健全、完善了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储粮业务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承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粮食输送机的使用及检修规程》、《防汛设备的使用及检修规程》、《企业变电所电器安全基本规定》。同时加强安全生产其它基础管理工作,建立了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台帐,主要包括:安全会议台帐、安全教育台帐、安全检查台帐、事故管理台帐、消防器材台帐、防汛设备台帐、供配电设备台帐、粮食装卸机械台帐、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台帐、危险源管理台帐、事故隐患管理台帐、特种作业人员台帐。制定了人身伤亡、爆炸火灾,设备交通事故、被盗治安、水灾等五类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安全生产档案管理逐步规范化、智能化。

五是主要安全管理措施有力:

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安全生产作为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终考核的重内容,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建立各类安全生产组织,保证安全生产领导体系的完善和有效运作。完善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库主任办公会和库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总结安全生产工作,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员例会,通报当月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工作基本做到逢会必讲。

2、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利用各种会议、简报、画廊、组织知识竞赛等形式,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每年举办安全员培训班,组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积极安排人员参加各级各类安全生产专业学习、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等安全生产专项活动,通过悬挂横幅,张贴标语,设置警示标志等方法,增强员工安全意识,渲染安全生产氛围。

3、突出抓好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安全保粮工作按照“一符、三专、四落实”、“四无、八好”等行业标准要求,加强粮情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了各级储备粮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人员、车辆进出管理坚持凭证、登记出入制度,入库机动车按规定线路限速行使。收购期间加强现场送粮车辆秩序管理,保证收购有序进行。消防工作以安全用电和禁火禁烟为重点常抓不懈,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定期维修、更换灭火器材。防汛工作每年从四月份开始准备工作,包括砌存粮仓防水墙、灌装防水沙袋、排水设备检修调试、疏通清理下水道、维修仓房等。进入汛期后,加强值班,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发生汛情及时组织抢险。治安防盗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在重点部位配置红外监控设施。加强对粮食装卸、粮食加工等作业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各种粮食机械,保证作业安全。收购资金坚持专车提取、双人护送,计划取用,结余款及时回存,确保每年数千万元收购现金的安全。粮油贸易活动依约、谨慎进行,避免了经营失误和上当受骗。

4、加大安全生产督查力度。每逢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大节日,库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都要组织综合检查。每月库考核领导小组对各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考核。每天安全分管主任和安保科长对库区安全情况进行巡查,安保科对重点部位每天进行检查。夜间带班干部和值班人员对重点部位定时定点进行检查。对各种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纠正或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安全考核的结果与当月效益工资及年终奖惩挂钩。

粮食安全的内容

粮食系统里的规定是指《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两守则是指《粮油安全储存守则》和《粮库安全生产守则》,他们共同形成粮食行业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的问责制度与行为准则。

根据我国《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仓储单位是安全储粮第一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储粮工作负主体责任。必须按照要求检测储藏粮情、排查处置隐患,及时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第四条  粮油仓储单位是安全储粮第一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储粮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安全储粮的各项规定、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仓储管理与安全储粮规章制度、隐患台账和应急预案。明确岗位责任分工,任务到岗、责任到人。按照要求检测储藏粮情、排查处置隐患,及时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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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安全储藏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粮食的安全储藏基本条件是:①良好的粮质。即粮食籽粒要饱满,破损粒少粮食干净,杂质少粮食干燥,含水量低粮食中没有害虫。②性能良好的粮仓。储藏粮食的粮仓或装具要具有良好的密封、隔热、防潮和防鼠性能。③整洁的储粮环境。放置粮仓的房间要保持整洁的环境,屋内不堆放杂物,地面不留散落的粮食,屋顶不漏水,地坪不返潮,屋内通风及干燥条件良好。达到以上三条储粮的基本条件,结合平时的日常管理就可以保证粮食的安全储藏。

2.农家储粮对粮食质量有什么要求?

粮食质量要一干二净三饱满。

一干:就是粮食本身含水分低。因为水份高了就会增强粮食的生命活力,它的呼吸作用就旺盛,放出的热能就多,也就会提高粮堆里的温度,水分高了还会适宜粮堆中的害虫,霉菌的生长,促使其繁殖,也会提高粮堆中的温度。所以,一般需要保管的粮食对其水分有一个起码的要求,在江西省的气候条件下,要求稻谷水份不超过13.5%,小麦水分不超过12.5%,玉米水份不超过13%,如果是种子或保管期较长的粮食,其水分还要求在此基础上再低1‰,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粮食安全储藏。

二净:就是粮食内的杂质要少。杂质包括杂草种子,植物的枝叶残片、异种粮粒以及泥土、石子等。这些杂质混杂在粮堆中不仅会影响粮食的品质,而且其中常有大量的霉菌和虫卵,容易生虫、霉变,对粮食保管极为不利。所以,对粮食中的杂质含量也有一个起码的要求,如稻谷、小麦、玉米中的含杂量不得超过1%。

三饱满:就是粮食的籽粒要充分成熟、完整、饱满。也就是粮食中的未成熟粒、干瘪粒和生芽、霉变、破碎、病斑、虫蚀等不完善粒越少越好,特别是种子粮要求更高。一般要求粮食中的不完整粒,最高不得超过6%。

另外,粮食的色泽、气味也要正常,即要求保持各种粮食本身应有的气味和色泽。

3.什么是绿色储粮?

绿色储粮是指采用有效的生态手段,避免化学药剂污染,延缓粮食陈化,确保粮食安全、卫生的综合性防治方法。它是以储粮生态学理论为指导的储粮技术。绿色储粮技术,即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导,以储粮生态学为理论基础,在粮食储藏过程中尽量少用或不用化学药剂,以调控储粮生态因子为主要手段,从而达到保护环境,避免粮食污染,确保储粮安全,使人民群众吃到新鲜、营养、可口、无毒的放心粮的技术。低温和气调是国际公认的绿色储藏技术。

4.为什么不能在柏油马路上晒麦子?

(1)小麦直接与柏油接触,最容易受到柏油中的3,4-苯并芘的污染。在柏油路上晒过的小麦中3,4-苯并芘的含量要比普通小麦中的含量高20倍,人、畜吃了这种小麦容易致癌。

(2)柏油路面吸热快,温度上升快,夏季的气温高,路面常常能达到60-70℃,小麦在这样的高温下晾晒,胚芽容易烫坏,造成发芽率下降。

粮库安全生产守则

第一章 粮食进出仓

1.安全检查

粮仓必须由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粮仓应制作和安装粮仓设计说明标牌,标明粮仓的设计单位、年份、储粮品种、储存形式、装粮高度、仓容、使用年限等,用于指导和检查储粮,严禁超限装粮。粮仓第一次装粮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压仓实验。非经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的粮仓,必须委托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论证是否符合结构安全和储粮工艺的要求,严禁不经论证直接储粮。超过设计结构使用年限的粮仓,必须委托相应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论确定能否继续装粮。

粮仓装粮前或日常检查,应检查仓顶有无漏水,仓房墙壁、地面有无裂缝,地面有无沉降,门窗有无损坏,扶梯等附属设施是否完好应检查钢板仓防锈漆是否剥落,检查螺栓、垫片等是否松动,检查与土建相连的支座部位有无异常,地面有无沉降。如有异常,须进行有效处置。

油罐装油前或日常检查,应检查油罐焊缝是否完好,罐顶盖、人孔、测量孔、通气孔等是否正常,罐底螺栓有无松动,垫片是否完好,罐区、管线阀门施封情况是否牢靠。如有异常,须进行有效处置。

2.作业机动车辆

粮库应按要求设置交通指示标识,驾驶员应严格按库内交通指示标识行驶,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种入库机动车在粮库道路行驶限速10公里/小时,车辆上下地磅、生产作业区行驶、倒车限速5公里/小时,严禁超速行驶严禁剐蹭仓储设施车辆行驶时,严禁作业人员在车上作业严禁铲车、叉车载人。

驾驶员应听从粮库管理人员的指挥,严格按照指定路线行驶,严禁驶入粮库非指定区域自行装卸,严禁驾驶员进入,禁止驾驶员赤脚、赤身、穿拖鞋、穿凉鞋等不安全行为。

人工扦样或接发油时,应配安全扶梯,穿防滑鞋,防止跌落。同时,严禁作业车辆移动。

机动车辆过磅时,应直线行驶并停在秤台中心,缓刹车停稳后并制动手刹,发动机必须熄火。

机动车辆装、卸车前,应放好车轮停位器,以防车辆移动伤人。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空间、车辆、设备、设施状况,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作业液压翻板周围应设置警戒线,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警戒区。卸粮时,应有专人指挥,严禁卸粮坑、车辆及液压翻板上站人。严禁车辆偏载或超载。自卸车应在车斗完全复位后,方可移动车辆。

机动车辆倒车时,必须有人指挥,指挥人员必须站在车辆的侧后方并与车辆保持安全距离,严禁站立在车辆可能行驶的轨迹上。

铲车作业时,严禁人员站在驾驶室外的踏板处指挥作业。

作业区域内,严禁非作业停车和无关人员逗留。

粮库仅在库区使用的自备车必须定期检验,保证车辆安全合格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合格证。

3.粮仓清理

清理平房仓时,作业人员应开启仓房门窗或排风扇清理浅圆仓、立筒仓前,作业人员应检查并确认通风换气系统运转正常,并在运行10分钟后开始清扫。清理浅圆仓、立筒仓的上下通廊和工作塔时,严禁使用压缩空气吹扫灰尘。

清扫仓房时,作业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灰尘较多时,应采取负压或湿式作业等措施,防止粉尘飞扬及二次扬尘灰尘较少时,可采用普通清扫方式。

4.粮食烘干

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帽。在烘干塔及露天堆场周围应设置安全警示周界,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现场。现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及设施。烘干机周围严禁堆放各类易燃品。

初始烘干时,应保持烘干机内粮食流动,严禁长时间闷塔。突然断电时,应打开紧急排粮门排粮,防止塔内糊粮和着火。

燃油、燃气炉在不同季节使用的燃料,必须按说明书的规定执行,严禁使用非雾化燃油燃烧器燃烧时,严禁往油箱加油。

烘干机进出粮的水分监测装置、进出风温度监测及调节装置、料位控制等完整有效,烘前仓(烘后仓)上下料位完整有效。

粮食入烘前仓前应进行清理,烘前仓入粮应与烘干作业同步,随进随烘。禁止烘前仓进完粮后再烘干,以防烘前仓结拱烘干作业期间,严禁人员进入烘前仓和烘后仓。

应每月检查换热器,防止换热器破损将火种随热风管进入烘干塔内使用燃煤或生物质热风炉时,应每半月或每周清理燃烧炉的沉降室和换热器中烟气侧的灰尘烘干机使用30天内必须清理烘干塔一次。

5.卸粮

烘干系统卸粮、工作塔卸粮坑卸粮、铁路专用线卸粮坑卸粮,生产部门应在卸粮作业区设置警戒线和标识。

烘干系统地沟卸粮时,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作业区,严禁作业人员擅自进入粮堆。作业人员处理板结的粮堆时,应做好监护,防止人员跌落进粮口被粮食掩埋。夜间作业时,作业人员工作服上应设置反光警示标识。

工作塔卸粮坑(液压翻板卸粮、汽车自卸)卸粮时,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卸粮作业区域牵引火车时,严禁人员进入专用线卸粮坑作业区域所有进粮口必须安装合格的钢格栅,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6.平整粮面

平整粮面前,粮库带班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交底,并提出平整粮面作业要求作业人员应先开启仓房排风扇或窗户。

平整粮面时,应安排不少于2人同时作业,并在仓门或进人口安排专人监护。作业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必须从粮堆顶部自上而下摊平粮食,严禁站在粮堆低凹处摊平粮食。

平整粮面时,应在粮食入仓达到预定数量后平仓。粮面高差较大时,作业人员应防止跌落粮堆被粮食掩埋。

7.出粮口排堵

出仓过程中,出粮口堵塞或出粮不畅时,应执行出粮口排堵作业应急预案,严禁擅自入仓排堵。

出粮口排堵应优先采用仓外作业排堵方式,作业人员开大闸门,利用长杆通过出料闸门、扦样孔、排堵孔等扰动粮堆,实施排堵。对于有多个出粮口的粮仓,应先从未堵塞出粮口出粮,但应严防不对称出粮。

对于立筒仓和浅圆仓,可在仓底设计安装空气炮清堵器用于排堵。

8.粮食结拱(挂壁)处置

必须严格执行粮食结拱(挂壁)处置作业分级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行处置作业。

粮食出仓前,仓储部门应先检查粮面是否结顶,如有,应进行处理出仓中,发现仓内粮食结拱(挂壁)时,作业人员应先报告出仓作业现场负责人。

对于粮食有结块现象的立筒仓或浅圆仓,严禁一出到底。作业人员应在粮面每下降1米左右时,先关闭出仓闸门,后进入仓内检修平台观察粮面,如发现明显挂壁或结块露出粮面,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入仓清理露出粮面的结块或壁挂,防止结块粮形成高耸柱状,或挂在仓壁高处,甚至形成大规模结拱。作业人员及作业工具全部出仓后,再开启闸门出粮。

平房仓挂壁时,作业人员利用长杆或高空作业车处置立筒仓挂壁时,作业人员必须通过仓顶吊篮入仓利用长杆等措施处置浅圆仓挂壁位置较低时使用装载机处置,较高时通过高空作业车处置。严禁作业人员位于挂壁下方作业,以防挂壁坍塌砸伤或掩埋作业人员。

立筒仓结拱时,应通过向立筒仓入粮,或作业人员通过仓顶吊篮入仓利用长杆等措施进行处置,还可通过向烘前立筒仓吹热风进行处置浅圆仓结拱时,应通过向浅圆仓入粮,或开启浅圆仓挡粮门等方式进行处置。严禁作业人员站立粮面进行处置。

处置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撤出仓外,移出全部工具和设备。

9.平房仓挡粮板拆卸

仓储部门应研究和制订平房仓挡粮板拆卸方案,严禁作业人员擅自入仓拆卸挡粮板。

拆卸挡粮板时,应优先采用仓外作业方式。作业人员应不少于2人,且应将安全带有效系在系留装置上,通过移动升降机或扶梯拆卸挡粮板。

出仓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先关闭挡粮板上出粮口闸门,在粮面稳定的前提下,逐一拆除粮堆以上的挡粮板,严禁拆除粮堆以下的挡粮板。作业人员出仓并带出全部工器具后,方可开启闸门继续出粮。

作业过程中,如发现粮面流动,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并迅速撤离至安全地点。

粮食出仓作业过程中,如出现粮堆埋人,作业人员应立即关闭出粮闸门并报告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立即组织紧急救援。

10.简易囤

简易囤选址应有利于防汛,地面应平整,基础应满足装粮后承载力要求简易囤应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设计和建造每组简易囤不应超过5000吨,组间距应大于25米。简易囤应安装有效的避雷装置。

粮食入囤前,应对粮囤的内外结构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各焊接口、入粮口及安全爬梯是否焊接牢固,检查囤身是否倾斜,防潮防雨性能是否完好等,确认安全后方可入粮。进粮作业应从简易囤中心入粮,严防偏心装粮。

出粮时,应采用对称出粮口同时出粮,严禁偏心出粮,以防偏载造成倒塌。初始出粮50~60吨后,应换另外一组对称出粮口出粮,避免囤身出现倾斜倒塌。后续出粮时,应及时根据囤内粮食情况调整出粮口。出粮后,人员进入囤内清理资材应系安全绳,且不少于2人。

应定期检查简易囤,如出现胀囤、倾斜等现象时,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立即实施倒囤或重新制装囤,严防简易囤坍塌简易囤出粮后,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大风将简易囤吹倾斜或倒伏。

11.罩棚

罩棚内既可以用麻包袋装粮码垛包储,也可以围包散储,本节主要介绍围包散储。仓储部门应先制订作业方案必须用合格麻袋堆码挡粮墙,麻袋装粮三分之二,以平放高度17厘米左右为宜,四角和过道等关键部位及外层麻袋必须缝口严禁使用塑料编织袋装粮作挡粮墙。

围包散储装粮高度不应高于5米挡粮墙3.5米以下部分应采用三横一竖、每层错位堆码麻袋墙3.5米以上部分可采用两横一竖,并确保挡粮墙堆码整齐转角处挡粮墙,码放必须层层错位咬死,严防胀开。麻袋口应朝内堆叠。严禁使用塑料布等易滑资材铺垫在麻袋墙底层。

移动钢制爬梯(带扶手)应安全可靠。采用麻袋码放的爬梯,应确保牢固可靠。

仓储部门应定期检查粮堆周围,如发现胀垛、坍塌、漏粮等情况,应及时处置拆粮堆时,应先从粮堆顶部拆挡粮墙,严禁人员进入粮面。拆包与出粮同步,严禁出完粮食再拆挡粮墙严禁在围包散储粮堆周边从事影响粮堆安全的施工作业。

12.钢结构散装房式简易仓

钢结构散装房式简易仓必须由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设计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必须由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建设必须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装粮压仓试验。严禁超设计装粮线装粮严禁把钢结构罩棚当散装仓或违规改造成散装仓装粮严禁机动车辆和机械输送设备剐蹭、碰撞钢结构散装房式简易仓。

13.药剂管理

应严格执行化学药剂“五双”管理药品库应安装防爆排气扇和防爆灯具,人员进入前应先开启排气扇,佩戴安全防护器具,并用便携式报警仪检测有害气体浓度。

粮库应将购买药剂情况报上级单位药剂入库时,管理人员应填写《药剂入库单》药剂应存放在高于地面0.2米以上的空间,不同种类的药剂应分别存放,液体和固体药剂应隔离存放。

领取药剂时,必须先填写《药剂领用单》,按程序审批后方可出库领用人员应不少于2人领用前后应及时登记药剂台账。使用后的药剂空瓶空罐要及时收回药品库,统一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14.熏蒸

必须严格执行熏蒸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开展熏蒸作业。施用空仓杀虫剂和粮食熏蒸剂,仓储部门必须制定空仓杀虫作业方案和粮食熏蒸作业方案,经粮库负责人批准,并报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严禁使用非储粮化学药剂和超剂量使用储粮化学药剂杀虫。

实施空仓杀虫和粮食熏蒸,仓储部门负责人应安排不少于2名作业人员同时作业,同时应安排1名监督警戒人员站在仓门或仓口位置,保证观察到所有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应职业资格,佩戴安全有效的防护用具。施用空仓杀虫剂,每人每次不应超过90分钟,每人每天不应超过3小时。磷化氢熏蒸杀虫时,每人每次不应超过30分钟,每人每天不应超过2次。

在分药、投药、熏蒸、散气和药渣处理过程中,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穿工作服,戴橡胶手套清理药渣不少于3人,药渣应按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空气呼吸器的储气瓶应按国家规定进行检定。

开启磷化铝瓶盖时,人员应位于上风向。在粮面使用磷化铝片剂、丸剂、粉剂熏蒸时,应放置在直径30~50厘米的药盘中,药盘应由阻燃材料制作,如铁盘、铝盘或瓷盘等。

使用磷化氢空仓杀虫、粮食熏蒸及散气期间,应在距离粮仓至少20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警戒线使用非磷化氢空仓杀虫及散气期间,应在仓门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值班人员应加强巡查。

房式仓、筒式仓熏蒸通风散气后,作业人员必须检测仓房中的磷化氢和氧气浓度,磷化氢浓度小于0.2毫升/立方米和氧气浓度不小于19.5%时,方可进入。否则,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

钢结构散装房式简易仓、钢罩棚和简易囤熏蒸时,应在四周覆盖帐幕,并在帐幕上加盖防风网罩或防风固定绳。覆盖前,要对帐幕进行检查,发现孔洞及时修补。散气时,熏蒸人员应戴空气呼吸器,先揭开帐幕一边,0.5小时后揭起其它部位的帐幕,1小时后卸下帐幕,通风散气24小时。

熏蒸前,安全员应清点人数,做好记录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所用空气呼吸器是否安全有效熏蒸结束时,安全员负责清点人数,查明进仓人员已全部出仓后,方可封门。

磷化氢熏蒸前后,作业人员禁止饮酒、吃牛奶、鸡蛋和其他油脂食品作业人员在熏蒸过程中感觉身体不适,应立即停止作业。

禁止在夜间和大风、雨天、雷电等情况下进行熏蒸和散气。

15.气调

必须严格执行气调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开展气调作业应安排专人管理空气呼吸器和空气压缩充气泵等设施。

应在气调仓外悬挂警示牌,严禁擅自操作气调系统的阀门人员进入气调仓检查粮情或进行膜上作业,不得少于2人,1人负责监督警戒。严禁单人、酒后或身体状况不佳者进入气调仓。其他外来人员需要进入气调仓时,必须有粮库专业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方可入仓。

进入粮堆气囊内取样化验或检查粮情时,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确认呼吸器能够正常使用,并能正确、熟练使用空气呼吸器。空气储气罐的压力必须充至产品说明书规定的压力值,并保证有3人及以上方能进仓作业。人员身体感觉不适或听到报警声应立即出仓。

第四章 粮库防火防爆

16.火灾预防及处置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所在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粮库(油库)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粮食消防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粮库(油库)必须配置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员,负责定期检测、维修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存档备查负责检查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粮库(油库)必须加强火灾隐患防范,严禁烟火,严禁在储粮区、油罐区、作业区及其他禁烟区吸烟。严禁堆放易燃、可燃材料,及时清理堆场内的杂草、垃圾,及时排查处置粮库周边环境火灾隐患。严禁擅自动火作业,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分级审批制度。

发生火情时,现场作业人员应立即报告粮库(油库)带班负责人,并立即灭火,灭火人员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粮食着火,用水灭火油脂着火用泡沫灭火磷化铝着火,应用干粉、干燥砂土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严禁用水、泡沫和酸式灭火剂灭火烘干塔着火时,应立即关停风机,同时加快入潮粮和排粮速度,防止加大火情电气着火,应先切断电源,后用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灭火电气焊作业时周边着火,应先切断电源,移走氧气瓶、乙炔瓶交直流电焊机冒烟或着火时,应首先断开电源,用二氧化碳灭火乙炔钢瓶发生火灾,应先关闭阀门,用干粉灭火器或带喷嘴的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发生火灾时,现场作业人员应立即报告粮库(油库)带班领导,同时拨打119电话,报告单位名称、地址、火灾情况、着火物资、联系电话等,并派人在路口接应消防车。在不危及人员安全情况下,现场作业人员应开展自救,无法自救时,应立即疏散人员。如有人员受伤,应立即拨打120电话。

17.粉尘爆炸预防及处置

粮库必须按规范、标准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保证设施设备安全有效接地,严禁作业场所存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必须严格执行灰尘清扫制度,避免产生二次扬尘,确保场地无积尘、扬尘作业时,应采取降尘措施控制粉尘。

粮库应保证仓房及设备泄爆装置安全有效。严禁拆除通风除尘、防爆、卸爆、接地等安全设施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和防爆装置,确保设备和装置完好。

进入粉尘防爆区,人员应穿防静电的工服,严禁穿戴化纤、丝绸衣物和带铁钉的鞋,防止产生火花严禁使用铁器敲击墙壁、金属设备、管道及其他物体。

筒仓输送系统检修时,应采取措施隔断与明火作业相连的管道、孔洞筒仓清仓作业时,必须使用防尘防爆照明灯具,清仓车辆必须装配火星熄灭器,装载机铲斗接触地面的部位必须安装防止摩擦起火的非金属材料,装载机尾端应安装防撞橡胶材料,防止产生火花。

发生粉尘爆炸时,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疏散所有人员至空旷安全地点,避免二次粉尘爆炸造成人员伤亡,然后报告粮库带班领导粉尘爆炸造成火灾,应立即拨打119电话,有人员受伤,应立即拨打120电话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粮库应按规定上报。

18.租仓储粮

承租企业与出租企业应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器材等。

承租企业必须安排本企业在职人员对租仓储粮及仓储设施进行管理,对租仓储粮安全生产承担相应责任承租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租仓储粮中必须得到执行。

租赁库点所处位置应符合防火、防汛、防污染等安全要求,不得位于低洼易涝、行洪区,库区及周边1000米内无易燃、易爆、毒害危险品和污染源。库区封闭,院内布设监控设施,实现监控全覆盖且功能正常。仓储设施设备和附属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消防、用电、排水及建设手续符合国家相关要求,通过有关部门验收。

承租企业负责人对租仓储粮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承租企业派驻的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应履行安全生产的职责。承租企业应保障和落实租仓储粮必需的安全生产设施及其经费,因未能保障和落实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承租企业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承租企业安全部门负责人每两周、企业分管负责人每月、企业负责人每季度应对租仓储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排查安全生产隐患,责令限期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应追究租仓储粮点负责人及安全员的责任。

承租企业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对租仓储粮点应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的,应立即责成承租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依法依规追究承租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19.外包作业

必须严格执行外包作业人员审批制度,严禁外包作业人员擅自作业粮库(油库)应建立外包作业单位和劳务人员管理档案。

外包作业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或作业许可证,应为所有参与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外包作业单位负责人是外包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粮库(油库)与外包作业单位签订外包作业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外包作业安全管理协议》劳务人员应提交身体健康合格证,粮库应与劳务人员签订《外包作业人员职业健康安全告知书》。

外包作业前,粮库(油库)应组织对外包作业人员的安全交底,督促和配合外包作业单位对外包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和考核,外包作业人员应在安全交底或安全生产作业承诺书上签字。

粮库(油库)应对外包作业单位及其人员进行作业前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资质和业绩是否符合要求,安全协议是否签订,职业健康安全要求是否充分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要求,检查外包作业人员是否掌握安全生产要求,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可行,安全资源配置是否合理等。检查合格后,允许外包作业。

粮库(油库)应定期与外包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沟通,掌握安全情况、强调安全要求并留存记录。定期检查外包作业的安全情况,发现隐患时,立即责令其整改,并形成记录,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作业。重大隐患应报当地安监部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外包作业单位应立即告知粮库(油库)。

外包作业验收前,应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粮库(油库)有关部门负责人负责验收验收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形成记录,并落实整改。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企业概况

生产技术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米生产,促进大米加工行业健康发展,提高大米产品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规定了大米产品定义与分类、大米原粮收购及管理、产品包装及添加剂的管理、大米加工厂建设、大米加工设备、大米加工质量管理、大米加工厂卫生管理、产品出货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鼓励大米加工企业使用本规则引用标准的最新版本。

第二章  大米产品定义及分类

第四条  大米是指以稻谷为原料,经加工而制成的产品。按国家标准,大米可分为籼米、粳米、糯米三类。

第三章  大米原粮收购及管理

第五条  大米加工企业应有较为固定的原粮来源,鼓励建立本企业的原粮基地,在收购原粮时应同原粮供应单位签订收购合同或协议。

第六条  大米加工企业应掌握供应单位,原粮品种、数量及质量等信息。

第七条  大米加工企业生产销售无公害大米、绿色大米、有机大米应保证原料种植、加工及产品符合《NY 5115-2002 无公害食品 大米》、《NY/T393-2000 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NY/T 419-2000 绿色食品 大米》、《NY 21-1986 农药安全使用指南》等标准要求,要通过主管部门或具有第三方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对基地、加工或产品的认证,应了解基地种植环境及种植技术。专用原粮在运输、储存、加工过程中应避免同其它种类原粮相混合。

第八条  加工企业应在国家收购政策的指导下,以质论价进行收购。收购点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原粮烘干、凉晒、清理设施,保证原粮的储存安全。

第九条  按《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原粮进仓前应对仓库进行清理、消毒、再清理,仓库应具备防雨、防潮、防鼠、防虫、防雀、通风设施,配备温度、湿度监控设备。经过培训的仓管人员应按规范要求定期检查粮情,通风降温;仓库主要交通道路应进行硬化处理,排水通畅。

第十条  原粮包装不应对原料产生二次污染,造成食品安全隐患。散装原粮应注意保持运输工具的清洁、干燥、卫生。

第十一条  原粮收购在执行国家政策收购标准的同时,可结合本企业所在地区产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收购标准。加工前的原粮应符合国家收购标准要求。

第四章  产品包装及添加剂的管理

第十二条  大米产品包装按材质可分为编织袋、塑料袋、纸袋、散装容器等,按包装形式可分为常态、抽真空、充气等;按包装防护功能可分为内包装和外包装。大米添加剂按添加功能可分为营养强化添加剂、加工性能改善剂等。

第十三条  大米加工企业应参照GB/T8947-1998《复合塑料编制袋》、GB/T8946-1998《塑料编制袋》、GB 7707-1987《塑料袋》、GB 6543-1986《瓦楞纸箱》、GB 9687-1988《食品包装卫生标准》等标准制定本单位产品包装验收标准。对于无能力检验的项目,可要求包装供应商定期提供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报告。

第十四条  大米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14880-199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对于添加到生产过程中直接与产品接触的生产用水,要达到GB 5749-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  产品包装标签应按《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要求,必须标注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志和储存指南、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及特殊标注内容(如添加剂中含有转基因及过敏源成分的说明)。

第十六条  包装物及添加剂的存放环境应符合GB 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要求,对于生产班次领用情况应建立台帐,使其具有可追溯性。

第五章  大米加工厂建设

第十七条  大米加工企业的建设应遵守GB 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同时企业可参照联合国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卫生通用规则》(CAC/RCP1-1969,REV.3,1997)及其附件《HACCP体系及其应用导则》、各科研院所出版的粮食加工厂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大米加工厂厂区环境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大米加工厂应建在交通方便、粮源充足的地区。工厂不得设于受污染气流、河流的下游;厂区周围没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扩散型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等易遭受污染的情况。

(二)厂区内设施、设备等应易于维护、清洁,不得成为周围环境的污染源;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粉尘及其它污染物的泄露排放应遵守国家标准的要求。

(三)厂区空地绿化,防止尘土飞扬或积水。

(四)厂区应合理布局,各功能区域应划分明显;易产生污染的设施应处于主导风向的下风向;焚化炉、锅炉、废气处理、污物处理均应与生产车间、仓库、供水设施有一定的距离并采取防护措施。

(五)生产区禁止饲养动物。

(六)厂区应有适当防范外来污染源、有害动物侵入的设施,如围墙、围栏。

(七)储水池(塔、槽)、供水管道、器具等应采用无毒、无味、防腐的材料;供水设施出入口应有安全卫生设施,防止有害动物和有害物质进入导致污染;自备水源选址应距污染源(化粪池、垃圾存放场所)30米以上,且应设置卫生防护带并有专人负责。

第十九条  大米加工厂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生产厂设置应包括生产部分和辅助生产部分。生产部分包括:原粮清理间、加工制造间、半成品贮存及成品包装间等。辅助生产部分应包括:变配电房、机修间、副产品收集间、检验室、原粮仓库、材料仓库、成品库、更衣室、洗手消毒区、厕所及其它为生产服务的必须场所。

(二)车间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卫生要求合理布局。更衣室及洗手消毒室应与生产车间相连接,并设置在员工进入加工车间的入口处;车间应按生产工艺流程、操作需要和作业区清洁度的要求进行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三)车间屋顶应易于清扫,防止灰尘积聚,避免结露、长霉或脱落,屋顶应使用无毒、无异味的白色或浅色防水材料建造,喷涂油漆应使用防霉、不易脱落、易清洗的漆料;水、电等管线不得设置于食品暴露的上方,防止尘埃和凝结水滴落。

(四)车间的墙壁应采用无毒、无异味、平滑、不透水、易清洗的浅色防腐材料建造,墙角及柱角应处理为弧形,以便于清洗消毒;门窗安装应严密,并装配有易于拆卸、清洗、不生锈的纱窗或纱网,窗户一般不做窗台,如设窗台须做成大于30度以上斜面;清洁区的对外出入口应装设能自动关闭的门或空气帘幕。

(五)车间地面与排水:地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的材料建造,平坦防滑、无裂缝、易清洗消毒。作业中有排水、废水或有以水洗方式作业区域的地面应耐酸碱、防渗漏、防滑,有一定的排水坡度(1-1.5%),并装置带水封的地漏或明沟,明沟不宜用盖板。排水出口应有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装置。废水应排至废水处理系统或经其它方式处理。

第二十条  生产厂的设施

(一)供水设施:车间内的水质、水压、水量应能符合生产需要;自备水源水质应符合《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二)照明设施:厂房内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和人工照明,光源应不至于改变食品的颜色;照明设施不应安装在食品暴露的上方,否则应使用防爆型照明设施,防止破裂时污染食品。

(三)通风设施:清洁作业区应安装空气调节器,以保证室内有相对稳定的温度,防止蒸汽凝结和保持空气新鲜;一般生产区应安装通风设施,及时排出潮湿和污浊的空气;在有臭气或粉尘产生且有可能污染食品之处应安装相应排出、收集或控制的装置;排气口应装有易清洗、耐腐蚀的网罩,防止有害动物侵入;进风口应距地面2米以上,远离排风口和污染源,并有空气过滤设备。

(四)洗手消毒设施:在车间对外总出入口、厕所、加工场所内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及干手、消毒设施;在清洁作业其入口应设置鞋靴消毒池;洗手台应使用陶瓷或不锈钢材料的器具,水龙头应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

(五)更衣室:更衣室应设在车间入口,并独立间隔。更衣室应男女分设,并与洗手消毒室相邻;更衣室应按员工人数设置足够数量的更衣柜、鞋柜、更衣镜。

(六)厕所:为车间员工提供的厕所宜与车间主体相连接,并设置洗手消毒设施,厕所应与车间相隔离;厕所外门不得开向清洁作业区,能自动关闭;厕所应采用冲水式,地面、便池易清洗、不积垢;厕所应安装有效的排气装置,适当照明;厕所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且有可靠的防臭水封。

(七)仓库:应以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等性质的不同分设储藏场所,需要冷(冻)藏的要设有冷(冻)仓库;同一原材料仓库储存不同性质物品时,应适当隔离,分类分架存放;成品库只能存放成品;仓库的性能、结构应能使储藏保存中的物品品质不发生恶化或减低至最低程度;仓库应有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装置;仓库应设置足够的物品存放装置,储藏物品(不含原粮稻谷)应距离墙壁、地面在20㎝以上,以利于空气流通和物品的搬运;冷(冻)仓库应安装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温度测定仪或温度自动记录仪,并安装自动控制器或自动报警器。

第六章  大米加工设备

第二十一条  原粮初清设备包括:初清筛、风选器、输送机、除尘器、风机等。

第二十二条  原粮加工清理设备包括:振动筛、去石机、磁选器、输送机、除尘器、风机等。

第二十三条  砻谷及谷糙分离设备包括:砻谷机、稻壳分离机(器)、谷糙分离机、磁选器、输送机、除尘器、风机等。

第二十四条  碾米、抛光、分级、色选设备包括:碾米机、抛光机、分级机(筛)、配米机(有配米需要)、色选机、空气压缩机、水过滤设施、磁选器、输送机、除尘器、风机、仓斗等。

第二十五条  日期打印、包装、堆码设备包括:包装机、编织袋封口机、塑料袋热封机、打捆机、日期打印(喷码)机等。

第七章  大米质量管理

第二十六条  大米生产企业应依据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检验的需要配备检验仪器和设备。包括:

(一)基本设备:分析天平、台秤、容重测量器、游标卡尺、分样器、水分测定仪、烘箱、选筛、实验砻谷机、实验碾米机、实验台及实验架等。

(二)专业检验设备:实验色选机、大米品质测定仪、米饭食味测定仪、白度计等。

第二十七条  大米生产企业对进厂的每批原辅料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  大米生产企业可采用HACCP方法管理,制定控制点的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抽样及检验方法,对生产过程及半成品进行检验,确认其质量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第二十九条  大米加工企业应详细制定成品的质量标准、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抽样及检验方法,质量标准的下限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检验方法原则上应以国家标准为准,如用非国家标准方法时应定期与国家标准方法核对。成品应逐批抽取代表样品,实施理化检验、感官检验、外包装检验。对于非常规检验项目和本企业无法检验的项目可委托具有权威性的研究和检验机构代为检验。

第三十条  大米加工企业应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成品仓库,经检验合格的包装成品应储存在成品仓库内,不得在露天存放。成品仓库中不得储存有毒、有害或其它易腐、易燃及可能引起交叉污染的物品。

第三十一条  产品出厂应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并做出货记录,内容包括:生产日期、批号、出货时间、地点、对象、数量等,以便发现问题时能及时收回。

不合格产品应及时隔离和标识,并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工厂应有足够的品质管理及检验人员,能做到每批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相关学历或中专相关学历并具备4年以上质量管理经验;质量检验人员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并获得食品质量检验员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大米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明确检验部门、检验人员的职责权限,制定文件、记录、不合格品控制、纠正及预防等控制程序,确保不合格的产品不出厂。

第八章  大米厂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环境卫生管理

(一)厂区内的道路应保持良好状态,无破损、不积水、不起扬尘。

(二)厂区内草木要定期修剪,保持环境整洁,禁止堆放杂物,防止有害动物孳生。

(三)排水系统应保持畅通,不得有污泥积蓄。

(四)废弃物临时存放地应远离生产车间;盛装废弃物的容器应有遮盖,防止不良气味溢出或被风吹起,防止有害动物孳生;易腐败的废弃物应及时清除,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消毒。

(五)厂区内应有防止、杀灭有害动物及昆虫等设施。

第三十五条  厂房设施卫生管理

(一)厂房内各种设施应经常性保持良好地清洁卫生状态,厂房屋顶、天花板、墙壁应保持良好无破损,地面不得有积水和破损。

(二)清理间、加工制造间、半成品贮存及成品包装间每天下班后应及时清理、清洁,必要时予以冲洗、消毒。

(三)灯具及管线外表等应定期清扫或洗涤。

(四)冷(冻)仓库内应经常清理,保持清洁,避免地面积水,并定期消毒。

(五)加工作业场所不得堆积非即时使用的原料、内包装物或其它物品,严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三十六条  设备卫生管理

(一)用于加工、包装、储运的设备及工具和生产用管道应及时清理、清洁、清洗、消毒。

(二)用具及设备与食品接触的表面应定期予以清洁、消毒,消毒后要彻底再次清洗,以免残留物污染食品。

(三)使用过的设备及用具等应及时彻底地清理、清洁。

(四)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及用具的清洗用水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人员卫生管理

(一)大米生产人员应有身体健康证,并定期进行个人卫生、食品加工卫生等方面的培训。

(二)大米生产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理发、勤洗澡、勤换衣。

(三)进入车间前必须穿戴好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靴鞋。工作服应能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出帽外,必要时应戴口罩。

(四)不得穿工作服、工作鞋进入厕所或离开生产加工场所。

(五)上岗前要洗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洗手:上厕所之后、处理被污染的原料物品之后、从事与生产无关的其它活动之后。

(六)与大米直接接触的人员不得涂指甲油,不得佩带手表及饰物;有皮肤传染病或伤口的工人不得继续从事直接接触大米的工作。

(七)工作中不得吸烟、吃食物或做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八)个人衣物应储存在更衣室个人专用的更衣柜内,个人的其它物品不得带入生产车间。

(九)与生产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场所,参观、来访者应符合现场工作人员卫生要求。

第三十八条  工作人员健康管理、除虫灭害管理、工作服管理、卫生设施管理、污物管理应符合GB 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要求。

第九章  产品出货管理

第三十九条  产品出厂前应有良好的可追溯信息,包括生产日期、生产班次、检验人员、产品检验状态等。

第四十条  产品包装标识应符合《食品通用标签标准》、GB 1343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及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对于标签上的商标、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应严格遵守《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四十一条  产品出厂时应对运输及防护工具进行检查,防止产品二次污染及运输途中的质量安全。发货员应记录出货产品、出货日期、运输车辆、到货点、接收单位等信息,使其具有可追溯性。

第四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建立自己的售后服务体系,包括服务承诺、服务程序、服务电话、服务人员等,制定相应的产品回收、退货、召回程序及相关管理办法,确保消费者利益。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简称中储粮总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组建的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大型重要骨干企业。中储粮总公司受国务院委托,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含中央储备油,下同)的经营管理,同时接受国家委托执行粮油购销调存等调控任务,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中储粮总公司成立于2000年,注册资本166.8亿元。总公司在国家计划、财政中实行单列。总公司实行董事长负责制,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截至2015年底,企业总户数972户,其中:直属库344户。企业职工44289人。总资产11263亿元,营业收入1543亿元,累计购销粮食27192万吨,累计购销油脂571万吨。中央储备粮综合宜存率95.4%。

世纪之交,中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推进到关键阶段。党中央、国务院英明决策,组建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中央储备粮实行垂直管理,年轻的中储粮义无反顾地肩负起历史赋予的使命。中储粮总公司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牢记使命,履行职责,坚持走市场化、企业化之路,逐步成为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骨干力量,执行调控政策的可靠载体和粮食管理的先进生产力代表。

“民以食为天”。要用仅占世界7%的耕地养活21%的人口,关系执政基础,考验执政能力。党中央、国务院将“三农”问题作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从战略高度筹划国家粮食安全。2000年,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组建中储粮总公司、建立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系的重大决策。《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0]2号)指出:组建中储粮总公司是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完善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体制的重大决策。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国家抽调精兵强将组建新队伍,利用国债投资建设新粮库,赋予企业运营新机制。以“新人、新库、新机制”为基础,总公司踏上了建立新管理体制的探索之路。

按照国务院提出的“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确保国家急需时调得动、用得上”要求,垂直管理体系边组建、边运行、边完善。先后出台130余项规章制度,建立起较为完备的规章制度体系,覆盖收购、储存、调运、加工、销售各业务领域,财务、资产、信息、人力、内控各管理环节。为改善储存条件、降低管理风险,下大力气进行撤点、集并、计划调整,委托储存库点从上万个大幅压缩至一千多个。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划转上收国债资金建设的粮库,加大基础设施投资力度,加强重要物流节点占位,直属库点布局和技术装备水平明显改善。信息化建设扎实推进,全面推行办公自动化系统;自主研发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涵盖计划、仓储、财务、统计、资产各项业务,可以逐级穿透监控到每笔业务;社会粮油价格监测系统覆盖全国,监测点达到2246个,为国家宏观决策和企业经营管理提供有力信息支持。建立中央储备粮正常轮换机制,质量和监管体系不断健全,仓储管理走向规范化和精细化,电子粮情监测、低温控温储粮、氮气储粮等一批先进技术广泛应用,中央储备粮宜存率从60%提高到95%以上,实现常储常新。加强全过程食品安全控制,并向绿色、营养、环保更高要求迈进,仓储管理水平达到国际行业领先。从2000年至2013年,总公司资产总额从136.8亿元增加到5328亿元;营业收入从2.1亿元增加到1908亿元,总公司组织体系更趋健全、参与竞争更富活力、服务调控更具实力,逐步发展成国内粮食行业的标杆和领军企业。

中储粮总公司实行两级法人、三级管理制度。总部位于北京,截至2013年底,已在全国设立23个分公司,人员、机构和业务覆盖全国31个省、区、直辖市,另有4家全资或控股二级子公司和1家科研院所。分公司根据总公司的授权委托,负责管理辖区内的中央储备粮和直属库。直属库是第三级管理单位,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其领导人员、财务和国有资产由总公司统一管理。截止2014年10月,中储粮已将23家分公司管辖的753家直属库整合为346家中心库,中心库在区域内实行统一经营管理,被整合库作为分库将被取消法人资格。中储粮总公司除充分利用直属库存储中央储备粮外,还委托一部分地方粮库和社会仓库代储中央储备粮。

中储粮总公司是国家调控粮食市场的重要载体,中央储备粮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战略物资。中储粮总公司在搞好国家粮食储备、服务国家宏观调控、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肩负重大职责。总公司工作目标是:坚持从严治企、突出主业、强化基础、转型升级,切实落实国务院对总公司提出的“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确保国家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的要求,不断巩固“两个确保”的基础;按照市场发展、企业发展规律,加强自身建设,完善体制机制,不断提升服务调控能力、市场化运作水平、企业管理运行质量,把中储粮总公司打造成国家储备管理水平一流,设施配套完善,执行国家粮食政策有力,综合实力持续增长,企业运行稳健、高效、廉洁,集购、销、调、存、加、研于一体的现代企业集团。 企业文化 价值观 忠诚、创新、高效、卓越

忠诚:忠诚于国家、忠诚于客户、忠诚于企业。

创新:推动观念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

高效:追求高效率、高效益,为政府、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卓越:为确立的高标准、高目标而锐意进取。 企业宗旨 “两个确保”: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确保调得动、用得上做好中央储备粮管理工作,关系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责任重大。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确保国家急需时调得动、用得上,始终是中储粮总公司的根本任务。

中央储备粮是中央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国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中储粮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总责。

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就是做到国家确定的储备粮规模、品种和质量与实物库存帐实相符,并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及时轮出品质不宜存和达到储存参考年限的粮食,轮入符合质量标准的新粮,做到常储常新,为社会提供放心粮源。

确保调得动、用得上,就是做到国家动用储备粮的指令下达后,库存储备粮能够高效、迅速地组织出库,能够按照政府宏观调控所要求的时间、地点、数量和品种向市场投放,以实现政府调控的目标。

“三个维护”:维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维护农民利益,就是严格、准确地执行国家有关支农惠农政策,参与和推动农业现代化、产业化进程,发挥公司对“三农”的支持作用,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种粮农民增收,提高和巩固我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就是执行好粮食市场调控政策,积极扩大市场影响力、控制力和保障力,增强企业实力,高质量地服务国家粮食宏观调控,通过市场化运作努力提高粮食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反制市场过度投机,让利生产者和消费者,保证粮食基本供应不脱销、不断档,市场粮价不大涨、不大落。

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就是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充分发挥垂直体系的布局优势、物流优势和技术装备优势,为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可靠的物质基础、组织保障和运作平台。 经营理念 中储粮总公司坚持以“两个确保”和“三个维护”为企业的根本使命,秉持忠诚、创新、高效、卓越的价值追求,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实现国家放心、客户满意、员工成长是我们坚持一贯的经营理念。 LoGo 标志的色彩称之为中储粮绿。

标志的整体设计思路源于六边形蜂巢造型。六边形结构牢固和稳定,寓意着中储粮总公司始终是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的忠实执行者,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最可靠力量。以蜜蜂辛勤的筑巢行为,寓意着中储粮人忠诚团结、恪尽职守、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工作精神。标志的内部形态由麦穗演变而来,符合粮食行业特征。同时,内部造型又像一双精心呵护的手,突出中储粮总公司 “三个维护”(维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企业宗旨,以及保障中国粮食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企业使命。标志中的麦芒向上延伸,寓意着中储粮事业积极向上的发展态势和中储粮人不断创新、勇于开拓、奋发有为的思想境界。 名称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中文简称为“中储粮总公司”,英文简称为“SINOGRAIN”。总公司的标志为绿底白字,标志的整体设计思路源于六边形蜂巢造型,以蜜蜂辛勤的筑巢行为寓意总公司的企业职能,突出企业员工兢兢业业、认真负责、无私奉献的精神。标志的内部由麦穗演变而来,符合粮食行业特征。同时内部造型又像一双精心呵护的手,突出企业的服务属性。标志中的麦芒朝上延伸,突破框架的限制,象征企业积极向上发展的姿态和勇于开拓的经营理念。 厂歌 千年的祈盼藏在心田 那是华夏大地岁岁五谷丰登年

庄严的国徽上麦穗金光闪 映照千家映照万户幸福的笑脸

崇高的职责 是我们力量的源泉 一把金钥匙握在手中间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

祖国把储粮任务交给我

两个确保我们牢牢记心间。

永久的祝福藏在心田 那是民富国强九州处处同庆天

为国家储粮责任重如山 我们满怀着赤诚之心来呀来承担

神圣的使命 是我们精神的家园 一个安康梦如今已实现

天下粮仓满国泰民又安

祖国把储粮的重任交给我

我们中储粮人甘愿做奉献。

以上就是关于粮食加工厂安全生产要求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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