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设施提升和基础设施运营维护什么意思

   2023-05-01 14:54:09 网络910
核心提示:回答:一、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 4754—2017)。 公共设施是由政府提供的属于社会的给公众享用或使用的公共物品或设备,是满足人们公共需

公共基础设施提升和基础设施运营维护什么意思

回答:一、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 4754—2017)。

公共设施是由政府提供的属于社会的给公众享用或使用的公共物品或设备,是满足人们公共需求(如便利、安全、参与)和公共空间选择的设施,如公共行政设施、公共信息设施、公共卫生设施、公共体育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公共教育设施、公共绿化设施等。作为城市提供公共服务的基础,这些设施能否正常发挥作用,直接关系到城市为市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但是,公共设施被损毁、维护不当等问题,不仅给市民生活带来了不便,也有损城市文明形象。

为这些公共设施提供环境、保养、维护、保值增值、运营等的服务就是公共设施维护服务行业。如此庞大的公共设施,需要细致的管理与服务,才能提升其价值,实现保值增值。

举例来说,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有效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2016年1月2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快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要以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及旅游景区等人流集中地区停车服务为重点,充分利用既有广场、公园开发建设地下停车场;利用机关、企事业单位闲置土地建设机械式停车设施;利用高架桥下、城市边角地、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客运首末站、废弃厂房、仓库、闲置收储地块等建设多层停车库;鼓励原有自走式停车场扩容改造为机械式停车设施。2016年全省城市建成区新增路外公共停车泊位2.2万个,其中福州市6000个,厦门市4000个,泉州市3000个,南平市、三明市、龙岩市、宁德市各1500个,漳州市2000个,莆田市800个,平潭综合实验区200个。支持有需求、有条件的城市多建停车泊位,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新增路外公共停车泊位10万个以上。

随着福建省经济的快速发展,相关政府部门更加重视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到这个领域,近些年来,设施公司、物业维护公司、环境服务公司、专业维修公司、设备运行维护公司等迅速发展,为福建省的公共设施提供越来越全面、专业的保障。

二、行业协会的作用

一个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行业的规范管理,行业组织的成立,将肩负着制定行业规范,向企业传达新政策,向政府反映行业的困难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一是有利于实行和加强行业统一管理。目前,公共设施行业还没有一个公开、透明、规范、合理的行业规定,在福建也没有一个专门的组织机构对公共设施行业的行为进行有效、统一地管理,成立公共设施维护服务行业协会这样一个专门的社会团体组织,积极吸纳行业单位加入,可以起到很好地组织和管理作用。在行业组织和政府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及时召开会议,选举产生有关机构和有关负责人,制定相关职责和章程,全面领导和组织协会开展工作。同时,通过开展行业建设和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等活动,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行业政策、法规、管理办法及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党和政府、行业组织和行业单位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是有利于规范和改善行业行为自律。通过召开行业会议等各种形式,制定行业规范,使行业单位不断规范行为,实行行业自律;同时积极发挥行业组织的协调作用,为行业企业协调各类纠纷,为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内外环境;积极参加福建本行业相关产品、工程、服务等标准的制定与推广;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可以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促进行业规范自身行为,提高我市公共服务设施的利用率和保值增值,进一步提升群众的满意度。

三是有利于促进和提升行业自身综合实力。在行业统一组织下,通过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形式,开展学术、技术等各种交流与合作,参加会展、产品推介等活动,吸取企业先进管理理念,了解和掌握最新技术,不断开拓眼界,为企业发展搭建有益的平台;通过开展行业评比等活动,促进产业不断升级,提升自身实力。同时,组织职业、技术等各类培训,提高行业员工职业道德和技术能力,提升行业竞争力;组织出版行业刊物,建立行业网站,促进行业信息化建设,提升行业知名度。

福建省公共设施维护服务行业协会作为全国首家省级公共设施领域枢纽型社会组织,将以平等友好、合作共赢、互助互惠的原则,本着共同发展、共创市场、共享成果的理念,携手公共设施各产业领域的企业,打造全国公共设施领域产业链的服务平台,为政府和社会资本提供桥梁枢纽作用,引领帮助公共设施领域企业参加国家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助力国家在公共服务设施领域的建设、运营、维护以及相关行业的标准制定、资质认证、PPP专业人才培训、企业融资、信息和资源协调、行业自律和规范等工作。

福建作为中国最具后发优势可以大有作为的区域,国家领导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得天独厚,自由贸易区,21世纪海上生态区,优势日益显现。各个行业都领先发展,在公共设施行业领域也一样,福建的公共设施行业是全国公共设施领域的一面旗帜,具有特殊的凝聚作用。

三、行业管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 4754—2017),公共设施维护资质类别如下:

1、市政设施维护资质

2、环境卫生维护资质

a、水域清洁与维护能力

b、化粪池清洁与维护能力

c、垃圾中转站运营与维护能力

d、公共场所维护服务能力

f、公厕管理与维护能力

3、城乡市容维护资质

4、绿化管理与维护资质

5、城市公园维护能力资质

6、游览景区维护能力资质

a、名胜风景区维护

b、森林公园维护

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地铁运行对外服务承诺及行业规范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轨道、路基、桥梁、隧道、车站(含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主变电所、集中冷站、控制中心、车辆基地等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风空调、通信、信号、给排水、消防、防灾和报警、机电设备监控、自动售检票、电梯、屏蔽门或者站台门、旅客信息等系统设备,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施。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轨道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并可以委托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机构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轨道交通沿线区县人民政府配合实施轨道交通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范围内的轨道交通设施维护和保养、运营秩序保障和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维护以及安全应急处置等公共事务的日常管理,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实行政府投资与多渠道筹集相结合。鼓励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轨道交通,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支持和配合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不得阻碍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九条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总体规划、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的详细规划以及与详细规划相衔接的各专项规划。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铁路、公路和其他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并预留必要空间,以确保安全便捷的换乘条件及足够的疏散能力。

轨道交通规划的编制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沿线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专家的意见。

第十条 轨道交通线网总体规划和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单位,按照轨道交通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级批准。

经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详细规划,做好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的控制管理。在审批需要与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连接的其他建设工程的规划时,应当提出有关预留与轨道交通相连接的必要空间规划设计要求。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出让、划拨与轨道交通建设有关的土地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将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的用地纳入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代征范围。

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十二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空间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利用轨道交通设施进行资源综合开发和经营。

资源综合开发应当统筹安排和同步规划公共交通枢纽、商业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经批准的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进行。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并且符合保护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规定。

第十四条 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建设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市政公用、交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交通疏解方案,避免或者减少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

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建设必须使用地下、地面以上空间时,其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已有物业结合建设的,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结合建设给其利益造成损失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沿线已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必要的调查、记录和跟踪监测,并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施工对沿线已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影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成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组织工程初步验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试运营。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正式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正式运营,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移交轨道交通电缆管线档案资料。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十八条 本市设立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保障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成后的安全运营。

控制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前款范围内设立特别保护区,具体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五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边界标志,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依法设置的边界标志,任何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规划、市政公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控制保护区内的下列活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

(一)修建、改建、扩建或者拆卸建筑物、构筑物;

(二)取土、地面堆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五)在过江、过河隧道段疏浚作业;

(六)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作业。

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前款所列活动不需行政许可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作业单位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应当会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施工过程应当接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安全监控。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施工方案组织论证。

第二十条 特别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和人防工程,以及已经规划批准的或者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扩建并依法办理许可手续的建设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前款工程的施工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监控。

第二十一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进入控制保护区内作业单位的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可以要求作业单位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作业单位拒不采纳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报告的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应当责令采取防范措施;对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责令停止作业,并要求作业单位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服从和配合轨道交通工程建设。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相冲突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市政公用等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做好轨道交通设施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使轨道交通设施处于安全运行的状态。

电力、供水和通信等单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用电、用水和通信需要,并协助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保障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第二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制定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轨道交通服务规范。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服务规范向乘客作出服务承诺,保证客运服务质量,保障轨道交通安全、正点地运送乘客。服务承诺应当向社会公布。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使用轨道交通安全监控设施,应当保护乘客隐私。

第二十六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保持出入口、通道的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安全、消防、疏散等各类指引导向标志,保持客运电梯、空调等设施正常运转。

第二十七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的整洁卫生,保证空气质量和卫生状况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地面线路列车运营时的噪声污染。

第二十八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车站和列车车厢内配置灭火、防爆、防毒、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护监视等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证其完好和有效。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设置公用电话、废物箱和急救箱等必要的服务设施。车站、车辆的广告设置应当合法、规范、整洁。

第二十九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和换乘指示。

列车因故延误或者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应当通过车站、列车广播系统或者媒体等有效手段及时告知乘客和公众。列车运行中,应当在车厢内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播报站名。

第三十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悉有关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驾驶、调度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考核,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 轨道交通票价应当与本市其他公共交通票价相协调。轨道交通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经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轨道交通运行中发生故障,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力量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暂时无法恢复运行的,应当及时组织乘客换乘,不能换乘的,应当组织疏散。

第三十三条 乘客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公共秩序,爱护轨道交通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无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可以按照全程票价补收票款;对持伪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坐列车的,可以视情节加收全程票价五倍以下票款。

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第三十四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服务承诺行为的投诉。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五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显著位置,公示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目录。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险品的乘客,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责令其出站;拒不出站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损坏列车、隧道、轨道、路基、车站等设施设备;

(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

(四)毁损、遮盖或者移动安全、消防警示标志和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以及防护监视等设备;

(五)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或者向轨道内投掷物品;

(六)其他损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三)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机车等;

(四)强行上下车;

(五)携带自行车(不含已经折叠的折叠自行车)进站乘车;

(六)携带充气气球、畜禽和猫、狗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进站乘车;

(七)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在车站、站台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的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

(二)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三)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四)未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从事销售活动、派发印刷品;

(五)乞讨、卖艺、躺卧;

(六)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的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弯道内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禁止在轨道交通车站站前广场、出入口周围堆放杂物、摆设摊点、乱停车辆、揽客拉客,以及从事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活动。

禁止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第五章 应急处理

第四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制定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制定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一条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解乘客。

在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临时采取乘客限量进站的措施,并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严重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组织乘客疏散,但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告,同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发生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突发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电力、通信、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尽快恢复轨道交通建设、运营。

第四十四条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发生安全事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告知相关单位、公众和乘客,并组织疏散,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安全事故,乘客应当听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现场指挥。

第四十五条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及时处置,尽快恢复运营。

事故处理依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六条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先抢救伤者,排除障碍,维持现场秩序,尽快恢复正常运行,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依法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检查维护工作,影响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的;

(二)未配置消防、防护、报警、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保持其完好有效的;

(三)在客流量激增或者发生突发事件时,未采取相应措施组织疏散、换乘、疏解客流的;

(四)未对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五)未制定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

(六)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

第四十八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采取相关公共卫生管理措施,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九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污染防治相关措施减少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 在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施工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制定、实施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或者拒绝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监控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在控制保护区发生的行为,可以对作业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在特别保护区发生的行为,可以对作业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作业单位造成损失或者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损害轨道交通设施、扰乱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以及有其他危害轨道交通安全行为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的容貌、环境卫生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影响行车安全和运营秩序,妨碍乘客通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拒不改正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规划、园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市政公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五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造成责任事故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05年1月28日颁布的《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

什么是行业标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地铁运营管理,保障地铁的运营安全与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和地铁的运营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地铁的运营管理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与地铁运营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铁,是指城市地下铁路公共客运系统,包括其延长的地面和高架部分。

本办法所称地铁设施,是指地铁交通的隧道、轨道、高架、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和通风亭)、车辆、机电设备、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设备,以及为保障地铁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设备。

本办法所称地铁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具有地铁经营权的企业。第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提供规范、连续、高效、优质的地铁运营服务。第五条 地铁票价实行政府定价。第六条 市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部门)是地铁运营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运营服务标准;

(二)监督运营单位履行安全管理等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运营单位提供的服务质量;

(四)组织对运营单位的运营情况进行评估;

(五)受理公众对运营单位的投诉;

(六)依法查处地铁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地铁沿线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地铁运营管理工作。第七条 运营单位负责地铁运营的具体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地铁运营服务质量;

(二)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保证地铁运营安全;

(三)按照规定设置、维修、更新地铁设施,保障地铁车站和车辆的环境卫生;

(四)维持地铁运营的正常秩序;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危害地铁运营安全、妨害运营服务或者扰乱运营秩序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协助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地铁运营有关管理规定,不得危害地铁运营安全与运营秩序,不得干扰地铁正常运营。第九条 市政府设立地铁运营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维护地铁运营安全与运营秩序,并接受市交通、城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危害地铁运营安全、妨害运营服务或者扰乱运营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二章 运营安全与设施保护第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运营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地铁运营安全管理,保障地铁安全运营。

运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安全运营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履行本岗位安全职责。第十一条 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运营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运营安全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第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知安全运营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具备相应上岗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第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及时、妥善维护地铁设施,确保地铁设施的运行状态符合设计标准,满足安全、稳定和运营时段连续使用的要求。

运营单位应当书面记录地铁设施的设置、维修、更新情况并予以保存,定期向市交通部门报告。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发现地铁运营存在安全隐患,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市交通、公安及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地铁运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责令运营单位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第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每两年组织相关检测单位和专家,对地铁运营的线路、系统进行全面的检测和安全评估,制定改进措施,并将评估报告和改进情况报告市交通部门。第十六条 在地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下列作业,应当符合安全保护区规划要求,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设计、施工方案或者作业方案进行地铁运营安全影响评估:

(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二)从事爆破、打桩、顶进、抽水、钻探、挖掘作业;

(三)大面积取土等显著减少地铁地下设施载荷量的活动;

(四)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设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地铁交通路基的地下坑道;

(五)需移动、拆除和搬迁地铁设施的作业;

(六)大面积堆放物品等显著增加地铁地下设施载荷量危及地铁运营安全的活动;

(七)其他可能危害地铁设施安全的行为。

地铁安全保护区的范围按照市政府的规定执行,市政府可以根据地铁安全运营的要求和地质条件,并结合城市发展的客观状况予以调整。

问题一:请问什么是行业规范?行业规范的作用是什么? 简单来说行业规范就是一个行业的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大家共同来制订一个行业内的行为规范和标钉。用来规范和指导这个行业的行为,让行业更好的发展。

问题二:国家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区别是什么啊 国家标准――是指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他各级标准不得与之相抵触。国家标准是四级标准体系中的主体。企业标准――是指企业所制定的产品标准和在企业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和管理、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行业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行业标准即行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问题三:行业标准是什么 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统一管理。行业标准的归口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并公布该行业的行业标准代号

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具体资料可以去上学吧找找看

问题四:什么叫行业标准 小食品不属于国家强制规范标准的行业,所以你就做一个企业标准就可以了。依照下面的法律条文去本市技术监督局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制定本法。

1.本条是关于标准化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2.标准化的含义是,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

3.制定标准化法的目的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4.标准化立法的作用是,通过标准化立法,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

第二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

(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四)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

(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重要农产品和其他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1.本条是关于制定标准的对象的规定。

2.标准的含义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3.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是指,对工业产品本身的技术要求。

4.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是指,对工业产品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的技术要求。

5.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是指,环境保护的安全、卫生指标和检验方法,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要求及其检验方法。

6.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7.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是指,各种技术术语、有特定含义的图形、标志、符号,代表某种概念或事物的字母或数字和文件格式、设计绘图方法.

8.重要农产品是指,重要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

9.其他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包括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交通运输和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的管理技术要求,互换配合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1.本条是关于标准化工作任务和国家有计划发展标准化事业的规定。

2.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是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

制定标准是指,标准制定部门对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编制计划,组织草拟,审批、编号、发布的活动。

组织实施标准是指,有组织、有计划、......>>

问题五:cjj是什么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CJJ)

问题六:阿里巴巴不符合行业标准是什么意思 为了提高日用百货行业总体的产品发布品质及更好地规范商家的发布行为,特拟定日用百货行业产品信息通用发布标准。该标准适用网上销售的现货类产品,于01年月日首次发布,01年月1日正式生效执行。?通用标准适用于日用百货行业所有类目:?项目要求产品发布标题必须包含通用名(即产品名称),标题中不得带有任何与产品真实信息无关的文字或符号;图片主图为实物拍摄,图片大小符合要求,不出现除LOGO以外的水印;属性属性栏的填写必须真实,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详情描述卖家在详情描述页面必须有实拍的图片,且图片需展示产品参数和产品细节;食品接触材料须需通过实拍图展示商品sS以及执行标准;有资质证明的请务必上传第三方质检告、专利证书及其他能够证明产品品质的检测证书;产品标识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词和含量的,用中文予以标明;法律、法规及相应国家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产品质量产品品质须符合产品本身标注的标准,包括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拥有质检告的请在产品详情页上传第三方检测证书;?参加运营活动的商家符合本发布标准的产品将获得优先入选日用百货行业的推广资。?保温杯壶类发布标准?餐饮用具类发布标准?拖把清洁类发布标准?收纳用品类发布标准?本标准解释权归里巴巴所有,里巴巴有权不时修订本标准并公示,修订后的标准于公示日或公示内容指定日生效。

问题七:执行标准是什么 执行标准不仅仅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更是法律的要求。大家都遵纪守法,有序经营,社会才会正常发展,市场上的假冒伪劣商品才会灭绝。也只有监督与服务充分结合起来,才能达到预期目的。也才能真正树立起技术监督的形象。

产品“执行标准”是国家规定的工业品必须执行或者推荐执行的标准。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等。有的产品必须执行某种标准,有的产品可选择执行某种标准。无论是强制的还是选择的,只要一个企业声明其产品所执行的标准,那么产品就必须接受标准的约束。所以,商品上的“执行标准”可以是企业自行选择的,行政机关只能审查企业的产品是否执行合法的标准,并不证明企业的产品一定执行了该标准,但在产品检验时,应选择企业声明的执行标准。

问题八:如何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国标.都是用什么字母表示 国家标准GB(强制执行)

国家标准GB/T(推荐执行)

行业标准(AQ系列安全标准、JB机械行业标准、MT煤炭行业标准、DL电力标准、NY农业标准、HG化工行业标骇、FZ纺织行业标准、DZ地质标准、JG建工行业标准、JC建材行业标准、YB冶金行业标准、YC烟草行业标准)

企业标准(QB)

问题九:什么叫行业标准 小食品不属于国家强制规范标准的行业,所以你就做一个企业标准就可以了。依照下面的法律条文去本市技术监督局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制定本法。

1.本条是关于标准化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2.标准化的含义是,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

3.制定标准化法的目的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4.标准化立法的作用是,通过标准化立法,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

第二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

(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四)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

(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重要农产品和其他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1.本条是关于制定标准的对象的规定。

2.标准的含义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3.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是指,对工业产品本身的技术要求。

4.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是指,对工业产品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的技术要求。

5.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是指,环境保护的安全、卫生指标和检验方法,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要求及其检验方法。

6.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7.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是指,各种技术术语、有特定含义的图形、标志、符号,代表某种概念或事物的字母或数字和文件格式、设计绘图方法.

8.重要农产品是指,重要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

9.其他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包括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交通运输和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的管理技术要求,互换配合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1.本条是关于标准化工作任务和国家有计划发展标准化事业的规定。

2.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是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

制定标准是指,标准制定部门对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编制计划,组织草拟,审批、编号、发布的活动。

组织实施标准是指,有组织、有计划、......>>

问题十:请问什么是行业规范?行业规范的作用是什么? 简单来说行业规范就是一个行业的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大家共同来制订一个行业内的行为规范和标钉。用来规范和指导这个行业的行为,让行业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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