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十二项是哪些

   2022-10-24 12:00:58 网络1870
核心提示:公共卫生十二项为: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 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计生监督协

公共卫生十二项是哪些

公共卫生十二项为: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 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卫生学调查处置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有效控制和消除危害。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防控制度,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传染病监测预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源头防控、综合治理,阻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降低传染病的危害。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接受、配合医疗卫生机构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制度,加强免疫规划工作。居民有依法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和义务。政府向居民免费提供免疫规划疫苗。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控与管理制度,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其致病危险因素开展监测、调查和综合防控干预,及时发现高危人群,为患者和高危人群提供诊疗、早期干预、随访管理和健康教育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加强职业健康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工作机制,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提高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和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改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妇幼保健事业,建立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为妇女、儿童提供保健及常见病防治服务,保障妇女、儿童健康。

国家采取措施,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等服务,促进生殖健康,预防出生缺陷。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展老年人保健事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第二十六条 国家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及其保障体系,采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实行康复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院前急救体系,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及时、规范、有效的急救服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急救培训,普及急救知识,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经过急救培训的人员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

急救中心(站)不得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务。

第二十八条 国家发展精神卫生事业,建设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治疗精神障碍。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评估、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服务的有效衔接,设立为公众提供公益服务的心理援助热线,加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心理健康服务。

公共卫生三大类十二项工作内容是什么?

卫生标准是指根据健康要求对生产、生活环境中化学的、物理的及生物的有害因素的卫生学容许限量值,即最高容许浓度。它是根据环境中有害物质和机体间的剂量-反应关系,考虑到敏感人群和接触时间而确定的一个对人体健康不会产生直接或间接有害影响的“相对安全浓度”。卫生标准由国家主管部门(卫生部),按实际需要和可能、依据卫生学和卫生工作实践及有关学科积累的科学资料,综合考虑经济、技术可行性而制订,经审批后以特定形式颁布。通常,制订的程序和步骤大致可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根据标准化对象(如某种有害环境因子)的剂量—反应关系的资料,确定该对象对人的健康影响的最大无作用剂量(或称为未观察到不良作用的剂量,NOAEL)或阈剂量(亦称可观察到不良作用的最小剂量,LOAEL)。然后将此剂量缩小若干倍数(此数值称安全系数),即得出该标准化对象的卫生标准(容许限量)建议值。这个阶段的工作主要由卫生业务部门承担。剂量—反应关系的资料是通过实验室研究和现场人群流行病学调查两类方法获得的。世界卫生组织将国际上已公布的空气卫生标准按其对人体健康的保护程度分为四级:第一级是在低于该标准时,不会观察到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不良反应(包括反射性和保护性反应)。第二级是大于该标准时,对人的感觉器官有刺激作用,对某些植物有损害或对环境产生有害作用。第三级是大于该标准时,可使人的生理功能产生障碍或衰退,引起慢性疾病和缩短寿命。第四级是大于该标准时,可使对污染物敏感的人发生急性中毒或死亡。中国环境卫生标准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基本上属于第一级标准,有部分数值介于第一和第二级之间。第二阶段综合分析建议值在经济技术上的可行性,最后确定标准值及有关技术行为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批后,颁布执行。卫生标准的贯彻执行是涉及国家经济和技术等多方面的复杂工作。因此卫生标准值的高低,即对人群健康保护到何种程度这一原则问题,是国家权衡需要和可能两方面的情况而确定的,即既要保护各类人群的健康,又不能超出现阶段科技发展水平(如控制污染的技术水平;环境监测的设备条件等)和社会经济条件的许可(如标准执行中的花费与其社会经济效益间的关系等)。由于世界各国在这些方面有不同的原则立场,因此有些相同标准化对象的卫生标准值在国与国之间有相当大差别。中国制订卫生标准的原则是:标准应在卫生上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上可行。对现行卫生标准进行定期复审,是根据标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国家经济技术发展状况以及新科学发现和毒理及卫生学领域的新进展,对标准内容的可靠性,合理性进行评价,然后作出确认、修订或废止的决定。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9个免费项目,按人群和疾病划分,具体包括三类服务:

一是针对全体人群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为辖区常住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健康档案。向城乡居民提供健康教育宣传信息和健康教育咨询服务。

二是针对重点人群的公共卫生服务。为0-36个月婴幼儿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为孕产妇开展至少5次孕期保健服务和2次产后访视。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健康指导服务。

三是针对疾病预防控制的公共卫生服务。为适龄儿童接种乙肝、卡介苗、脊灰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点处理,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定期进行随访。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在专业机构指导下对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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