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一、商业
(一)粮食;
(二)饲料;
(三)粮食复制品;
(四)粮油食品;
(五)植物油;
(六)猪、猪肉及制品;
(七)牛、牛肉及制品;
(八)羊、羊肉及制品;
(九)蛋及蛋制品;
(十)禽、禽肉及制品;
(十一)蔬菜;
(十二)糖果糕点;
(十三)酒;
(十四)调味品;
(十五)豆制品;
(十六)干鲜果品;
(十七)干菜;
(十八)食用菌;
(十九)茶叶;
(二十)服装;
(二十一)针织品;
(二十二)纺织品;
(二十三)劳动防护用品;
(二十四)文化用品;
(二十五)日用百货;
(二十六)五金;
(二十七)交电;
(二十八)家电;
(二十九)化工;
(三十)棉花;
(三十一)麻;
(三十二)土产品;
(三十三)畜产品;
(三十四)日用杂品;
(三十五)化肥;
(三十六)农药;
(三十七)农膜;
(三十八)中小农机具;
(三十九)农药械;
(四十)商业机械;
(四十一)肉类加工动物性蛋白原料;
(四十二)生化制药及其它生化制品;
(四十三)废旧物资回收。二、商业仓储业三、饮食业四、服务业
(一)旅馆(国内旅游)业;
(二)摄影业;
(三)洗染业;
(四)美发美容业;
(五)浴池业;
(六)修理业;
(七)刻字业。五、其它商业行业
c26832--001227xxj第六条 各级商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国务院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做好商业行业管理工作。第二章 商业行业管理范围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商业行业管理,是指对从事商业批发、零售、饮食业、服务业以及其它商业行业的国营、集体、私营企业和个体商户的网点设置、规模布局、经营范围、开业条件、经营行为等方面的管理。
城镇各种农产品、农副产品、日用工业品的专业批发市场和综合批发市场是新型的商业网点,属于商业行业管理的对象。第八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开办的,从事商业零售、饮食业、服务业的中外合资企业,属于商业行业管理的对象,其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九条 商业行业的管理范围按《商业部归口管理的行业及主要商品目录》执行。第三章 商业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第十条 研究拟定国内商业的方针、政策,商品流通体制和商业管理改革方案,商业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第十一条 研究拟定商业发展战略、行业发展规划、商业网点规模布局。第十二条 协调地区、部门、行业间不同经济成份商业的发展和经济关系;审查各类商业网点的开、停、并、转;对各种经济成份、各条流通渠道的商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检查和监督。第十三条 研究制定商业行业的企业等级标准、业务技术标准和企业类型标准,并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研究制定和推行商业行业的规范管理和规范服务,推行商业管理现代化。第十五条 汇集、分析和发布商品生产、商品流转、物价、人才等方面的信息统计资料,协助建立行业统计制度,进行咨询服务,实行监督和导向。第十六条 制定商业行业培训规划,搞好业务技术培训,全面提高商业行业经营素质和管理水平。第十七条 扶植、指导各种商业行业协会,发挥其在商业行业管理工作中的助手作用。第四章 商业行业管理的实施第十八条 商业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批发管严,零售放宽”的原则,联合有关执法部门对各类商业网点的开、停、并、转和各种商业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第十九条 商业行业管理工作由各级商业行业主管部门和基层行业管理组织承担。第二十条 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各类商业网点在开办前先到商业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网点布局、规模和经营范围等方面的审查手续,经审查批准同意后,持批准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工商登记。属于大中型的网点在立项前,先到商业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商业网点布局、规模和经营范围等方面的审查手续,经审查批准同意后,持批准件到有关部门办理立项手续。商业行业主管部门对已经开业的网点定期进行经营范围、经营行为等方面的审查。对不合格者限期进行停业整顿,到期仍不合格者收回其开业前颁发的批准件,并函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凡从事旅店、废旧物资回收、刻字等特种行业或经营国家专营专卖商品、劳保用品、烟花爆竹、消防器材、化工危险品等特殊商品,在开办网点前,先经商业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再向公安、卫生以及其他国家授权的部门申请有关的许可证、合格证或其他证书。
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一、商业类
(一)甲级单位
1.单位资历
具有20年以上冷库工程设计工作经历,承担过二个以上冷库容量10,000吨以上、冻结能力100吨/日以上的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设计质量优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2.技术水平
具有制冷专业技术特长,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能独立开展制冷专业基础工作和标准化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
能承担和组织国家和部级标准、规范、定额的编制工作。
能承担援外冷库工程设计。对引进技术有较好的吸收、消化能力。
3.技术力量
技术力量雄厚,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齐全,工程技术人员总数在200人以上,其中高级工程师和工程师人数在100以上。
具有大专学历,从事制冷工艺设计工作20年以上,主持过三个10,000吨以上的冷库工程设计的技术骨干工程师5人以上。
具有同时承担二个10,000吨以上的冷库工程,包括配套的冻结、屠宰等项目设计的能力。
4.技术装备
配有电子计算机等先进计算设备。配有较先进的晒图机、复印机等出版设备。配有较先进的测试设备。
5.管理水平
具有较强的管理力量。设有较健全的技术资料、技术档案和技术情报机构。具有较完善的质量、技术、计划、财务等管理制度。
6.社会信誉
所承担的设计任务在国内受到好评,享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所设计的冷库工程曾获得过部级或省级以上的优秀设计奖。
(二)乙级单位
1.单位资历
具有5年以上冷库工程设计工作经历,承担过二个以上冷库容量5000吨以上、冻结能力50吨/日以上的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设计质量良好,达到国内较先进水平。
2.技术水平
具有制冷专业特长,有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
能承担或部分承担国家和部级标准、规范、定额的编制工作。
对引进技术有吸收、消化能力。
3.技术力量
技术力量强,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齐全。
具有大专学历,从事制冷工艺设计工作15年以上,主持过三个5000吨以上的冷库工程设计的技术骨干工程师3人以上。
具有同时承担二个5000吨以上的冷库工程,包括配套的冻结、屠宰等项目设计的能力。
4.技术装备
配有一般的电算设备。配有较先进的晒图机、复印机等出版设备。配有一般的测试设备。
5.管理水平
具有一定的管理力量。设有技术资料、技术档案和技术情报机构。具有较完善的质量、技术、计划、财务等管理制度。
6.社会信誉
所承担的设计任务在国内受到好评,享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三)丙级单位
1.单位资历
具有3年以上冷库工程设计工作经历,承担过二个以上冷库容量2000吨以上、冻结能力20吨/日以上的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设计质量良好。
2.技术水平
具有一定的制冷专业特长,能参加部级标准、规范、定额的编制工作。
对引进技术有一定的吸收、消化能力。
3.技术力量
具有一定的技术力量,各专业齐全,技术人员配备合理。
具有从事制冷工艺设计工作10年以上,主持过三个2000吨以上的冷库工程设计的技术骨干工程师2人以上。
具有同时承担二个2000吨以上的冷库工程,包括配套的冻结、屠宰等项目设计的能力。
4.技术装备
配有与其承担设计任务相适应的必要技术装备和出版手段。
5.管理水平
具有一定的管理力量。设有技术资料和技术档案机构。具有质量、技术、计划、财务等管理制度。
6.社会信誉
所承担的设计任务在本地区、本行业得到好评,有较好的社会信誉。
(四)丁级单位
1.单位资历
具有2年以上冷库工程设计工作经历,承担过二个以上冷库容量500吨以上的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设计质量良好。
2.技术水平
具有一定的制冷专业特长,能独立承担所规定范围内的冷库工程设计任务。
3.技术力量
各专业基本齐全,技术人员配备基本合理。
具有从事制冷工艺设计工作5年以上,主持过二个500吨以上冷库工程设计的助理工程师2人以上。
具有同时承担二个500吨以上的冷库工程设计的能力。
4.技术装备
配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出版手段。
5.管理水平
具有技术资料和技术档案管理人员。具有质量、技术、计划、财务等管理制度。
6.社会信誉
所承担的设计任务得到本地区、本行业的信任。
行业标准分为哪几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提高商务领域经营、管理、服务及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包括制定和修订商务领域标准,组织实施商务领域标准,对商务领域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第三条 在商务领域内需要统一规范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第四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商务领域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商务领域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全的技术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向本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定商务领域地方标准的建议。第五条 商务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依据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确定,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商务领域标准化指导文件:
(一)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者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
(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或者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第七条 商务部有计划地发展商务领域标准化事业。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商务领域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商务标准化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发展规划,普及标准化知识,增强标准化意识。第八条 鼓励商务领域行业组织及有关机构参与相关国际标准化活动,参加国际标准的研究、制定。
鼓励商务领域企事业单位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第二章 标准化工作的管理第九条 商务部负责管理全国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商务标准化工作的规章和制度;
(二)编制全国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体系纲要;
(三)组织拟订商务领域国家标准;
(四)负责商务领域行业标准的制定、复审以及审批、编号、发布、备案和组织出版发行工作;
(五)组织开展商务领域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
(六)管理商务领域标准化示范工作;
(七)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建立商务领域产品、服务质量检验和认证机构,开展商务领域检验和认证工作。
(八)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九)依法组建、管理商务领域相关专业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下称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根据需要确定商务领域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下称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十)组织全国商务领域标准化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十一)组织参加相关国际标准化活动,统一管理商务领域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商务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商务领域标准化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商务领域行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协助督促、检查单位或个人承担的商务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起草工作;
(四)组织拟订商务领域地方标准;
(五) 宣传贯彻商务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指导商务领域标准化示范工作;
(七)承办商务部委托的其他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第十一条 商务部组织的由用户、生产经营单位、行业协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及有关部门专家组成的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专门从事该专业标准化的技术组织,负责在批准的专业范围内开展标准化技术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专业标准体系目录;
(二)提出制定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年度计划的建议;
(三)协助组织本专业标准的制定和复审工作,协调解决有关技术问题;
(四)承担相应的国际标准化技术工作;
(五)参与审查本专业标准草案,对标准草案提出审查意见并对标准涉及的技术问题负责;
(六)开展本专业标准宣传、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
(七)承办其他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
行业标准一共分为二十类。目前国家统计局所采用的标准,应该是最权威的国家标准。这个标准将行业分为二十大类,分别是:A—农、林、牧、渔业。B—采矿业。C—制造业。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E—建筑业。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H—批发和零售业。I—住宿和餐饮业。J—金融业。K—房地产业。L—租赁和商业服务业。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P—教育。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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