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4号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2020年11月2日应急管理部第3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_王玉普
_2020年11月20日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
(二)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
(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
(四) 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六)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以上的。
第五条 “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置继续进行作业的;
(三)井下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
第六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设立防突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直接认定为突出危险区域或者突出危险工作面的除外);
(四)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数据造假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第七条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正常使用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或者瓦斯超限后不能报警、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第八条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总风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不具有同等能力的;
(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用串联通风的;
(四)未按照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或者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盘)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六)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联络巷中的风墙、风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造成风流短路的;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或者采用倾斜长壁布置,大巷未超前至少2个区段构成通风系统即开掘其他巷道的;
(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未按照国家规定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有关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九)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时,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
(十)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第九条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未设置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或者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三)在需要探放水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未按照国家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破坏)各种防隔水煤(岩)柱的;
(五)有突(透、溃)水征兆未撤出井下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人员的;
(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七)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按照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或者生产矿井延深到设计水平时,未建成防、排水系统而违规开拓掘进的;
(八)矿井主要排水系统水泵排水能力、管路和水仓容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九)开采地表水体、老空水淹区域或者强含水层下急倾斜煤层,未按照国家规定消除水患威胁的。
第十条 “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进行开采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进行开采的;
(三)擅自开采(破坏)安全煤柱的。
第十一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或者开采有冲击倾向性煤层未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或者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未进行采区、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的;
(二)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设置专门的防冲机构、未配备专业人员或者未编制专门设计的;
(三)未进行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或者未进行防冲措施效果检验以及防冲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组织生产建设的;
(四)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违规开采孤岛煤柱,采掘工作面位置、间距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开采顺序不合理、采掘速度不符合国家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布置巷道或者留设煤(岩)柱造成应力集中的;
(五)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人员准入制度的。
第十二条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或者未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的;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三)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继续生产建设的;
(四)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启封火区的。
第十三条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使用被列入国家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
(二)井下电气设备、电缆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三)井下电气设备选型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或者采(盘)区内防爆型电气设备存在失爆,或者井下使用非防爆无轨胶轮车的;
(四)未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或者裸露爆破的;
(五)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六)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第十四条 “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单回路供电的;
(二)有两回路电源线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段的;
(三)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和极复杂的建设矿井,以及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设矿井,未形成两回路供电的。
第十五条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批准后作出重大变更未经再次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二)新建煤矿在建设期间组织采煤的(经批准的联合试运转除外);
(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四)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第十六条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煤矿未采取整体承包形式进行发包,或者将煤矿整体发包给不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未取得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进行生产的;
(三)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四)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承包方再次将煤矿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五)井工煤矿将井下采掘作业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井筒及井下新水平延深的井底车场、主运输、主通风、主排水、主要机电硐室开拓工程除外)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以及转包井下新水平延深开拓工程的。
第十七条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建设的;
(二)改制期间,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建设的;
(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第十八条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分别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者瓦斯等级鉴定弄虚作假的;
(四)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以及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国家规定期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
(五)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下井人数,或者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时伪造记录,弄虚作假的;
(六)矿井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对系统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及屏蔽,或者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
(七)提升(运送)人员的提升机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装保护装置,或者保护装置失效,或者超员运行的;
(八)带式输送机的输送带入井前未经过第三方阻燃和抗静电性能试验,或者试验不合格入井,或者输送带防打滑、跑偏、堆煤等保护装置或者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失效的;
(九)掘进工作面后部巷道或者独头巷道维修(着火点、高温点处理)时,维修(处理)点以里继续掘进或者有人员进入,或者采掘工作面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压风、供水、通信线路及装置的;
(十)露天煤矿边坡角大于设计最大值,或者边坡发生严重变形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
(十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认定的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九条 本标准所称的国家规定,是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国务院及其应急管理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 本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12月3日公布的《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同时废止。
应急管理部关于废止《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
一、政策分析
应急管理体系成立以后,陆续下发了《应急管理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框架》,《应急管理信息化2019年第一批地方建设任务书》《2020年建设任务》等指导文件。
《战略规划框架》是应急管理信息化发展的重要指导文件,其中将应急管理信息化发展划分为 四横四纵 总体架构,形成两网络、四体系、两机制。应急指挥业务的终端、网络、大数据、应用便穿插其中。
2019年下发的11份建设任务书中,涉及应急指挥的相关业务有感知网络,指挥信息网,卫星通信网,应急指挥信息系统。
2020年建设任务书中,涉及应急指挥相关业务有应急指挥视频调度系统、应急指挥窄带无线通信网,为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地方建设的拆解细化。
二、应急指挥建设内容
遵循任务书及实际业务,应急指挥架构图可见(待补充)
是处理重大紧急事件、日常应急值守、应急会议会商、信息化设备存放的物理场所。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及业务需求,需建设相应的物理场所。建设规范参照:
GB-50314《智能建筑设计规范》;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T50311-2000《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工程验收规范》;
CECS-72:97《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工程设计规范(修订本)》等;
感知网络以物联感知、航空感知和视频感知建设为主,重点建设生产安全、自然灾害、城市安全领域和应急处置现场。
在生产安全领域,推动高危行业领域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建设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采集风险隐患感知数据。地方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相关采集规范,建设数据采集系统,汇集三场所三企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企业和烟花爆竹等单位的感知数据。接入数据标准可参考各地方发布的《煤矿感知数据接入规范》、《尾矿库感知数据接入规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存储单元(储罐区和库区)感知数据接入规范》等。
在自然灾害领域,主要建设森林草原火险火情感知网络,同时汇集地震、地质、水旱、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的风险监测监控信息,可参照《森林草原火险预报感知数据采集规范》、《林区雷电感知数据采集规范》、《防汛抗旱感知数据交换规范》 等。
承载了应急决策、指挥调度、协同会商等核心业务系统,纵向实现部省市县(乡镇)贯通,横向实现应急管理局、消防队伍、(地震局)、(煤矿安监分局)的汇聚接入,并且与政务外网、互联网、指挥通信网实现互通。地市或区县级应急部门/消防队伍一般需与 纵向应急局/消防队伍的联通,横向联通应急救援队伍、地政局等相关单位 。建设内容可参照2019年地方建设任务书2、《GB50174-2017数据中心设计规范B 级》等规范;
可视化指挥调度
按照省级统筹、分层建设、急用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建成省市县三级贯通的可视化指挥调度系统。短期内各地通过购置移动音视频采集设备、升级应用系统等方式建成全省可视化指挥调度体系中长期各地要推进设备和技术更新迭代,配置应急通信指挥车、卫星便携站和无人机等先进装备,提升现场视音频质量和保障水平。
主要组成部分有视频会议系统、监控系统、移动终端(无人机、单兵、记录仪、车载等)。通过政务网、互联网、无线宽带/窄带实现上下级可视化平台的级联;通过协议转换、融合通信系统实现可视化系统间的融合互通。相关标准可参照2020年地方建设任务书1;《灾害事故现场音视频采集和传输技术规范》;《应急管理部视频会议系统通用技术规范》;
数据治理部分
主要是各部门各系统应急数据的提取、清洗、转换等,实现对应急数据的标准化处理数据。
"自然灾害综合监测/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应用系统",是根据当地需求建设的智慧消防、防汛抗旱、森林防火、智慧安监等系统,相关厂商包括福建四创、浙江图讯、鲁尔信息等专业厂商。
三、应急指挥实施路径(待完善)
指导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建设比较重要的两点是 分级建设、分阶段建设
第一阶段,夯实基础,开发应用,上下对接
部本级完成顶层设计;完成云计算平台、大数据应用平台、指挥信息网、卫星通信骨干建设;建成移动办公APP、急用业务系统、办公系统的上线运行;
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完成地方应急管理信息化规划;完成物理场所装修改造 ;拉通省内指挥信息网建设;建设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大力推动感知网络建设。
第二阶段,强化覆盖,深化应用,专项突破
部本级继续实施数据治理工程,完善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功能,形成全国应急管理“一张图;持续发布信息化标准规范
地方按统一标准建设卫星通信网;完善可视化指挥调度系统建设,实现纵向贯通、横向联通;继续加强省-市-县三级无线通信网建设应用:完成省级数据资源汇聚与治理
第三阶段:提质增放,技术升级,自我进化
部本级:应急管理通信网络实现全国系统联通;数据中心布局、数据治理体系、标准规范基本完善;指挥救援、监测预警等业务系统基本实现智能化。
地方上实现感知网络全域覆盖、有线、无线、卫星通信网实现广域覆盖、随遇接入,数据统一接入到应急管理大数据平台,应急管理业务全面实现信息化。
企业应急预案规定
一、废止《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4号)。二、废止《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三、废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四、废止《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简述应急预案编制的目的、作用等
如:为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规范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
响应程序,迅速有效地控制和处置发生的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环境破坏、社会影响,制定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简述应急预案编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行业管理规定、技
术规范和标准等
如: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4)《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说明应急预案在本企业适用的范围以及事故的类型
如: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单位名称),所发生的火灾事故、触电事故、物体打击事故
预案体系,说明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情况。
如:本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火灾事故专项预案、触电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物体打击享故处置方案
1.5应急工作原则
说明本单位应急工作的原则,内容应简明扼要、明确具体如: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统一指挥、协调配合、立足自救,反应快捷、企业自救与专业救援相结合等。
参考资料:
应急预案范文_企业应急预案大全_应急预案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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