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景区规划一定会征收吗?

   2022-07-25 19:14:53 网络1120
核心提示: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一定要进行拆迁。在确有需要搬迁的情况下才需要搬迁。房屋被划到自然保护区内需要征收拆迁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补偿,补偿标准由自然保户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屋被划到自然保护区

土地被景区规划一定会征收吗?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一定要进行拆迁。在确有需要搬迁的情况下才需要搬迁。

房屋被划到自然保护区内需要征收拆迁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补偿,补偿标准由自然保户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屋被划到自然保护区内拆迁的补偿如下:

1、房屋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拆迁征地程序违法被征地人可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征地主体违反征地程行为同时构成对被征地人合法权益侵害的,还必须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为了保证征地权的有序运行,征地主体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履行义务,如果征地主体违背法定的程序,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征用农村土地作旅游区,国家应怎样补偿?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元;二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8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到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三、青苗补偿

青苗补偿标准按《渝北区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见附表1)执行。

四、构(附)着物补偿

征地范围内,镇街、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集体土地上的构(附)着物采取据实清理补偿方式;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含宅基地)上的构(附)着物可采取据实清理或综合定额补偿方式,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统一选择其中一种。

(一)据实清理补偿。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清理登记,并分别按《渝北区征收土地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标准》(见附表2)和《渝北区征收土地构筑物补偿标准》(见附表3)计算补偿。

(二)综合定额补偿

1.村民小组集体所属构(附)着物综合定额补偿,根据批准征收的土地面积,按照2200元/亩的标准计算补偿。补偿费用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拨付给村民小组,由其按规定分配和管理使用。

2.个人在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构(附)着物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地村民小组人均土地面积为依据,结合地区类别,根据被征收土地面积,按《渝北区征收土地构(附)着物综合定额补偿标准》(见附表4)计算补偿。补偿费用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支付给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按规定进行补偿。

3.个人在征地范围内的生活附属设施按照每户2000元的标准补偿。

五、房屋补偿

(一)房屋补偿的标准按《渝北区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见附表5)执行。

(二)征地农转非人员房屋未被拆迁且未纳入住房安置对象的,征地单位根据该农转非人员持有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宅基地面积,按照16000元/亩的标准向被征地村民小组一次性支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

六、住房安置

(一)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1个自然间的安置标准为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二)住房安置可采取统建优惠购房安置、货币安置的方式,由住房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申请选择其中一种。

(三)积极推行住房货币安置方式。住房货币安置款等于住房货币安置合同履行时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住房货币安置价格乘以应安置建筑面积。

(四)安置房的建安造价、综合造价、普通商品房价格及住房货币安置价格由区建设、房管、物价、国土部门共同核定公布。

(五)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不实行自建住房安置。

土地规划为旅游是什么意思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需根据征收建设项目,和被征收土地的性质以及被征收前的年产值来确定。建议你可参考《土地管理法》第47条对土地征收补偿的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偿费支付给其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偿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土地管理法》第49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9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 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有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管理法》第81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一律不准转让或买卖。宅基地不属于村民的私有财产,因而不能继承。但村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之转移。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根据这一规定,农民买卖房屋后,应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1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3条规定: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28条规定: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例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是土地规划的用途。全名为风景旅游用地区,指城乡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具体可见《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规定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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