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设备是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统称如下:
1、装备、器材及附属物。
2、军用设备,亦称“保障装备”。军队用于完成各种任务所设置的装备、器材及附属物的统称。
3、它是武器装备的组成部分,是为了有效使用战斗装备所必须的设备和军事技术器材。包括:野战工程机械、渡河器材、三防(防核、防化学、防生物武器)装备、通信指挥器材、侦察探测器材、雷达、声纳、电子对抗装备等等。
企业生产军用设备是军品和民品吗
是
军事装备不在特种设备管理范围。军事装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军事装备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法。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一百条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法。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是。企业生产军用设备是军品和民品,军品是军工企业生产的军品。而民企生产的产品,只要是具有军事用途,就可称为军品,可以不受以上条框限制。军用设备,亦称“保障装备”,是军队用于完成各种任务设置的装备、器材及附属物的一种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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