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济宁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中心是光考试还是培训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相关人员岗位职责;
(2)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3)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规定;
(5)特种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和运行记录规定;
(6)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检和实施规定;
(7)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规定;
(9)特种设备采购、验收、安装、改造、使用、修理、报废等管理规定;
(10)特种设备应急专项预案及演练规定;
(12)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11)贯彻执行本规则以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接受安全监察的规定。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
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考试。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培训,重点是提高作业人员安全作业的技能与预防事故、处理突发事件的实际能力。专业技术培训应按照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制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并参照其指定的专业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考核的题库和推荐的培训教材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具体的学时和内容应当根据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确定。安装、维修保养等作业人员参加取证的专业技术培训不得少于160个学时,使用操作门机及其他作业人员参加取证的专业技术培训不得少于80个学时。专业技术理论培训内容包括:设备的性能、结构和基本原理,备控制部位和安全装置的名称、作用与使用方法。设备安全操作的规程和技术,设备维护和保养的方法,一般常见故障、突发事件和事故的判断与处理方法,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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