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全文)

   2017-05-16 09:33:45 5200
核心提示:文章摘要:围绕加快金融中心建设,出台加强金融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支持政策,加大金融人才和团队支持力度,引进培养一批高素质

深圳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全文)

  人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也是创新活动中最为活跃、最为积极的因素。深圳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一再证明,抓人才就是抓发展,强人才就是强实力,没有人才优势就不可能有发展优势、创新优势、产业优势。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深圳工作重要批示精神,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全面推进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加快建设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努力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必须坚持人才优先发展,聚天下英才而用之,最大限度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根据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文件和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实行更具竞争力的高精尖人才培养引进政策

  (一)实施杰出人才培育引进计划。未来五年重点培养一批具有成长为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潜力的人才并争取入选3—4名,重点引进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以及两院院士等杰出人才15名左右。对我市新当选的两院院士和新引进的杰出人才,每人给予100万元工作经费和600万元奖励补贴。每培养一名两院院士给予培养单位500万元奖励。支持企事业单位设立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传帮带培养创新人才,符合条件的给予50万元—100万元开办经费资助。

  (二)深化和拓展“孔雀计划”。市财政每年投入不少于10亿元,用于培育和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经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和海外A类、B类、C类人才,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60万元奖励补贴。经评审认定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给予最高1亿元资助。对成长性好和业绩突出的团队项目,根据实际需求予以滚动支持或追加资助。

  (三)培育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预备项目团队。对具有成长潜力、但未入选“孔雀计划”的创新创业团队,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四)加强基础研究人才稳定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从事基础前沿研究的高层次人才,给予相对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对于基础前沿类科技计划(专项),可提供若干周期的项目经费支持。

  二、大力引进培养紧缺专业人才

  (五)设置专业人才特聘职位。探索在专业性较强的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设置高端特聘职位,实施聘期管理和协议工资,通过灵活方式吸引集聚岗位急需的高层次专业人才。

  (六)优化党政人才队伍专业结构。立足中长期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引进培养党政紧缺专业人才。实施“双百苗圃计划”,遴选100名左右金融、工程技术、科技类等紧缺专业人才到任务重、工作难的岗位“墩苗”;招录100名左右金融、工程技术、科技类等专业高校毕业生到机关基层做“种苗”。

  (七)吸引集聚金融产业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围绕加快金融中心建设,出台加强金融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支持政策,加大金融人才和团队支持力度,引进培养一批高素质、创新型、国际化金融专业人才。

  (八)加快引进培养城市管理治理专业人才。大力引进培养城市规划设计、市政管理、环境工程、勘探监测、应急预防、防灾减灾和经济管理、基层社会管理、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建立城市公共安全技术研究机构,快速集聚城市管理治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智力服务专业人才。开展基层社会治理队伍系统培训,不断提升责任意识、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九)加强教育系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完善“鹏城学者计划”,每个实施周期设置长期和短期特聘教授岗位各不少于45个,并给予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薪酬待遇。深入实施基础教育系统“名师工程”,引进培养一批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名校长、名教师、名班主任和教育科研专家。

  (十)深入实施医疗卫生“三名”工程。重点引进培育名医(名科)、名医院、名诊所,吸引一流医学人才和团队,对引进的高水平医学团队给予800万元—1500万元的资助。结合推进卫生系统事业单位改革,选聘一批专业化、职业化的医院院长和高水平医生。

  (十一)引进培养高水平人文社科专业人才。实施“文化菁英集聚工程”,通过引进、遴选培养和提供稳定经费支持、平台支持等方式,集聚一批哲学社会科学、新闻出版、文化艺术、文化专门技术和创意人才。

  (十二)优化企业家成长环境。建立有利于企业家参与创新决策、凝聚创新人才、整合创新资源的新机制,进一步营造尊重、关怀、宽容、支持企业家的社会文化氛围,建立“亲、清”的新型政商关系。培育完善职业经理人市场,建立企业培育和市场化选聘相结合的职业经理人制度。合理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化选聘比例,选择若干家市属中小企业开展经营班子整体市场化选聘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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