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
199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主持制定,2001年11月26日实施。本标准适用于集约化、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
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冲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集约化畜禽养殖业干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粪大肠菌群数、蛔虫卵数)、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要求畜禽养殖业必须设置废渣的固定储存设施和场所,储存场所要有防止粪液渗漏、溢流措施。用于直接还田的畜禽粪便,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还田时,不能超过当地的最大农田负荷量。禁止直接将废渣倾倒入地表水体或其他环境中。避免造成面源污染和地下水污染。
(2)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
该技术规范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选址要求、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畜禽粪便贮存、污水处理、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饲料和饲养管理、病死畜禽尸体处理与处置、污染物监测等污染防治的基本技术要求。
规范要求畜禽养殖场的建设应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根据本场区土地(包括消纳本场区产生粪便污水的土地)对畜禽粪便的消纳能力,确定新建畜禽养殖场的养殖规模。对于无相应消纳土地的养殖场,必须配套建立具有相应加工(处理)能力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或处理(置)机制。畜禽养殖场的设置应符合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3)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7959—1987)
该标准于1987年颁布实施,适用于全国城乡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效果的卫生评价和为建设垃圾、粪便处理构筑物提供卫生设计参数。规定了高温堆肥的卫生要求,包括堆肥温度、蛔虫卵死亡率、粪大肠菌群菌值、苍蝇等指标;规定了沼气发酵的卫生要求,包括密封贮存期、高温沼气发酵温度、寄生虫卵沉降率、血吸虫卵和钩虫卵、粪大肠菌值、蚊子、苍蝇、沼气池粪渣等指标。
(4)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NY/T 388—1999)
该标准是农业部制定的农业行业标准,于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分为三部分:畜禽场必要的空气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畜禽饮用水的水质标准。适用于畜禽场的环境质量控制、监测、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的评价及畜禽场环境质量的评估。
(5)畜禽养殖产地环境评价规范(HJ 568—2010)
该标准由环境保护部2010年4月16日批准,2010年7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是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系列评价标准之一,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在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参照该系列标准中的指标和监测、评价方法评估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状况。该标准仅适用于法律允许的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和放牧区的养殖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不适用于畜禽产品加工生产地的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6)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
该标准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9月30日批准,12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区)污染治理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该标准适用于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污染治理工程从设计、施工到验收、运行的全过程管理和已建污染治理工程的运行管理,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统计局统计农林牧副渔业标准是怎么统计的
法律分析:畜禽养殖场标准化创建的主要内容有:
1. 畜禽良种化。因地制宜,选用高产优质高效畜禽良种,品种来源清楚、检疫合格。
2. 养殖设施化。养殖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畜禽圈舍、饲养和环境控制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
3. 生产规范化。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畜禽饲养管理规程,配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生产过程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4. 防疫制度化。防疫设施完善,防疫制度健全,科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
5. 粪污无害化。畜禽粪污处理方法得当,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国家对畜牧养殖有什么补贴标准
1、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等于农、林、牧、渔各业总产值之和。用产品法计算。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计算方法,一般采用"产品法"进行计算,即凡是有产品产量的,都按产品产量乘以其产品单价求得每一种农产品的产值,然后将四业产品的产值相加求得。农林牧渔业的总产值的计算范围,是指在日历年度内行政辖区内各种经济类型及各种经营方式所生产的农林牧渔业产品总量。包括农民和集体、机关、团体、学校及国营农林牧渔场生产的产品。但是不包括农业科学试验单位作为试验用的农产品和军事部门的军马生产。农、林、牧、渔业各自的统计范围是:
产值
(1)农业产值:
A、种植业:从事农作物栽培获得的产品产值;
B、其它农业:采集野生植物产值和农民家庭兼营的工商业产值;
(2)林业产值 = 营林产值+采集林产品产值+村及村以下采伐竹木产值
(3)牧业产值指饲养牲畜、家禽产值和出售蓄禽产品产值。
(4)渔业产值包括从水域中捕捞的野生或人工养殖的动、植物产品产值。
2、工业总产值 = 成品产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期初期末差额价值采用工厂法计算:内部不允许重复计算,之间可以重复计算。
3、建筑业总产值 = 建筑工程产值+设备安装工程产值+房屋构筑物修理产值+非标准设备制造产值。其中:建筑工程产值包括建筑工程产值和装修工程产值;设备安装工程产值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 房屋构筑物修理产值不包括被修理房屋本身的价值;计算方法是用实际完成的实物工程量乘以单价(结算价格)
4、运输业总产值 = 营运收入+服务收入 邮电业总产值 =全部营业收入
特点:运输邮电业的生产活动是一种不直接生产具体货物的服务活动。它担负着把货物从生产地转移到使用地的职能,从而使产品的使用价值得以实现,价值得以提高。
5、 零售贸易业总产值= 商品销售收入—商品进价—外购运费和装卸搬运费
餐饮业总产值=全部营业收入
特点:零售贸易业和餐饮业不生产货物,而是在完成货物由生产者到消费者的转移过程中,使货物的使用价值得以实现,价值得以提高。
6、 盈利性服务业总产值 = 营业(业务)收入非盈利性服务业总产值 = 经常性支出 + 虚拟固定资产折旧费(指没有经营收入或不能以收抵支的单位)
1、国家对畜牧业用地、用水、用电有一定的优惠政策。首先,在用地方面,政策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合理安排畜牧业生产用地,对规模养猪场(小区)生产和管理设施、附属建筑物,视为农业用地,并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其次,在用水方面,水利部门对规模养猪场(小区)用水免收地下水资源费再次,在用电方面,电力部门对畜禽养殖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2、从2005年开始,我国开始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2012年畜牧良种补贴资金12亿元,主要用于对项目省养殖场(户)购买优质种猪(牛)精液或者种公羊、牦牛种公牛给予价格补贴。2013年,生猪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猪40元奶牛良种补贴标准为荷斯坦牛、娟姗牛、奶水牛每头能繁母牛30元,其他品种每头能繁母牛20元肉牛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牛10元羊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只种公羊800元牦牛种公牛补贴标准为每头种公牛2000元。
3、国家有专门的畜牧标准化规模养殖支持政策。
从2007年开始,中央财政每年安排25亿元在全国范围内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2亿元资金支持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2009年开始中央资金增加到5亿元2012年中央财政新增1亿元支持内蒙古、四川、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肉牛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开展改、扩建。
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养殖场(小区)水电路改造、粪污处理、防疫、挤奶、质量检测等配套设施建设等。2013年国家将继续支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
4、当前,我国动物防疫补助政策主要有以下四种: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限西藏、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政策强制免疫疫苗由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政府招标采购,兽医部门逐级免费发放给养殖场(户)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按比例分担,养殖场(户)无需支付强制免疫疫苗费用。
畜禽疫病扑杀补助政策: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小反刍兽疫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和布病、结核病阳性奶牛实施强制扑杀对因重大动物疫病扑杀畜禽给养殖者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助,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政策:补助经费用于对村级防疫员承担的为畜禽实施强制免疫等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经费的劳务补助,2012年中央财政投入7.8亿元补助经费。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国家对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对养殖环节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给予每头80元的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5、对于生猪大县,国家还有专门的奖励政策。
2012年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35亿元,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具体包括规模化生猪养猪场(户)猪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的支出,生猪养殖大户购买公猪、母猪、仔猪和饲料等的贷款贴息和保险保费补助支出,生猪流通和加工方面的贷款贴息支出,生猪防疫服务费用支出等。
同时,奖励资金按照“引导生产、多调多奖、直拨到县、专项使用”的原则,依据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权重分别为50%、25%、25%进行测算。2013年中央财政继续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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