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9)

   2023-03-27 12:41:25 网络880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科技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明确有关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履行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未组建工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有职工代表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九条 有关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信息交流、技术咨询、教育培训等服务,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研究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

(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四)具有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危险作业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六)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七)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应急管理制度;

(九)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十)安全生产档案制度;

(十一)安全生产投入以及费用管理制度;

(十二)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十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十四)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督查、巡查、考核制度;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单位和符合行政执法身份的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畜牧业管理、商务、民政、教育、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林业和园林、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水务、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体育、卫生健康、粮食和物资储备、人民防空、邮政、供销、科学技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业务(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度项目计划中安排一定额度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重点行业和领域转型升级、专项奖励、政策性补贴和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等。第八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平台,并通过平台与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生产经营单位网络连接,实现安全生产信息共享。第九条 有关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信息咨询、技术交流、教育培训等服务,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参与制定安全生产相关标准。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开展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活动,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事故防范、救援能力。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义务,加强对安全生产的舆论监督。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者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应急处置、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等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是强制性行业标准吗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区内装卸、过驳、仓储危险货物等行为。第三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六条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一)涉及储存或者装卸剧毒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

(二)沿海50000吨级以上、长江干线3000吨级以上、其他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危险货物码头;

(三)沿海罐区总容量100000立方米以上、内河罐区总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危险货物仓储设施。

其他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第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港口建设的有关规定。第八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或者单位、人员密集区、敏感性设施和敏感环境区域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三)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危险货物建设项目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四)依法需取得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文件。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核查文件是否齐全,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对材料齐全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对不属于本级审查权限的,应当在受理后5日内将申请材料转报有审查权限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转报时间应当计入审查期限。第十条 负责安全条件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对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和评价不全面或者不准确的;

(二)对安全预评价报告中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四)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五)未依法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

(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安全条件审查过程中,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现场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第十一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应当予以通过,并将审查决定送达申请人。对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是强制性行业标准。G开头的为国家强制性标准。

JGJ 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 88号)的要求。

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的标准。于2011-12-07发布,2012- 07 -01实施。

扩展资料: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检查评定项目(含保证项目与一般项目)

1、安全管理

主要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应急救援等。

2、文明施工

主要检查现场围挡、封闭管理、施工场地、材料管理、现场办公与住宿、现场防火等。

3、基坑工程

主要检查施工方案、基坑支护、降排水、基坑开挖、坑边荷载、安全防护等。

4、模板支架

主要检查施工方案、支架基础、支架构造、支架稳定、施工荷载、交底与验收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以上就是关于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9)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百科头条
推荐图文
推荐百科头条
最新发布
点击排行
推荐产品
网站首页  |  公司简介  |  意见建议  |  法律申明  |  隐私政策  |  广告投放  |  如何免费信息发布?  |  如何开通福步贸易网VIP?  |  VIP会员能享受到什么服务?  |  怎样让客户第一时间找到您的商铺?  |  如何推荐产品到自己商铺的首页?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粤ICP备15082249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