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为方物流有限公司怎么样?

   2023-04-19 11:43:19 网络1110
核心提示:常州为方物流有限公司是一家集仓储、运输、配送为一体的专业化现代物流公司,公司在物流业中的市场口碑很好。常州为方物流有限公司的优势:1、公司自备3.3米、3.8米、4.2米、5.2米、6.2米以及6.8米提、送货车辆十余辆,合同车辆300余辆

常州为方物流有限公司怎么样?

常州为方物流有限公司是一家集仓储、运输、配送为一体的专业化现代物流公司,公司在物流业中的市场口碑很好。

常州为方物流有限公司的优势:

1、公司自备3.3米、3.8米、4.2米、5.2米、6.2米以及6.8米提、送货车辆十余辆,合同车辆300余辆,可以有效保证运输安全及装载能力,与全国多个城市物流网点签署了长期合作协议。

2、常州为方物流有限公司可以24小时提供货物查询、业务咨询、信息反馈等服务,另外公司拥有先进的物流技术与装备,业务领域涉及纺织、化工、机械设备、制药、电子、建材、家具、食品、超市配送、原材料等行业,拥有覆盖全国的物流运行网络,服务的客户遍及全国各地。

3、公司服务种类多样,主要以公路运输为主,同时可提供铁路和航空运输的多式联运,货物仓储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管理,还可以为广大客户提供第三方物流方案设计,咨询,企业物流资源整合的综合性物流服务。

注意事项:

1、具备企业资质是客户选择物流公司的基本需求,那品牌和口碑则是让客户优先选择的原因,品牌、口碑是伴随企业发展而逐渐提升的,代表的是企业对于市场的影响力,能够在市场中产生品牌差异,让用户在心理上越来越信任,从而减少物流服务商的选择。

2、是否能够做到准时发车、准时到达、准时配送是选择物流公司的标准之一。无论采用什么车型发车,能够保障货物准时、安全的企业,明显货源和客源都比较稳定。

我国现在的物流标准化实施存在那些方面的问题,以及想对应的解决措施?拜托各位了 3Q

常州市地处长三角的核心地带,是长三角地区制造业发展较快的地区,对江苏乃至长江经济带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常州上榜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名单,意味着常州正全面提升高质量发展水平、全方位推进现代化建设,处处充满发展商机。当前,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是提升江苏实体经济尤其是制造业竞争优势的重要突破口。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力发展物流对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改善社会投资环境、缓解就业压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加快,物流产业作为一种新兴的复合型产业,将运输、装卸、搬运、包装、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功能于一体,已成为国民经济和全球经济新的增长点,对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冷链基地,是以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为特征的循环型物流,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是21世纪物流发展的主要方向和发展趋势。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互联网+冷链物流”模式对企业物流运输进行了全方位的优化,也成为常州建设国家冷链物流示范城市的重要内容。在行业快速发展和国家大力扶持下,冷链物流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但在发展的同时仍存在物流大通道建设滞后、物流成本高、新业态发展落后等问题。

随着行业发展环境的改善和市场需求的不断提高,我国冷链物流行业的市场规模在不断扩大。冷链物流市场的快速发展受到了物流需求的带动。新形势下,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不断增长,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为冷链物流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市场基础。物流产业的转型能有效地推动各个产业的生产方式、流通方式和产业结构的升级,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关于快递有什么法律法规么?

一、物流标准化的概念 物流标准化是指以物流系统为对象,围绕运输、储存、装卸、包装以及物流信息处理等物流活动制定、发布和实施有关技术和工作方面的标准,并按照技术标准和工作标准的配合性要求,统一整个物流系统的标准的过程。 二、我国物流标准化存在的问题 1.物流标准化基础薄弱。其一,我国物流业起步较晚,基础比较薄弱。在物流的基础设施、管理体制、管理水平、人员素质等诸多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对物流的许多概念、甚至基本概念,往往处于一知半解的状态,甚至对“物流”的内涵与外延,都缺乏明确的认识。其二,物流标准化的市场基础比较薄弱,直接影响到我国物流标准化的实施。 2.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低。尽管我国已制定了许多相关条例,但在实施过程中物流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还比较低。如有些企业生产部门库存管理不严,原材料积压严重;运输部门运送不及时,使物流受阻;流通部门仓库管理不善,造成货物残损,损失严重;装卸部门的装卸不当,造成的损失等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较低的表现。 3.物流标准缺乏统一规范。目前,我国物流系统的发展还处于低级阶段,物流各环节标准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首先,基础设施方面和装备条件落后,与物流产业的发展要求相比仍然有较大的差距。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总体规模仍然很小,各种物流设施及装备的技术水平和设施结构不尽合理、标准化程度较低,不能充分发挥现有物流设施的效率。其次,物流器具标准不配套,其中以托盘标准的问题最典型。最后,物流包装标准与物流设施标准之间缺乏有效衔接,所以导致了物流无效作业增多,物流成本上升,物流服务质量落后,严重制约了物流效率的提高。 三、我国物流标准化发展滞后的原因分析 1.物流标准化的认知程度低。目前,我国企业中的物流从业人员对物流标准认知程度普遍偏低,还有很多物流操作人员根本不知道有相关物流标准的相关内容。而且,目前物流仍然采用传统的经销渠道,企业对物流的运作方式方法和技术手段等普遍缺乏全面了解,先进的技术装备使用率很低,公司还是以传统的手段服务于客户,所以导致物流成本居高不下,这也是阻碍物流标准实施的直接原因。 2.物流市场发育程度低。目前,物流市场上存在着现实需求不足与潜在需求巨大之间的矛盾。一方面企业自理物流能力较强,多数拥有自己的仓库和车队。另一方面,企业普遍认为自理物流成本过高,希望物流服务社会化。同时在完善服务功能、降低货损率、改善服务态度等方面有较高要求。因此,在企业的微观层面有着巨大的潜在物流服务需求。 3.物流专业人才短缺。物流作为一种新型的管理技术,涉及的领域极其广泛,这就要求物流管理人员不但要熟悉整个工艺流程,而且要精通物流管理技术、掌握企业内部物流以及向外延伸的整条供应链的管理等综合知识。从整体来看,我国在物流研究和教育方面还非常落后,而且物流专业教育尚未形成一个完善的教育培养体系,具备综合物流知识的管理和技术人才严重缺乏,难以满足企业物流现代化的需要。 4.外部条件制约。现代物流发展的重要基础之一是信息化,而现在企业的网络平台建设等都还刚刚起步,实际应用有限。在信息系统建设上,还缺乏对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及时性等方面的具体政策规定,还没能形成统一的物流信息系统技术标准及信息共享协议,阻碍了物流信息系统的建设。 四、提高物流标准化的措施 1.政府应以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参与物流标准化建设。政府部门是国家标准的组织制定者和推广者,在国家标准的制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企业是标准的最终执行者,物流标准的推广必须有企业的配合。企业是务实的,利益是它们平衡取舍的关键。政府可以在推广标准化方面予以政策支持和制约。 2.行业协会应发挥引导协调作用。行业协会应鼓励催促行业中各企业参照国际先进物流标准,努力打破条块分割和地方保护主义,统筹规划,整合物流资源,从整个经贸发展的需要来规划物流产业的网络布局,加大行业协会的发展与引导作用,同时通过行业协会中间联络作用,使行业内各个企业在物资流通活动中得到统一与协调。 3.积极借鉴、采用国外先进物流标准,注重与国际物流标准接轨。在物流标准化工作中,不仅要立足国内实际情况,同时还要着眼于国际,加强物流标准化与国际物流标准化的接轨。由于我国物流标准化起步较晚,在建立物流标准化体系时,要充分借鉴我国和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和先进技术,积极采用国内和国外先进标准和标准化方法。这是保证物流标准体系科学合理、少走弯路的有效方法。 4.尽快出台基础性实用标准,逐步推出新标准。物流标准化是一个水到渠成的自然过程,在短期内推广完善物流标准化体系不切实际。由于一些基本概念的模糊和基础资料的匮乏,严重影响了我国物流业的发展,所以应尽快出台基础性实用标准,进而在考虑物流各环节协调的基础上,对现行的各种国家已颁布的与物流活动有关的标准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比较分析,全面整理,淘汰影响物流业整体发展的旧标准,尽可能地以国际标准为基本参照系逐步推出新标准,同时保持各种相关标准的协调一致,逐步完善物流标准化体系。 5.重视物流标准化人才的培养。目前,我国物流标准化人才奇缺,这将直接影响企业物流的发展。为此,就要积极培养现代物流人才,包括多种方式的培训,比如从企业现有人员中选择部分有学历、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到有关大专院校深造,也可以引进国外物流人才。同时,还要尽快建立起人才激励机制,培养造就一大批熟悉物流业务、具有跨学科综合能力的物流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这样才能更好的发展仓储中心的物流标准化。

可以参考《快递暂行条例》

快递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良好的快递业营商环境,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快递业竞争秩序,不得出台违反公平竞争、可能造成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以及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

第五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快递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快递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收集、共享与快递业安全运行有关的信息,依法处理影响快递业安全运行的事件。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快递行业组织应当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守法、诚信、安全经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不断提高快递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 国家加强快递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快递业信用记录、信息公开、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提高快递业信用水平。

第九条 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利用和再利用。

第二章 发展保障

第十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快递业发展规划,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快件大型集散、分拣等基础设施用地的需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相关配套规定,依法保障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农村、偏远地区发展快递服务网络,完善快递末端网点布局。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促进自动化分拣设备、机械化装卸设备、智能末端服务设施、快递电子运单以及快件信息化管理系统等的推广应用。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不得禁止快递服务车辆依法通行。

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等部门,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行驶时速、装载质量等作出规定,并对快递服务车辆加强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

快递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车辆。快递从业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快递从业人员所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照民事侵权责任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合同、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等方式,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快递业与制造业、农业、商贸业等行业建立协同发展机制,推动快递业与电子商务融合发展,加强信息沟通,共享设施和网络资源。

国家引导和推动快递业与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行业的标准对接,支持在大型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配套建设快件运输通道和接驳场所。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开展进出境快递业务,支持在重点口岸建设进出境快件处理中心、在境外依法开办快递服务机构并设置快件处理场所。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完善进出境快件管理,推动实现快件便捷通关。

第三章 经营主体

第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核定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向社会公布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名单,并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并应当自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

前款规定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为用户提供统一的快件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

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第二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保护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职业操守、服务规范、作业规范、安全生产、车辆安全驾驶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第四章 快递服务

第二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

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第二十二条 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事项:

(一)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二)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三)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

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节假日期间根据业务量变化实际情况,为用户提供正常的快递服务。

第二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规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损毁。

法律法规对食品、药品等特定物品的运输有特殊规定的,寄件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第二十六条 快件无法投递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退回寄件人或者根据寄件人的要求进行处理;属于进出境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海关和检验检疫手续。

快件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于信件,自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超过6个月无人认领的,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二)属于信件以外其他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登记,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

(三)属于进境快件的,交由海关依法处理;其中有依法应当实施检疫的物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第二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实行快件寄递全程信息化管理,公布联系方式,保证与用户的联络畅通,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快件查询等服务。用户对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用户。

第二十九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停快递服务的,应当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向社会公告暂停服务的原因和期限,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第五章 快递安全

第三十条 寄件人交寄快件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禁止寄递物品的目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验视内件,并作出验视标识。寄件人拒绝验视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受寄件人委托,长期、批量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寄件人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三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经过安全检查的快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的,不免除委托方对快件安全承担的责任。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并加强对安全检查人员的背景审查和技术培训;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企业对安全检查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发现寄件人交寄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发现已经收寄的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分拣、运输、投递。对快件中依法应当没收、销毁或者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对其他禁止寄递物品以及限制寄递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快递服务安全。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并立即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以下列事项为重点:

(一)从事快递活动的企业是否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实施;

(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是否妥善处理用户的投诉、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加强对快递业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提高快递业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监督检查措施。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现场检查,有权查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管理快递业务的电子数据。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依法开展执法活动,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场所,包括快件处理场地、设施、设备。

第三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联系方式,方便公众举报违法行为。

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从事快递活动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开办快递末端网点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未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未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停快递服务,未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暂停服务的原因和期限,或者未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第四十一条 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未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未实行统一管理,或者未向用户提供统一的快件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二条 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前款规定行为,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三)收寄快件未查验寄件人身份并登记身份信息,或者发现寄件人提供身份信息不实仍予收寄;

(四)未按照规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

寄件人在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的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

(二)未定期销毁快递运单;

(三)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情况,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由邮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国家邮政局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快件跟踪查询信息服务规范》。

《快件跟踪查询信息服务规范》适用于快递服务组织提供的国内快件、国际快件和港澳台快件的跟踪查询信息服务。《快件跟踪查询信息服务规范》的内容分别为必选和可选两类。

2014年9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力促快递业内外资公平有序竞争。决定进一步开放国内快递市场,推动内外资公平有序竞争。这正是要发挥鳗鱼效应,让国内外快递企业同台竞争,倒逼国内企业改善经营管理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2009年,新《邮政法》颁布实施,早已在中国市场开展快递业务的外资物流公司开始向中国政府申请国内快递许可。

外资快递一直看好中国市场的成长前景。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部主任赵玉敏表示,“随着外资快递巨头进入国内快递市场,将加剧市场竞争,提升市场效率。”她分析认为,一方面,外资企业进入将加剧国内市场竞争,不仅中小快递企业,即使大型快递企业也将面临严峻的挑战;另一方面,外资快递巨头经营模式成熟,在管理、信息技术等方面具有竞争优势,这些都将促使国内快递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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