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2022-05-30 01:10:59 网络600
核心提示: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及相关活动,必须遵

青海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及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地区的节能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相关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省节能技术中心负责全省节能日常监察工作。第四条 节能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优化结构、多能互补、技术进步、降耗增效、治污达标、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改善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和供应,积极培育节能产业,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合理调整能源消费结构,使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倡使用清洁能源。鼓励和支持节能技术的研究、引进、推广,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节能技术市场。第七条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重视和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节能科技知识,增强全社会的节能意识。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节能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节能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州、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

节能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条 禁止新建国家明令禁止的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建设,必须符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综合性工程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有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内容,并经节能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查。未经审查通过的项目,不得批准设计;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节能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技术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达不到要求的,应当限期治理。第十二条 省节能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对生产过程中耗能较高的产品,制定、公布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并对实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企业定期检查考核。第十三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节能管理,制定节能管理制度和实施措施,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未经节能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在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第十四条 节能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委托具有检验测试技术条件的单位依法进行节能的检验测试。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省重点用能单位。州、市、县节能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重点用能单位。第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消耗成本管理、计量检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等制度,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能源管理人员,负责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每半年应当向节能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第十六条 能源生产经营者和用能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能源计量管理。

用能单位应当执行能源计量规定,定期对主要用能设备、技术工艺及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并纳入年度考核。第十七条 节能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锅炉节能的监督管理。

新建、扩建二蒸吨以上的锅炉,由锅炉建设审批行政管理部门报节能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用能产品和使用用能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不得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第十九条 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用能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必须如实注明能耗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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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节能监察行为,保障节能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推动全社会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节能监察工作机构(以下统称节能监察单位)监督检查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下统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督促、帮助被监察单位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依法处罚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省节能监察办公室负责全省节能日常监察工作。

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专项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节能监察应遵循监察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依法、公正、公开、廉洁、高效的原则。第五条 节能监察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节能监察单位实施节能监察时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费。第六条 节能监察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监察举报、投诉受理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或电子邮箱、网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节能法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节能监察单位举报、投诉。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实施节能监察:

(一)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合理用能专题论证情况,其设计和在建设中(后)对节能法律、政策和节能设计规范、合理用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用能单位执行国家明令淘汰或者限制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工艺和材料目录的情况;

(三)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岗位、人员设立和配备的情况;

(四)用能单位执行能源技术标准,以及国家、省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和能效标准的情况;

(五)用能单位能源计量、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等节能管理制度建立、执行与节能教育、培训的情况;

(六)用能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产品能效标识和能耗指标注明情况;

(七)二蒸吨以上锅炉节能检测情况;

(八)供应能源的质量状况;

(九)能源利用检验、测试、评估等机构开展节能服务的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省节能监察办公室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监察。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用能单位,由州(地、市)、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重点用能单位,并实施节能监察。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节能监察结果报州(地、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州(地、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节能监察结果报省节能监察办公室备案。第九条 节能监察采取现场监察、书面监察方式。

实施现场监察,应当通知被监察单位相关人员到场,其相关人员不到场的,不影响节能监察正常进行。现场监察时,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制作节能监察笔录,如实记录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和现场监察的实际情况,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人)签字确认;被监察单位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监察笔录中注明。

实施书面监察,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节能监察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容等要求,如实报送能源利用状况和其他相关资料。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监察单位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一)对被监察单位能源利用状况需现场监测确定的;

(二)用能单位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能源消费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节能的;

(三)用能单位对浪费能源的工艺、设备未采取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耗的;

(四)需要现场确认被监察单位落实节能整改情况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其他情形。

除前款规定外,节能监察单位对上级有关部门交办或同级有关部门移送的节能监察事项,或者通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投诉或其他途径发现用能单位涉嫌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一、前言 中国发展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确定2010年中国节能减排的目标和总体要求。中国「十一五」规划提出,到2010年,每单位万元 GDP能耗由2005年的1. 22吨标准煤下降到1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0%左右;单位工业用水量降低3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其中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 2,549万吨减少到2,295万吨,化学需氧量(COD)由1,414万吨减少到1,273万吨;全国市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此项政策预期将对中国的化工产业产生重大影响。 二、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面临节能严峻挑战 目前石油和化学工业面临著节能严峻挑战。主要原因:一是能源供应日趋紧张,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对环境保护的要求越来越高。二是能源消费量大,产品能耗高,能源费用在产品成本中占很大的比重。 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既是能源、原材料工业,也是高耗能、高污染的产业,属消费能源大户。2005年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能源消费36,072万吨标准煤,占中国能源消耗总量的16.2%,占工业能源消费总量的22.8%。能源费用在化工产品成本中所占比重很大,高能耗产品的能耗费用占60%-70%,一般产品能耗费用占20%-30%,其中氮肥、纯碱、烧碱、电石和黄磷等重大耗能产业的能耗约占化工行业总能耗的60%。此外,石油和化工产业的废水排放量、废气排放量及固体废物产生量在中国工业行业中都排在前五名之内。石油和化学工业节能与减少能耗可谓任重道远,因此,中国化工业面对中央节能减排政策的实行,将受到严重冲击,节能及产业结构调整是必行的方向。三、节能减排政策对染料、PVC两个子行业影响大(一)节能减排对染料行业的影响 中国限制废水排放量,小厂被迫限产或停产,导致染料等化学品供给减少,染料供应持续紧张。年初以来染料产量呈下滑趋势,其中废水排放量较多的分散染料产量下滑约30%,排放量较少的活性染料成长较快,产品结构已呈现有所调整现象。(二)节能减排对PVC行业的影响 1. PVC的生产分为乙烯法和电石法。乙烯法应用广泛,具有生产装置规模大、污染易控制、能耗低的优点,但由于与油价相连结,因此生产成本往往较高。近期原油价格持续高涨,使乙烯法使用的原材料VCM和EDC价格高居不下,这对于中国国内大部分依靠进口的乙烯法厂家来说无疑雪上加霜。相较之下,电石法生产 PVC更易于降低成本。中国煤炭、原盐资源丰富,电石法PVC以此为原材料,产能近几年得到快速扩张。但由于受到中国环保整治以及电价上调等影响,电石价格今年出现大幅上调,加重了电石法PVC成本压力。尽管如此,未来电石法仍将在中国PVC生产中占据相当重要的位置,目前中国国内PVC产能的70%都是由电石法制造。 2.中国节能减排限制电石产能,抑制开工率。中国电石行业结构调整的目标包括:■关闭和淘汰1万吨/年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及排放不达标准的电石炉。 ■严格控制新电石项目,使其三年内达到生产能力与市场需求相适应。■加强排放控制和污染治理,电石生产企业各项污染物排放要达到环保要求。■强化核准管理,发展大型、现代化的电石生产装置,调整行业结构,提高行业整体技术水平和产业集中度。 3.由于资源价格与电石价格上涨,进而推动成本上升,支撑PVC价格上移。电石涨价原因有二:高能耗行业差别电价提高电力成本;关闭电石小产能使得电石产量下降,供给紧缩。由于预期煤、焦炭、电力价格仍将上涨,成本仍将上升;而中国仍将持续整顿电石产能,电石供应仍可能偏紧;预计电石价格仍将上涨,推动 PVC价格上涨。四、化工产业面对节能减排政策宜采取之措施 中国「十一五」规划要求,到「十一五」期末万元GDP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首次对节能提出了限制性目标。节约能源必须多管齐下,多方努力,从石油和化学行业出发,透过以下步骤采取有效措施:(一)加强技术创新:要做好节能减排必须依靠技术创新,技术进步是节能减排的主要支撑和重要措施。化工行业依靠技术进步实现节能减排的成功事例很多,例如:磷肥生产过程中排出的磷石膏原来就是一种废弃物,厂商只能长期、大量堆置,既占用土地,又污染环境,特别是对地下水污染严重。中国鲁北化工集团等单位,透过技术的进步,将这种废弃物转废为宝,作为生产硫酸和水泥的原料。此后企业生产磷肥时,环境污染减少了,完全实现了综合利用,此即是技术进步的结果。(二)提升化工环保设备性能:随著中国推行排污总量控制、加严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实施清洁生产等,化工环保设备的性能和技术也需要进化,并藉由科技的进步,为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提供技术支撑。质量上的缺陷、材料性能和质量的不适应,以及少数产品适用性不佳等,是影响化工环保设备质量稳定的重要因素,必须加以改进。同时,提高新技术产品的比例和重大技术装备的水平、开创关键技术来发展领域缺乏的技术装备及高效低成本的环保机械产品,是当前和未来提高产品满足度的重要课题。五、节能减排政策对台商发展的影响 根据经济部最新研究,由于中国将超越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大国,中国已感受到国际减排压力,这将使饱受宏观调控,承受生产成本压力的台商,再遭冲击。中国政府执行节能减排政策,严厉取缔整顿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只要被认定不符合环保要求,将被迫关厂或迁厂。面对大陆这一波环保风暴,传统台商产业恐难逃被整顿命运,中国台商将遭受三大冲击:一为建厂成本提高或建厂计画受阻,二为高耗能等两高一资产品出口退税率取消,三为环保成本上升。 由于大陆为避免工业污染环境,正重点锁定化工、五金、电镀、纺织染整等业者,实施严格的环保法律或检查,也使得涉及这些高污染台资企业,包括江苏、浙江、广东等企业,将被迫集中设厂,不仅面临新一波迁徙冲击,更可能因迁徒造成停工损失。作者:萧锦惠 石化高分子(本文摘自ITIS产业信息服务网2007/11/16)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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