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的上海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

   2022-10-04 07:46:28 网络650
核心提示: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001年4月26日 沪价督[2001]第04号)各区县物价局、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8号令《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有关条款规定,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的上海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001年4月26日 沪价督[2001]第04号)

各区县物价局、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8号令《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有关条款规定,制定《上海市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8号令一并贯彻执行。

附:上海市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

第四条 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

经营者标明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应当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制定。不得以不真实、无依据或者畸高畸低的标价欺诈消费者。

经营者在商品零售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高于标明的价格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多收费。

第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在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基础上,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明码标价管理工作。市及区县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全市性通用标价签、行业性标价签、跨区县经营企业的特色标价签(含价目表、价目簿,下同)由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区域性的特色标价签由所在区县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

第七条 需要增减标价内容以及不宜标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或由所在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第八条 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第九条 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第十条 从事涉外商品经营和服务的单位实行以人民币标价和计价结算,应当同时用中、外文标示商品和服务项目的明码标价内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商品零售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商品规格、等级、质地等因素对商品价格形成有重要影响的,也应标明。

第十二条 商品零售实行明码实价、明码降价、明码议价三种标价方式。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应实行明码实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经营者可自主选择实行明码实价、明码降价、明码议价的标价方式。

第十三条 明码实价是指经营者按标示的零售价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价格。明码实价不得商议降价。

实行明码实价的标价签以蓝色或绿色表示。

第十四条 明码降价是指经营者以低于原售价格销售商品的交易价格。经营者应当如实填写原价和降价原因,并按标明的降低价格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明码降价的商品在交易中不得再商议降价。

原价是指本次降价前一次的价格。除鲜活商品以外,标明的原价应执行七天以上。

实行明码降价的,经营者应当保留降价前销售发票存根等有关资料,以便查证。

实行明码降价的标价签以黄色表示。

第十五条 经营者实行明码降价的,应标明降价的真实原因。标明的降价原因有:

(一)临近保质期;

(二)换季;

(三)库存积压;

(四)歇业、停业、转产;

(五)残次、处理品;

(六)优惠,并应标明优惠的时限。

第十六条 临近保质期限的鲜活类商品降价处理的,应在醒目位置标明降价原因和降价幅度。

限时特卖四小时内的,应标明降价幅度或折扣率、限时特卖时限。

以上情况可不更换原标价签。

第十七条 经营者实行全场(区域)降价销售,经营者应在醒目位置标明降价期限及在现价基础上的降价幅度或折扣率。降价促销期间,原标价签可不更换。

第十八条 明码议价是指经营者以标明的价格为参考,同消费者商议的交易价格。经营者实行明码议价的商品,除标明的参考价外,其他标价内容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执行;标明的参考价不得畸高,必要时市价格主管部门对某些商品规定议价幅度。

已实行明码议价的商品不得再以优惠的名义降价。

实行明码议价的标价签以红色表示。

第十九条 集贸市场销售农副产品及其他商品,应标明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等。

各类商品交易(批发)市场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从事批发兼零售业务的经营者,应执行商品零售明码标价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从事商品展示销售(展览)业务的经营者,应执行商品零售明码标价的规定。

通过互联网络从事销售业务的,应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架柜台自动售货机、自选商场等采取自选方式售货的,经营者应当使用打码机在商品或其包装上胶贴标价签,并在商品陈列柜(架)处明码标价。自选商场可使用经监制的代表企业文化特色的标价签表示明码实价,标明品名、计价单位、零售价等。对明码降价、明码议价的商品标价签仍应按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明码标价。

价格在5元以下的低值小商品,集中摆放零售的,可实行按类标价。

第二十三条 销售药品应实行明码实价,使用行业标价签;保健品可实行明码实价和明码降价两种标价方式。

第二十四条 凡经营黄金、铂金、珠宝饰品的,可使用行业悬挂式小型标价签,标明成色、重量、计价单位、加工费标准、销售价格等内容。同时在柜台醒目位置标明实行的标价方式。

第二十五条 住房预售、销售、租赁应标明基价、增减系数、面积等相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收购农副产品或废旧物资的,应当在收购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购价目表,标明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内容。

政府制定的农副产品收购保护价,应当在收购点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 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或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标价内容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

服务收费的明码标价可视行业特点,采用价目表、价目册、价目牌、标价签等方式。

第二十八条 一项服务由多项标准组合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分项目及其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或捆绑销售服务。

属可自愿、可选择的服务及其收费,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或单位必须逐一标明,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及其收费;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加快、加优服务及其收费。

第二十九条 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使用经监制的价目簿或特色价目簿,标明品名、规格、计价单位、售价等内容。除快餐外的餐饮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后结帐收款。

餐饮价目簿的扉页上应当标明本店店名、地址、电话;所在区(县)价格监督投诉部门、地址、电话等有关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条 提供理发、沐浴、洗染、摄影服务的经营者,使用价目表或价目册标价,标价内容为服务项目、服务等级、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提供摄影服务的还需标明规格。

第三十一条 宾馆饭店等的客房价格,应在收费地点公示,标明的内容为客房类型及其价格。商务中心应标明服务项目、计价单位、收费金额等。

第三十二条 提供舞厅、游乐厅、保龄球馆等娱乐、健身、休闲服务的经营者,应用价目表或标价签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计价单位、收费标准及其他相关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提供租借服务的经营者,应用价目表明码标价,标明品名、期限、计价单位、租金、押金等。

第三十四条 提供家用电器、日用品等维修服务的经营者,应用价目表或价目册明码标价,标明维修单位资质等级、维修商品名称、维修项目或部位、检测收费标准、计费单位、零配件或材料价格、调换价格或修复价格、维修人工费、上门服务费标准、及逾期保管费等。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维修价格,应标明中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使用行业统一价目表(册)。

第三十五条 提供汽车维修服务的经营者,应使用价目册或价目表明码标价,摆放在收费窗口或悬挂在维修场所的醒目位置,标价主要为:

(一)维修结算定额工时收费,具体应标明:维修类别、维修汽车及车型类别、维修工种、维修工时、修理项目、计价单位、维修金额等;

(二)修理材料费应标明总成系或装置名称、基础零件、主要零件及其它零件系或装置名称、计价单位和价格等;

(三)检测调试应标明检测调试项目及收费标准等。

第三十六条 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应采用价目表、价目册、价目牌标价,特定运输方式也可采用凭证标价。

第三十七条 提供车辆加油服务的经营者,应采用价目表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标明品种、标号、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提供停车收费服务的经营者应采用价目牌,在停车场点车辆进出口处公示,标明收费单位、收费时限、收费范围、车辆类型、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投诉电话及有效期限等

第三十九条 提供邮政、快递、电信服务的经营者,应采用价目表或价目册及收费凭证,在各收费点醒目位置公示,标明服务项目、计费单位和收费标准等。寄售包裹还应标明寄达地区、包裹重量等。

第四十条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经营者,应采用价目表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示。标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在商品房销售时,公示经价格主管部门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明文约定。

第四十一条 水、电、煤、有线电视等的明码标价,应在发票或收费票据上标明收费日期、收费项目、消费数量、收费金额等内容,并在营业或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四十二条 旅行社的明码标价,应采用价目表或价目册在经营场所醒目处公示或展示。标明旅行社类别、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受理机构以及对旅游价格有重要影响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旅游景点的明码标价应采用价目表或标价签标示,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的醒目处公示。标明景点名称、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联票制与否,优惠价格措施等。

第四十四条 艺术剧目演出的明码标价应采用价目表,标明价格及其演出剧目、演出单位、演出场序、演出时间、座位号等。

第四十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收费的明码标价应采用价目表或价目册,标明服务单位、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时间、地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

对委托协议收费的,其委托协议书应包括委托的事项、协议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标准和付款方式等。

第四十六条 医疗收费的明码标价,应采用收费价目表或价目册或悬挂式电脑或触摸式电脑在医院醒目位置公示,标明收费项目、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治疗费必须标明治疗项目,收取材料费必须标明材料规格、品牌等,医药费应在电脑结算清单中标明收费类别、药品和手术名称、规格、数量、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

第四十七条 教育收费的明码标价,应在收费处的醒目位置或招收简章或收费通知以及票据上标明收费项目、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或者收费单位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由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四十九条 利率、汇率、保险费率、证券及期货价格标价不适用本办法,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收费,按有关文件规定,在收费场所处悬挂《收费许可证》,逐一公布收费明细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行业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凡以前我局发布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发布部门: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1年04月26日 实施日期:2001年06月01日 (地方法规)

如何营造公平的卷烟市场环境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价格管理,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鼓励正当竞争,便于监督检查,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有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在市场收购、销售商品或收取服务费用的,都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第三条 商品的明码标价,应按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分别采用红、蓝、绿三色价格标签。尚不具备条件的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同意,可暂用一色标签。服务收费项目应设收费项目价目表。价格标签、价目表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经批准收取外汇券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价格标签和价目表用外汇券标价。第四条 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一货一签,摆放醒目。价格变动,应及时更换。

商品标价签统一由当地物价检查机构监制。第五条 产地批发企业(含批发销售产品的生产企业)销售商品的锁货发票或调拨单,除填写实际批发价格外,必须注明该商品当地的出厂价格或收购价格。销地批发企业销售商品的销货发票或调拨单,除填写实际批发价格外,必须注明该商品进货地的批发价格或出厂价格。第六条 零售商业(含信托商店和展销会)和个体工商户的商品价格标签,应包括品名、货号、规格、等级、计量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标明批发(进货)价格或批零(进销)差率。企业的价格标签由物价员签章。削价处理商品,必须以公开方式表示,以区别于正常商品价格。

由于行业特点需要增减价格标签内容或实行不同的标价方式,以及某些特殊商品(如艺术珍品、古董等)不宜标价的,均须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第七条 旅店(含宾馆、饭店、招待所等)、饮食店、理发店、浴室、交通运输单位(含出租汽车及非机动车)、邮电营业单位、医疗单位、影剧院及其他娱乐场所、旅游点、公园、体育比赛场所、修理及服务单位、印刷厂、存车场点,以及其他有偿服务单位或场所,均需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明细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收费项目名称、等级或规格、服务项目、计量单位、收费标准等主要内容。物价部门应根据各行业特点核定价目表内容和标价方式。第八条 进入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的商品,除应标明其品名、规格、计量单位和销售价格以外,对国家规定有最高限价的商品,交易市场应在醒目位置公布最高限价。第九条 收购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在收购点公布收购价目表,标明产品名称、规格、等级、计量单位和收购价格。第十条 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产品,应实行明码标价。必要时市场管理部门可在市场醒目位置公布主要产品的批发价目表。第十一条 农贸市场按规定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由买卖双方议价成交;有固定摊位的,也应实行明码标价。市场管理部门应及时公布国家对某些产品规定的临时最高销售限价;必要时可在市场醒目位置公布主要产品的参考价目表。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的;

(二)不如实标明国家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含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最高销售限价和最低收购限价)的;

(三)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违反第五条规定不在销货发票或调拨单上注明出厂价格,收购价格或批发价格的。第十三条 对有第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物价检查机构依据《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给予处罚:

(一)对部分商品或收费项目未实行明码标价的,按应标价商品品种或收费项目计算,每缺一种或一项,处以三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商品单价在二十元及其以上的,以及应标价的经营品种或收费项目在十种及其以下的,每缺一种或一项,处以二十元以下的罚款。但每次罚款总额不超过三百元;

(二)对明码标价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每错一种或一项,处以一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商品单价在二十元及其以上的,以及应标价的经营品种或收费项目在十种及其以下的,每错一种或一项,处以五元以下的罚款。但每次罚款不得超过一百元;

(三)对全部商品或收费项目未实行明码标价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资料交易市场不公布最高限价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违反第五条规定不在销货发票或调拨单上注明出厂价格,收购价格或批发价格的,按销货发票或调拨单计算,每缺一张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但每次罚款总额不超过一千元;

(五)对不实行明码标价的单位,还可分别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对上述行为中确属初犯、情节轻微、且经检查后主动改正的,可减免罚款。

上述各项所称“以下的罚款”均含本数。

作为在国家专卖体制保护下的烟草商业企业,如何最大限度地营造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卷烟市场环境是一个重要的课题。本文将从卷烟市场中的下游卷烟零售客户方面入手,分析在营造公平竞争卷烟零售市场环境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并找出可行可操作的方法。 卷烟市场仍有一些不公平现象 从笔者的亲身体会来看,烟草商业企业的员工把实现工业企业、零售客户和消费者“三个满意”作为行业市场营销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增强服务意识,社会形象不断改善,客户的满意度也在不断提高。从某种意义上说,卷烟市场由于专卖制度的存在,比一般消费品市场竞争更加公平、价格更加透明、管理更加规范;也因为专卖制度的存在,卷烟市场的监管比其他行业的市场监管更加有力。 但专卖制度会使民众对卷烟市场公平竞争的期待更高、要求更严。卷烟零售客户对当前的卷烟市场环境还是有不满意的地方,主要体现在:紧俏货源的分配、提供增值服务时对客户的选择、卷烟零售价格不够稳定、乱渠道进货和假非私卷烟的存在,这些现象都在扰乱着正常的卷烟经营秩序。 导致客户不满意的四大原因 其实,上述不公平现象的产生既有市场竞争的客观因素,也有我们烟草商业企业员工的主观因素。比如紧俏货源的分配,既有其量少好销的客观原因,也有我们烟草销售部门投放比例偏差的主观原因。再如,提供增值服务时对客户的选择,我们烟草商业企业有自己的选择标准,但如果选择的标准和过程不透明,就容易导致客户站在自己的角度认为我们做事不公平。乱渠道进货和假非私卷烟在市场的出现,容易导致卷烟市场混乱、卷烟价格不稳定,失去合法竞争的良性环境,依法经营的零售客户利益就得不到保障。此外,烟草企业在品牌培育过程中存在看压库存的行为,导致零售客户为了消耗库存而低价倾销等。 以上现象会出现的原因主要可以归纳为四点:一是市场信息和政务信息不够透明;二是零售客户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三是市场监管力度不够,存在假非私卷烟;四是品牌培育工作没做好。 三个层面营造良性市场环境 (一)加强内部规范化管理,提升客户服务意识 一要进一步完善内部规范制度建设,坚持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根据行业性质和企业特点,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处理问题时严格按制度规定进行、用制度说话、以制度服人,充分体现制度的刚性。 二耍加强企业内部人员的监管。一旦发现有触犯制度的苗头,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发现触犯行为的,对当事人按相关制度处理。 三要加强烟草内部人员的教育,切实提高服务意识。烟草商业企业本质是现代流通企业,其精髓就是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就是耍从“管理”这个观念转换为“服务”,我们虽然喊了多年“为客户服务”, 但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把企业与客户摆在同等地位。客户关系管理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倡导企业以客户为中心的营销管理思想和方法,是运用所创建的营销网络来体现营销策略的一种全新的运作方式。 只有提高烟草商业企业人员的服务意识,才能打破在专卖体制下形成的官商、坐商形象;只有提高服务能力,才能提升客户的满意度。特别是在当前“品牌培育是第一要务”的背景下,我们更要推动市场营销转型,尊重客户真实需求,实行按客户订单组织供货,逐步确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业务新流程。以客户真实需求为主、加强消费引导,变“计划主导型”的营销模式为“市场主导型”的营销模式,即是我们常说的“双赢”。因此要解决卷烟市场中不公平现象的根本,须使客户与企业同心同德,让客户得到最大的利益。 四要扎实推行企务政务公开制度,正确理解其内涵和内容,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继续坚持涉及零售客户切身利益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在适当的平台公开,接受干部职工和社会群众的监督,有效防止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烟草形象等问题的发生。 (二)加强卷烟市场监管,提升市场净化程度 首先,加强烟草专卖法制的宣传教育,结合地区实际,改进宣传方法和手段,丰富宣传内容,扩大宣传范围。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有计划、有步骧、有重点地开展好这些活动。充分利用政府网站、行业报刊等宣传阵地,积极开展知识竞赛、问答等活动,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用性和群众参与性,提高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渗透力。维续加大对违法典型案例的说教,强化烟草行政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舰行为,适时通报,不断加大对烟草专卖法制宣传的广度和深度。 其次,加强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坚持遵循合理布局、满足消费、公开公正、方便群众、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合理的间距要求,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勘验人员应考虑申请证照人当地的实际情况,包括当地的人口数量、经济情况、消费水平以及公司的配送能力。同时,勘验人在勘验过程中应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以免引起其他零售客户的不满,缺失公平。吊销执照要合理,在吊销零售客户经营许可证的时候应依照实际情况说明理由,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做到手续完备、证据确凿、合理合法。 再次,对已办证户进行合理定量,限制批发大户。合理定量可提高许可证的含金量,它让每位持证户都能获得合理的利润,使得更多零售客户热爱卷烟零售业,以此来带动整个烟草行业卷烟销售的健康发展。 晨后,加强网络案件深挖。由于烟草专卖局只有行政处罚权,没有刑事处罚权,要使卷烟市场经济秩序得到整顿和规范、使卷烟打假打私取得实效,仅靠烟草专卖一个部门是极其困难的。因此,专卖人员在日常行政执法中应加强与公检法部门的合作,坚持卷烟打私、打假,追源头、打网络,为综合治理卷烟市场经济秩序创造一个很好的、有保障的法制环境。 (三)加强零售客户自律,营造有序竞争局面 卷烟零售客户是卷烟市场经营的主体,其经营行为直接影响看卷烟市场是否稳定和公平。部分零售户会采取极端手段来吸引顾客,比如说压低卷烟价格或者以烟带货。少数的大户及不法分子靠不法的经营牟取了暴利,而大多数中小零售户守法经营却利润微薄,甚至出现个别零售产把卷烟当作副食品、杂货的促销品以低于批发价的价格出售给消费者等极为反常的现象,造成卷烟经营户利润低下的不良影响。 要解决以上问题,我们应该有如下做法: 一是建立以零售客户为主的自律协会,开展明码实价工作。从卷烟行业营销角度来讲,推行卷烟销售明码实价工作是切实维护零售客户、消费者、国家利益的重要举措,是网络建设向纵深推进的必然要求,是卷烟市场不断规范的必然选择。明码实价是一个长期的工作,对于烟草公司和卷烟零售户来说都是一项双赢的措施,推行明码实价不止是为了规范卷烟市场的经营行为,更是为了提高卷烟利润、提高零售户的收入。为保证明码标价工作的正常运行,营销人员应充分发挥“依靠零售户,发动零售户”的原则,积极引导零售户利用卷烟零售协会开展柔性化管理,将承诺书制成标牌公示于卷烟零售的柜台,互相学习、互相监督。 二是零售客户自律协会工作应常态化。现在不少地区都建立了卷烟零售客户自律协会或自律小组,但是真正有开展工作并起到作用的很少。自律协会如果能定期地开展工作,将改变以往单一而完全靠专卖手段的管理,因为零售客户对片区内哪些卷烟零售网点有违法违舰经营的行为更了解,相互之间的监督将会变得更加有效。 总之,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卷烟市场环境,为广大卷烟零售客户提供合理合法经营的平台,是我们烟草企业的使命,也是卷烟市场平稳有序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相信通过加强对企业内部规范管理、加强对外市场的监管和净化,同时依靠广大卷烟零售客户的共同努力,必能营造出一个公平有序的卷烟市场,为“卷烟上水平”的实现奠定较为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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