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

   2022-09-24 18:48:29 网络1400
核心提示: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和发放的重要依据。该目录共包括13个大类,分为两种类别:一种为专业性大类,另一种为综合性大类。主要特点:一是以专业为主线,打破行业界限,统筹分类;二是体现分层管理和适度竞争精神;三是科研与生产项目合并设计;四是专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

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和发放的重要依据。该目录共包括13个大类,分为两种类别:一种为专业性大类,另一种为综合性大类。主要特点:一是以专业为主线,打破行业界限,统筹分类;二是体现分层管理和适度竞争精神;三是科研与生产项目合并设计;四是专业通用项目合并列项;五是项目设置力求合理、均衡。

http://www.lawbase.com.cn/law_info/lawbase_@26100.htm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秩序,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安全保密管理,保证武器装备质量合格稳定,满足国防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但是,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除外。

许可目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和军工电子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并适时调整。许可目录的制定和调整,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应当在许可目录所确定的范围内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 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但是,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除外。

第四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鼓励竞争、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总装备部协同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按照国家要求或者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科研成果和武器装备。

第二章 许可程序

第七条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四)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五)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七)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第八条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

许可目录规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应当直接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同时报送总装备部。

第九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应当征求中国人民解放军派驻的军事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军事代表机构)的意见,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同时报送总装备部。

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或者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提出申请的单位颁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做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提出申请的单位,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在做出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总装备部的意见,总装备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第十二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布局的要求,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实际需要,经征求总装备部意见,可以对有特殊要求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做出数量限制。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专业或者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格式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严格保密管理,不得泄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产品出厂证书上标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第十七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并妥善保存,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并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接受军事代表机构的监督。

第三章 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按照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严格标准、明确责任的原则,对落实保密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及时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问题。

第二十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建立保密管理领导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保密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

保密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具备保密管理工作能力,掌握保密技术基础知识,并经过必要的培训、考核。

第二十二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与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涉及国家秘密人员签订岗位保密责任书,明确岗位保密责任,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训。

涉及国家秘密人员应当熟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岗位保密责任书的要求,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严格控制接触国家秘密载体的人员范围。

第二十四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在涉及国家秘密的要害部门、部位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护设施。

第二十五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和信息系统采取安全保密防护措施,不得使用无安全保密保障的设备处理、传输、存储国家秘密信息。

第二十六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举办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会议或者活动,应当制订专项保密工作方案,并确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必须在有安全保密保障措施的场所进行,并严格控制与会人员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在对外交流、合作和谈判等活动中,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对外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实物样品,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第二十八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保密档案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人员的管理、泄密事件查处等情况进行记录,及时归档,并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实施有效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目录范围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武器装备生产活动,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二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依法说明不准予许可的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发现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而擅自从事列入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第三十五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实施。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在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第四十二条 军工电子行业科研生产许可管理,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新三板IPO军工资质核查军工业务的四证资质有哪些

行业主要公司:景嘉微(300474)紫光国微(002049)赛微电子(300456)航天电子(600879)烽火电子(000561)航天发展(000547)四创电子(600990)铖昌科技(00127)

本文核心数据:军工电子产量、军工电子规模

行业概况

1、定义

军工电子是集红外技术、激光技术、半导体及嵌入式技术与虚拟仿真技术为一体的综合性军工技术体系,是国防信息化建设的基石。军工电子行业包含在军工行业内,专注于军工行业电子产品布局。根据其军工产品的不同可分为卫星导航、通信指挥、雷达电子、电子对抗、测量测控设备等。

2、产业链剖析:上游产业链细分领域较多

军工电子行业的上游元器件细分领域较多,包括芯片(CPU、GPU、FPGA、相控阵TR、红外探测芯片)、电源模块、嵌入式计算器、阻容感元件等军工电子行业的中游包括各种军工产品,包括卫星导航设备、通信指挥设备、测量测控设备、电子对抗设备等下游为使用方。

中国军工电子上游代表性芯片企业有景嘉微、达实智能、中科曙光、紫光国微等电源模块代表性企业有新雷能嵌入式计算机代表性企业有智明达连接器代表性企业包括中航光电等阻容感元件代表性企业包括火炬电子和鸿远电子中游代表性企业包括中航电测、赛微电子、华力创通等。

行业发展历程:行业处在快速发展阶段

19世纪50年代,我国军工电子行业标准初步提出,主要以转化和引用苏联标准为主。在19世纪60年代初步形成了我国自己的电子元器件生产体系。1978年,提出实施“七专”管理,与标准化相关的是“七专技术条件”,我国电子元器件体系开始建立。19世纪80年代起,参照美国标准MIL体系,我国开始逐步建立了自有的军标体系。20世纪起,在总装备部的支持下,航天转向重点工程成为标准试点,我国军用电子元器件标准化工作步入了与重点工程相结合、支持工程标准化的道路。2016年,我国支持军工电子发展的政策开始密集出台,主要提出完成国防科技领域装备的智能化及制造过程的自动化。发展至今,军工电子行业布局已经较为完善。

行业政策背景:政策加持,军工电子着力于科技创新

近年来,科技部、中央军委等多部门都陆续印发了支持军工电子行业的发展政策,内容着力于推动军工行业的技术创新。同时,“十四五”规划指出在推进技术创新之外,还要推动军民协同发展,将军方技术应用到民用领域,推动行业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行业发展现状

1、军工电子产品分类

军工电子产品应用主要包括电子对抗设备、雷达电子设备、卫星导航设备、测量测控设备和通信指挥设备等。

2、军工电子行业内企业主体类型和入场方式

我国军工电子行业市场主体类型主要有军工集团、信息探测企业以及电子元器件企业等,主要通过独资、入股、兼并等方式入场。

3、军工电子供给能力较为稳定

从我国龙头企业的军工电子产品产量来看,2019-2021年,行业内企业军工电子产品产量大多保持增长态势,说明我国军工电子行业市场供给水平较为稳定。

4、军工电子规模增速较快

我国军工电子行业起步较晚,且发展进程艰难,早期由军工集团主导。近年来,国家不断放开军工企业进入资质的要求,开始将市场面向民营企业,潜在市场规模增长趋势明显。据国防白皮书数据,2017年我国国防装备费用占国防支出的41%左右,军工电子行业市场规模为2516亿元。军工电子装备是军事作战效能的“倍增器”,新型武器装备中的电子系统占比近年来不断提高,2021年初步统计装备费用占比上升至60%。2021年我国国防装备费用约为6232亿元,据此统计我国军工电子行业市场规模为3739亿元。

5、中国军工电子行业技术水平和供给稳定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目前,我国军工行业的高端产品仍依赖进口,国产替代化能力有待提高,同时,上游基础元件和软件的水平的研发还应大幅度投入。除此之外,受国际政治因素影响,高端军工电子产品的供给稳定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行业竞争格局

1、区域竞争:军工电子上市企业多集中于华东和华南地区

根据ifind数据,目前军工电子上市企业多分布于华东和华南地区,该类地区芯片、电源模块、PCB、连接器行业较为发达,是军工电子元件产品的主要聚集地,带动了中游军工电子产品的发展。

2、企业竞争:军工电子行业内细分领域较多

(1)军工电子元器件竞争梯队

我国军工电子元器件行业细分领域较多,产品较多。其中集成电路细分行业的龙头企业有紫光国微、睿创微纳、和而泰电源模块的龙头企业有新雷能、振华科技-振华微嵌入式计算机的企业多为国企,民企的龙头代表为智明达钽电容的龙头企业为宏远电子和振华科技,营收均在5亿元以上,MLCC的龙头企业为鸿远电子、火炬电子、成都宏明,市场占有率超过70%连接器的代表性企业为中航光电、航天电器,市场占有率在50%以上。PCB的代表性企业有鹏鼎控股、东山精密、健鼎,市场占有率在26%左右。

(2)军工电子产品竞争梯队

根据我国军工电子行业企业在军工电子产品方面的业务收入水平,可大致将其分为三个竞争梯队。第一梯队的企业军工电子产品营业收入在50亿元以上,代表企业包括海格通信、航天电子等。第二梯队的企业军工电子产品营业收入在20-50亿元之间,代表企业包括航天发展、四创电子、国睿科技等。第三梯队的企业军工电子产品营业收入在20亿元以下,代表企业包括中航电测、海兰信、华力创通等。具体竞争梯队如下:

行业发展前景及趋势预测

1、行业发展趋势预测:民营企业的进入推动行业的发展

2、行业发展前景预测:预计保持复合增速10%的高速增长率

军工电子行业发展不仅面临政策机遇,也深受国际局势的影响,再加上我国国防支出不断增加,其用于军工电子方面的比重也在不断提高。与此同时,伴随着我国军工电子产业链发展的日渐完善,军工电子制造和军工电子技术不断提高,军工电子原材料自给率将会不断提高,这一系列因素都意味着我国军工电子行业即将迎来发展的黄金期。前瞻预计,我国军工电子行业将保持高速增长趋势,未来市场年复合增长率约为10%左右,到2027年我国军工电子行业市场规模将达到6624亿元。

更多本行业研究分析详见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军工电子行业市场需求与投资规划分析报告》。

谁知道军工行业都包括那些产业?

国军标GJB9001B:国军标是为了保证军用元器件的质量,对元器件所制定的一系列的标准与要求,以备对军工等部门提供优质的元器件。

军工保密认证:保密资格认证制度是中央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保密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军工单位保密工作应对严峻挑战的有效手段,是军队装备建设的重要保障,是确保信息安全的必然要求。

军工许可证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军工生产许可)是指国家对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简称总装备部)和军工电子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且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的,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简称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

承制单位资格名录:对与军方直接签订装备采购合同的承制单位,必须具备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装备承制单位名录》实行优胜劣汰、进出有序的动态管理。

希望对您有帮助。

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101厂:东北轻合金加工厂。

101厂:012基地天文仪表厂。后下马。

102厂:吉林吉化

103厂:豫北机械厂,河南新航机械公司(新乡)的4个厂之一。

104厂:山西北方晋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阳泉)

105厂:天津航空机电公司。

107厂:重庆大江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由江津、綦江、万盛、南川的9个厂搬迁组成。

108厂:011基地

110厂:011某地

111厂:新光机械厂,对外称沈阳航天新光集团。发动机生产。156项之一。1964年成立第七机械工业部时从划归。

112厂:沈阳飞机工业集团。156项之一。

112厂: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13厂:西安航空动力控制工程有限公司/西安远东机械制造公司。156项之一。

114厂:庆安集团。156项之一。西安。

115厂:陕西秦岭航空电气公司。156项之一。兴平。

116厂:平原机器厂,河南新航机械公司(新乡)的4个厂之一。

117厂:沈阳兴华电器制造公司。

118厂:上海航空电器厂,属上海航空工业集团。

119厂:新乐机械厂:沈阳。1964年成立第七机械工业部时从航空部划归。

120厂: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156项之一。

121厂:黑龙江北方特种装备有限公司(牡丹江)原北方工具厂。

122厂: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156项之一。

123厂:黑龙江华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

124厂:郑州新卫飞机设备公司。原在灵宝尹庄乡

125厂:北京曙光电机厂。

126厂:新安机械厂,安顺

126厂:河南庆华机器厂(许昌)

127厂:齐齐哈尔北方机器有限责任公司:火炮基地。原齐齐哈尔和平机器厂。

128厂:贵阳华阳航空电器有限公司,航空配电照明装置厂,主要生产微动开关和汽车开关。由于上海航空电器厂包建。

130厂:云马飞机制造厂,安顺

132厂:成都飞机工业集团。

133厂:长春航空机载设备公司。

134厂:豫新机械厂,河南新航机械公司(新乡)的4个厂之一。

135厂:万里机电总厂:兰州。

136厂:012基地炮塔及加受油装置厂,城固赵家沟,庆安公司包建,后下马。

137厂:河北燕兴机械有限公司(张家口)

138厂:012基地非标准设备厂,后下马。

139厂:新新机械厂:沈阳。1964年成立第七机械工业部时从航空部划归。

141厂:陕西华燕航空仪表公司

143厂:贵州红林航空液压件厂

144厂:风雷军械厂,安顺

144厂:012基地开关活门厂,未建。

145厂:山西晋安化工厂(太原)

146厂:012基地机轮刹车附件厂,未建。

147厂:重庆双溪机械厂(原在綦江):属大江厂。

148厂:红原航空铸造工业公司。三原。

149厂:上海航天设备制造总厂,属航天八院。

150厂:龙岩飞机制造厂,安顺

151厂:012基地电磁仪表厂,拟建在南郑旗杆店,后下马。

152厂:江陵机器厂(重庆):并入长安厂。

153厂:铜川广阳镇,属铜川矿务局,国家定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厂

153厂:012基地发动机燃油附件厂,拟建在勉县,后下马。

154厂:永红机械厂,贵阳

155厂:锦州新华石英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内最大的石英玻璃生产基地。

156厂:中国耀华玻璃集团公司,秦皇岛

157厂:成都西南玻璃厂——成都巨峰玻璃有限公司。占地面积135亩,现有员工600人。全国军用航空玻璃定点生产厂和防弹、防暴等特种玻璃最早的专业生产厂家。原在绵竹,现搬迁到成都(843信箱)。

157厂:晋林机械厂——成都晋林工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原在万盛,生产大炮。2003年搬迁到彭州。

158厂:洛阳南峰航空精密机电公司/洛阳航空电器厂。

159厂:属于航天三院。飞航式导弹研制和生产总装厂

160厂:贵州航空

161厂:成都航空仪表公司。

162厂:双阳飞机制造厂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管理,确保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的质量,提高科研生产效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军工电子装备的范围包括军用总体及系统、整机、配套设备、软件、元器件及电子材料、专用设备及电子测量仪器、技术基础。第三条 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第四条 凡申请承担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经审查合格,取得《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承担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可享受国家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的优惠政策。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负责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与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相关的制度;

(二)制定《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专业目录》和《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单位目录》;

(三)受理《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许可证》,并办理《许可证》的变更、续发及注销的手续。第六条 根据需要,信息产业部成立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在信息产业部领导下开展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资格评审工作,并提供咨询。第三章 审查程序第七条 申请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通过军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三)通过国家制定的相应等级的保密资格认证;

(四)具有与所承担的科研生产任务相适应的科研生产能力、技术保障能力和持续供货能力;

(五)具有能按期、按质完成科研生产任务的良好信誉;

(六)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七)具有健全的科研生产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第八条 申请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军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军工保密资格认证证书(复印件);

(五)最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除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高等院校外,申请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还应当提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军工电子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第九条 申请单位申请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军工电子主管部门应当对出具的推荐意见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十条 信息产业部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第十一条 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第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专家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第十三条 信息产业部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许可证》。

信息产业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与监督第十四条 《许可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

(二)注册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

(四)单位所有制性质;

(五)承担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专业类别;

(六)有效期限和发证时间。第十五条 《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第十六条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发生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内容的变更,应在三十日之内向信息产业部提出变更申请。

以上就是关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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