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法院查不了

   2022-11-08 20:30:44 网络1210
核心提示:由于普信产品逾期严重,近1年来无法兑付。造成该客户的40万元投资款及利息48624.25元到期后仍然无法回款,故将中恒信达、以及理财经理起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公司无法支付,而客户经理和客户签署过保证协议。故理财经理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理财产品法院查不了

由于普信产品逾期严重,近1年来无法兑付。造成该客户的40万元投资款及利息48624.25元到期后仍然无法回款,故将中恒信达、以及理财经理起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公司无法支付,而客户经理和客户签署过保证协议。故理财经理需要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意味着,客户经理先替公司支付客户40多万元的投资本息。本案投资者与理财经理之间签署了保证协议,在法律上也就是等同于担保协议。如果理财产品逾期无法兑付,客户经理需要承担赔付责任,然后再向公司追偿。最后法院判决也是如此,先由客户经理支付客户的投资款。一旦判决生效,公司仍然无法兑付,那么客户经理就要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客户经理拒不执行,客户可申请强制执行,后果会很严重,或划走个人名下存款,或冻结房产,或上失信黑名单等。在这个案例中,由于有客户经理+平台承担兑付的双重保重,该客户的损失风险会大大降低,至少客户经理会代付部分。当然对于公司,也不能盲目信任。这位客户经理也为了蝇头小利(提成),让客户放心,最后损失惨重,要代付40多万本息。现在回想,估计心里肯定也万马奔腾。最后想说一句,逾期平台既坑投资者,又坑自己的员工,真是不可恕!理财产品质押的法律风险体现在2个方面:1. 缺乏法律依据:(1)《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2)《物权法》第223条规定的七类可出质的权利中前六类没有“理财产品”,只能套用第7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3)我国尚无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对银行理财产品出质做过明确规定;(4)我国系大陆法系,即使有个别宣判案例承认理财产品的质押效力,不代表其他法官在审判时能够援引该判决。2. 在权利质押生效的前置要件上存在缺陷:《物权法》规定权利、质权的公示方式有交付或登记两种形式,【】并且交付或登记是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银行理财产品并无权利凭证交付的环节,也没有公开登记公示的手段(目前银行采取的变通手段是通过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公示)。但是,《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系人行的“部门规章”,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规”。在网上搜了半天有一个“200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作出的《对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847号(财贸金融类288号)提案的答复》(法办〔2008〕247号)”是关于最高法对理财产品质押的一个意见的,但这个文件我没有看到过,求哪位大神提供参考。从商业银行角度,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存在以下合规风险: 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中规定可以作为银行的风险缓释工具的包括“(十一)依法可以质押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或类似理财产品”但因为前述第1第2点的法律问题待定,监管机构倾向于不认可理财产品作为风险缓释工具。也就是说银行即使使用理财产品质押,对应的授信也会被视为全敞口无抵押额度,进而占用较高的CAR。其实随着存贷款利率的上下限放开,理财产品质押的问题已经逐渐变得无足轻重了。理财产品之所以会诞生,是因为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管制,导致银行无法以商业化的利率向市场募集资金,所以才要给客户做理财产品,特别在做人民币套利的产品。放宽存款利率上限后,银行可以直接给客户一个较高的利率,再办理定期存单质押即可。无需舍近求远冒这个法律风险了。

理财项目利息多少合法?

报警。

被骗后应当保留好证据,并立即报案、及时报警。理财被骗的处理方法:

1.需要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因为证据材料对于我们报案而言非常重要。我们需要先准备一份报案材料,这份报案材料应当写明我们打算举报的公司或个人名称,写明整个事件是发生经过和我们的诉求。确定案件的管辖地,到属地公安机关报案。

2.去公安局报案,先把转账记录和交易信息拿到公安局备案,让警察帮你追回来。如果金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公安机关会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你被骗的钱基本可以追回。

对于理财被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范围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根据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依据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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