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亭抗风试验标准要求

   2023-01-31 15:41:37 网络440
核心提示:1. 岗亭抗风试验的标准要求是非常严格的。2. 岗亭在使用过程中会受到风的影响,因此需要进行抗风试验。根据相关标准要求,试验应当在特定的试验条件下进行,包括风速、风向、试验时间等等,同时还需要测量和记录各种参数,以便评估岗亭的抗风能力。具体

岗亭抗风试验标准要求

1. 岗亭抗风试验的标准要求是非常严格的。

2. 岗亭在使用过程中会受到风的影响,因此需要进行抗风试验。

根据相关标准要求,试验应当在特定的试验条件下进行,包括风速、风向、试验时间等等,同时还需要测量和记录各种参数,以便评估岗亭的抗风能力。

具体的标准要求可以参考行业标准或者相关法规文件。

3. 为了确保岗亭的安全和可靠性,进行抗风试验是非常必要的。

在试验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操作,同时还需要根据试验结果做出相应的改进和调整,以使岗亭更加适应各种恶劣天气条件。

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2修订)

宝华金属,是高速公路收费亭、岗亭专门生产供应商,该公司通过了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还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生产的产品符合GB/T24719-2009中公路收费亭的行业标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的城区和崂山风景名胜区。第三条 市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三级管理:

(一)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二)各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三)街道办事处按照分工,负责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和区(市)城管监察部门根据国家、省关于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规定,负责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执法工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处违法行为。第六条 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制度。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第七条 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对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搞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监督和举报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九条 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公共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本市城市规划、市容管理的规定。第十条 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街门面,产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必须负责定期清洗、粉刷和整饰,保持其整洁、完好、美观。第十一条 主干道两侧及主干道临街建筑物的未封闭阳台、窗外、屋顶、平台不得悬挂、晾晒、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第十二条 临街建筑物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广告灯箱等悬挂物不得妨碍行人通行。

空调室外机、排气扇、广告灯箱等悬挂物的支架等应当使用耐腐蚀材料,已腐蚀的,必须及时更换。第十三条 主要干道和风景名胜区的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采用透景墙或者绿篱、花坛、栅栏等作为隔离设施,高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其造型、色调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十四条 临街设置遮阳篷帐,应当做到整齐、清洁、美观,不得妨碍行道树养护和行人通行。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和广场等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等;因建设需要占用的,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占用手续,并不得超出批准的占用范围和期限。第十六条 临街商店、机动车辆清洗和维修点及其他临街经营者,不得超出经营场所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七条 经批准占用道路或者广场的集贸市场(含早夜市)、停车场、商亭(棚)、摊点,必须保持整洁,不得超出批准占用的范围、时间和期限。第十八条 临街和经批准占用道路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活动,不得污染和损坏路面。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及其附着设施和树木设置户外广告、宣传栏牌以及横幅、条幅、灯箱、招牌等。经批准设置的,应当符合市容观瞻的要求,到期应当撤除。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临街画廊、橱窗、广告栏、宣传栏牌、招贴栏、阅报栏、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匾、灯箱、雕塑等,应当与街景协调,保持整洁、牢固、美观。破损残缺、不洁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整修或者拆除。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和树木上张贴、刻画、涂写。

在山、石等自然景物上刻、凿文字或者图案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二十二条 大型建筑物及主要干道两侧建筑,必须按照规定设置和使用夜景照明设施。

户外灯饰必须牢固安全、整洁美观、设施完好。第二十三条 车站牌、路牌、候车亭、岗亭、电话亭、书报亭、邮政信箱信筒、消火栓、照明设施、线杆、栏杆、无人售货机等设施,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与标准设置,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责任单位应当定期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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